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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50 毫秒
1.
司法权力地方化之利弊与改革□蒋惠岭司法权力的地方化,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也可以说,是司法体制的一个重大缺陷。所谓司法权力地方化,是指国家将司法权分配于地方行使,国家对此施以必要控制与监督的体制。我国的司法权力地方化都有哪些表现?是如何形成的...  相似文献   

2.
区域环境法治问题实质主要是权力运行的行政辖区限制引发的权力空间疆界问题在环保领域的体现。区域环境法治需要优化区域权力结构,强化地方人大在区域环境法治中的决策权和监督权;摆脱司法“地方化”,将司法最终原则确立为区域环境法治基本原则;强化社会自组织化建设,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3.
地方化单向性物质与人事双重依赖结构是当今中国司法权地方化的成因,司法权力地方化影响公正、高效和权威司法制度的建立。双轨制、重划司法区以及法院系统垂直管理等改革思路各有利弊。在现实中法院外部管理结构呈现从一元层级(各级政权)向二元层级(各级政权和上级法院)双重管理体制过渡的趋势。建立自治型司法管理体制是解决地方化司法管理问题的出路。  相似文献   

4.
评说速览     
《法庭内外》2012,(6):39-40
1司法改革要突破部门利益之争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心任务应当是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目标,本着权力必须受到有效监督制约的原则,重点调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权力分配,并规范其运行,基本解决司法地方化、行政化问题,树立起司法权威。搞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必须厘清司法权的性质。当下一些司法裁判不被社会所接受、信服,法院在政治生活、社  相似文献   

5.
一、铁路法院体制改革建议作为改革试点,铁路法院体制改革应在解决法院"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等问题上下功夫。解决"司法权力地方化"问题,主要是利用铁路法院跨区域的特点,将铁路法院的财政权归中央,人事权直接归各省,不受市、县的  相似文献   

6.
《中国司法》2012,(5):4-4
2008年底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3年多来绝大部分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此轮改革深化了对权力监督制约,推进了司法公开与民主。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受许多因素制约,不少改革措施是部门利益之争妥协的产物。不少改革主要是围绕技术细节在做优化,极少涉及体制问题。下一轮司法改革,中心任务应当是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目标,本着权力必须受到有效监督制约的原则,重点调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权力分配,并规范其运行,基本解决司法地方化、行政化问题,树立起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7.
司法去地方化是司法独立的一个层面,是使司法排除地方政府干扰,保证司法活动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然而,目前我国司法地方化现象严重,冤假错案频发,急需我们推进司法去地方化改革。本文借用法社会学的视角,将司法看作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一个要素,分析社会系统中其他要素对司法的影响,以探究司法地方化的成因,并尝试提出解决方案,期望为司法去地方化改革提供新思路。  相似文献   

8.
因各种复杂的社会原因,当前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司法职权显现出一些背离于司法活动特点或违背司法权作为公权力运行基本要求的失范现象,如司法地方化、司法裁断事务行政决策化等在一定程度上给形形色色的司法职务犯罪提供了衍生的空间和便利条件。当前司法职权运行机制失范,涉及到司法观念、司法制度、权力配置、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等诸多方面,有些是由现实的、客观的国情所决定,其改进前景各异,必须要在坚持和完善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基础上和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现实发展进程,逐步稳妥有序地进行。  相似文献   

9.
改造权力——法律职业阶层在中国的兴起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统一司法考试有利于法律职业者素质的提高和法律职业阶层的形成。世界各国都注重通过法律职业的建构来保证司法产品的高品质。中国传统社会权力结构的二元冲突体现在司法上 ,即是司法政党化、行政化和地方化。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是中国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结构力学 ,是司法独立的保障。  相似文献   

10.
司法的地方化又被称为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利益团体或党政机关的干预下从事司法活动,从而使得司法不能实现应具有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一种司法异化现象。国际社会已将司法独立作为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就其标准作出相应的规制。受制于中国特殊的历史传统以及现行制度,司法独立并未在我国真正实现,目前还存在较为严重的"司法权地方化"的格局。司法权地方化的存在不但违背司法独立的原则,也不利于我国国家主权和法制的统一,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推动司法改革已经提出了一系列的相关措施,进一步阐明了司法去地方化的必要性。本文就我国司法权去地方化价值和难点进行了阐释,据此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以实现司法真正独立。  相似文献   

11.
丁亮华 《中国法学》2023,(3):225-245
党的十八大以来部署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是立足中国实际,按照司法规律,对我国司法体制机制进行的一次全面革新。其逻辑在于,通过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破解司法的“地方化”,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通过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祛除司法的“行政化”,确保司法权力行使回归其本质与规律。深化综合配套改革,主要围绕司法体制改革的主体框架,从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能等方面,对司法管理体制、司法责任制和纠纷解决机制作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总结这一轮司法改革的路径与经验,需要把握好于法有据与先破后立、制度安排与理论逻辑、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改革意志与革新思维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上海方案”是一套组合拳,“司法去行政化”只是其中的一招.“司法去地方化”,是“上海方案”向着旧司法体制,挥出的另一记重拳. 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这一重要法治原则也都得到了有力彰显.  相似文献   

13.
司法体制改革是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总目标之下的司法体制改革。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围绕着两个方面进行:司法与外部环境关系改革以及司法自身运行机制改革。外部环境改革主要解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问题;司法自身运行机制改革主要解决司法权力运行的公正高效问题。下一步的司法体制改革,建议主要解决司法存在的五个方面问题,实现司法去"五化":去地方化,强化独立的司法制度;去行政化,遵循司法规律;去封闭化,提升司法公信力;去模糊化,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权;去循环化,提高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14.
司法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作者从司法权地方化、司法权运作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 ,并分析了其在政治体制、历史承袭、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 ,提出了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15.
论司法权泛化与司法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迟日大 《行政与法》2003,(12):51-52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的统一性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司法权在运行中出现地方化、行政化和功利化倾向,这种“三化”现象是对司法否定性评价的根源,它的产生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解决的对策:围绕司法权独立行使为核心理念改革现行的司法财政、人事制度,创设以法官独立为中心的现代法官制度。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对中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概括为“三化”——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和法官职业大众化,2003年这位向来以致力推进司法改革而赢得广泛赞誉的中国首席大法官又提出了未来五年法院改革的四方面突破目标。人们从“两高”自上而下推行的改革中,从一些地方法院和检察院所做的各种有益探索中。可以看到中国司法改革的点滴进步。比如法官和检察  相似文献   

17.
陈彬 《人民法治》2016,(1):33-34
<正>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解决司法地方化的治本做法。司法地方化的根源在于法检两院的人财物都主要由地方党委政府决定,与地方有各种利益上的勾连。在这种体制下,法检两院很难摆脱地方管控。  相似文献   

18.
一、概述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构建于计划经济时代,在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人财物管理、工作机制、诉讼程序及管理制度等方面有许多不完善、不科学之处,存在不少的弊端。这些弊端的存在,对外而言,使司法机关无法摆脱地方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最终导致本应作为中央权力的司法权分散化和地方化,司法的统一性受到破坏,司法权威受到损害;对内而言,不符合司法权运行的特殊规律,司法行政化倾向明显,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同样也使司法权威受  相似文献   

19.
审判独立是我国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因体制性原因,司法权深受法院内外部各种权力的干涉而被地方化、行政化.基于此,针对法院“管理——审判”二元架构下“机构——权力”的二维关系,深入分析法院内部“机构——权力”的运行机制,进而提出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与治权创新的总体构想:改革法院机构,设立党政办公会和审判委员会为院级管理机构,下设审判、执行、审判管理、政务人事管理等四类专业事务机构;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使其成为专司审判事务管理和审判咨询的机构;改革人事管理模式,实行分类化、专业化管理;还审判权于法官,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下的合议庭民主制.  相似文献   

20.
长江三角洲区域规划实施的法治保障体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多方面看,长江三角洲区域规划和实施都需要有立法来作为保障,制定长江三角洲统筹发展的基本法律——《长江三角洲区域统筹发展法》是一个现实的选择。该法的形式应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立法原则应当包括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和区域性原则,内容应当涉及区域发展政策工具、法律责任等方面。在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统筹发展法》的基础上,应当通过对三省市地方立法文本的修改,消除地方立法中的冲突。在执法方面,应当建立专门的区域协调机构以负责对长三角区域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执法问题进行协调。在司法方面真正落实司法独立的理念,在现有司法体制框架容许的范围内建立具有一定中立性的跨省市的司法机构,以消除司法权力地方化,并为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提供经验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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