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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8,(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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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保障本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简称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需要时,应协同公安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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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2)
<正>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郭树清2013年12月3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专职消防队伍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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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5,(14)
<正>内政发[2015]66号6月1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机制,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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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20):26-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完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组织指挥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经国务院同意,成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挥部主要职责指导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和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森林防火中的问题,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森林防火的方针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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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事关林业全局工作的,直接关系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搞好森林防火工作,对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安定,集中精力抓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意义重大。自1987年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之后,各级党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强化了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预防,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有了较大提高,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对于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安定,保护十年绿化的成果发挥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有一些地方森林防火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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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0,(23)
<正>为确保全省草原生态安全,省政府决定成立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批准启动或停止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研究、解决扑火救灾中的重大问题,指挥调动扑火急需的人员、物资及装备;指导、监督各级地方政府的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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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1995,(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8—33)(1995年6月16日)《新疆维喜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已由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6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防火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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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2)
<正>东府[2015]10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抓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提高森林防火科学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市政府决定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