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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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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而是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交通肇事逃逸比一般交通肇事行为具有更严重的法益侵害性,所以刑法在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基本量刑幅度后又重点规定了“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两个与逃逸相关的量刑档次。尽管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对“逃逸”的内容和表现进行了相应规定,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些许疑问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2.
我国于1997年修订了《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00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做出了相对更加具体的规定,但刑法学界对于《刑法》以及《解释》的规定有着广泛的争议。本文通过对学界的争议问题的简单说明,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结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某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该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对于本案,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作出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符合《解释》的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不能重复评价,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看出,本案的争议实质上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内涵及适用等方面的争论。  相似文献   

4.
张峰 《法制与社会》2012,(30):153-154
交通肇事逃逸在交通肇事罪中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三种情况,一是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二是作为加重情节的逃逸;三是致人死亡的逃逸。这三种逃逸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是不相同的。本文结合某基层人民检察院2009-2011年受理交通肇事案件的情况,对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的认定以及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等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5.
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呈逐年递增趋势。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理进一步具体化,但就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和处理依然存在争议。本文拟对"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作出认定和处理。  相似文献   

6.
戚建楠 《法制与经济》2013,(4):46-47,49
交通肇事罪是常见的一种犯罪,给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尤其是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使得很多原本可以避免的后果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率居高不下。如何预防和惩治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之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以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但这些规定还存在不足之处,致使对逃逸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文章着重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和主客观构成要素,希望能对判定构成逃逸行为的标准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交通肇事罪中四种"逃逸"行为之认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喻贵英 《法律科学》2005,23(1):66-70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中的多发现象 ,为刑事司法与理论关注的焦点。但是在不同情况下 ,“逃逸”的刑法意义并不相同 ,刑法第 1 3 3条和 2 0 0 0年 1 1月 1 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总共包括了四种情形的“逃逸” ,分清这几种情况下的“逃逸” ,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一、现行刑法的规定及评价《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  相似文献   

9.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解释说:“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据以上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属交通肇事罪的一种严重情形。但笔者认为,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而应定故意杀人罪,属不做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理由如下: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在主观心理态度方面是放任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10.
最高法院在2000年3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解释》第五条对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况的认定实质上包括了两个行为:交通肇事行为和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行为,故可将肇事人"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割裂开来分别定性,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而不再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本文拟将重新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性质,对该行为的犯罪化作出充分的论证。  相似文献   

11.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后逃逸乃至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与日俱增,严重侵害了人民的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事犯罪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不但没有平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此问题的争议,反而使争论更加激烈,尤其是围绕“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涵义和认定问题,理论界观点纷纭。本文拟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入手,重点分析其适用范围以及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最后,详细阐述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如何认定,希望可以对相关理论发展及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2.
论《刑法》中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姚鋆 《法制与社会》2010,(3):266-266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呈现上升趋势,这已引起了法律界的特别关注。为此,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研究,探讨在《刑法》中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实有必要,对未来刑法修改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新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进逸致人死亡的,处六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新刑法增设的相对于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二个法定加重量刑情节。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这二款,对其进行文本解释是非常必要的。笔者不揣简陋对其进行疏义,愿就此就教于学界和业界同仁。一、空通肇事后进连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一些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不及时抢救受害人或接受有关机关的处理而逃逸,从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也给有关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修订后的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增加了“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规定,提高了法定刑幅度;2000年11月10  相似文献   

15.
水上环境与陆地环境不同,一旦肇事船舶事后逃逸,便意味着对落水生命的放弃,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依据现行的交通肇事罪规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量刑畸轻之嫌。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涉嫌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此外,船员之间共同隐瞒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船长指使肇事驾驶员逃逸等相关行为也涉嫌构成犯罪。设立水上航行责任事故罪惩治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并加强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是维护水上人身安全、创建水域法治环境的必要保证。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具体内容,但并没有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进行进一步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虽针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但并没有达到统一分歧的效果,因此,在刑法理论界,这两个问题的内容和性质依然是值得讨论的。本文从最基本的主客观方面和法律性质入手,通过剖析和比较,对以上两个问题进行阐释和界定。  相似文献   

17.
日本刑法中逃逸行为的判例与理论介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黄明儒 《法学家》2001,(6):96-101
一、引言 我国1997年刑法第133条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情节予以处罚,其目的是为了加大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从而减少逃逸情形,其出发点无可厚非,但由于立法者没有考虑逃逸行为存在诸多不同情形,而是对此笼统地规定一个法定刑幅度,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刑法所确立的罪责形相适应原则相悖。……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应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下,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逸现场的现象有增无减,这给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的刑法典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进行独立的刑法评价,成立驾驶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我国刑法典将逃逸行为依附于交通肇事罪,然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自己独立的罪质,理应对其独立犯罪化。我国刑法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使逃逸行为脱离交通肇事罪,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11月10日通过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引起注意的是,该《解释》的一项内容规定,交通肇事只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只有行为人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从实质上改变了《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客观要件内容的规定;违反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得相互转换的法律原理;并且与《刑法》第4条所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冲突,应当修改。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囚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既包括交通肇事的结果加重犯,也包括交通肇事中同罪数罚的情况,客观表现为消极地不履行救助义务的不作为,其罪过形式在《刑法》现有规定的前提下,过失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要罪过形式,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故意亦属此情形下的罪过形式之一,至于定罪问题,主要涉及罪名的确定与犯罪的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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