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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部大开发中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探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西部生态环境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举足轻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和改善西部生态环境。生态价值论、公共产品理论以及公平正义等法律精神是构建西部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科学合理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有利于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西部与中部东部的关系,从而有效维持甚至增值西部生态功能。  相似文献   
2.
作为封建农业大国,清代水事纠纷发生频繁,解决这些纠纷的诉讼途径和非诉讼途径相配合,其中诉讼解纷途径注重实地勘验获取第一手材料,并且注重国家法令与地方风土人情和水事习惯规则相变通和协调;非诉讼解决机制中的调解注重利用乡绅、"水老"等民间力量。尤其是诉讼和调解都注重发挥熟人社会的自我监督和教育功能,并促进水事习惯规则生成和传承,值得研究扬弃。  相似文献   
3.
肖爱 《时代法学》2005,3(6):73-77
“排污权”是社会个体的环境权益,排污许可权是环境公益集中代表,排污许可权由环保机关行使,其所有权属于人民。“排污权”及其与排污许可权之间必然有矛盾、冲突,排污许可证制度则是这些冲突相妥协的结果,也成为进一步协调这些冲突的工具。  相似文献   
4.
本文通过对金枪鱼案和海虾案的回顾,认为WTO关于国际贸易与环境争端解决有了突破性的进步,我国应该顺应这一形势,采取积极主动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5.
我国专利法第60条确立的专利行政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的法律属性,通常被视为行政裁决。相比法院而言,由地方各级专利行政机关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合法性并不充分,盖因其并不具有足够强大的专业知识和裁决效率。从专利法的立法演变来看,立法者也并不希望将专利行政机关建成为专利法院。因此,合理的制度选择既不是将责令停止侵权作为行政裁决,也不是将它作为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将其改造为行政调解。  相似文献   
6.
肖爱 《求索》2011,(3):164-166
"区域环境法治"是指基于环境的自然区域整体特性,克服行政区划和经济区划等人为划分的不利影响的环境法治。当前最为迫切的是要克服僵化的行政区划对区域环境的分割。我国在区域环境保护方面有不少规范也有众多的地方经验亟待深入研究。针对当前我国区域环境法治的困境,要树立区域环境整体性理念;构建区域环境法律体系;设置区域环境管理专门机构,并明确其职权;构建有效的区域环境纠纷处理机制,强化区域环境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7.
"执行难、执行乱"的困境必需法院和检察院共同面对。化解"执行难",建立法院、检察院联动机制,借助检察院的侦查资源甚或直接将搜查权转移给检察院是较为适当的选择。"执行乱"问题并不是凸出检察权直接监督的理由。民事执行程序中检察权配置应当强化法院和检察院的联动与协商。  相似文献   
8.
区域环境法治问题实质主要是权力运行的行政辖区限制引发的权力空间疆界问题在环保领域的体现。区域环境法治需要优化区域权力结构,强化地方人大在区域环境法治中的决策权和监督权;摆脱司法“地方化”,将司法最终原则确立为区域环境法治基本原则;强化社会自组织化建设,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9.
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关系主体多元,而且主体间具有网络化特性、交互性、内容多样性。流域生态补偿之所以必要,其核心原因在于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要素结构不平衡,流域不同区位利益分享或流动机帝J失范。社会性属性应该是生态补偿尤其是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的本质属性,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本质上是发展权益补偿和平衡。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建构应该突出社会性的“约定”机制。“约定”机制符合社会规律与实践经验、是程序性机制、是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机制。“约定”机制需要配套机制建设,尤其是国土功能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布局规划机制、流域信息交流机制、流域生态价值评估机制等。  相似文献   
10.
肖爱  吴正鼎 《时代法学》2011,9(2):79-84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罪",删去了《刑法》第338条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是,如果舍弃传统的经济价值核算方式,而生态价值核算尚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则"严重污染环境"难以明确,该修正条文将适得其反。保持现有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后果要件,增加对生态损害后果的考量,或具有权宜性,但更符合法制发展的渐进性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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