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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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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第24条未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从体系解释来看,该条文仅适用于特殊动产所有权、抵押权的变动。一般情形下,特殊动产所有权转让适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规则,特殊动产抵押权设立适用"合意生效+登记对抗"规则,这两种规则均属第24条之规范意旨。至于特殊动产质权设立则应适用第212条所规定之交付主义。由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兼采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特殊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呈现出对应性与非对应性并存的复杂局面。具言之,形式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之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具有对应性,即均为交付;意思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不存在公示方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制定者没有理清不动产物权(尤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与特殊动产物权转移登记程序存在的差异性,进而混淆了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与物权请求权,致使该条规定与现实规制存在脱节。  相似文献   

2.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做了明文规定,该条文将善意取得制度统一合并适用在动产和不动产方面做出了规定,虽然简化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实践中动产和不动产在公信基础、物权变动、交易公示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其构成要件明显存在一定的差别,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理应根据其具体交易时的特殊性而区别对待。只有这样,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价值才能更好地发挥。  相似文献   

3.
由于立法强调法制的简洁性,我国《物权法》将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一并规定,致使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上存在一定模糊性.因而有必要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进行较为详尽的分析,加之案例以助理解.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转让人转让该不动产时为无权处分人、转让人以合理价格转让、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为善意、不动产物权转让公示的完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包括: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物权,原所有人与受让人、原所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变动.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变动中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所起的作用有其缺陷,而公示公信原则在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上有其优点。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我国的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应采用单一的形式主义公示公信原则。  相似文献   

5.
《担保法》的立法缺陷导致动产之抵押登记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发生冲突。根据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担保法之宗旨,本文认为,在动产抵押登记情形下,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和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对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是对传统抵押权理论的实质性改变,采取了抵押物转让受抵押权人意志限制、否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做法。然而,这种制度设计存在着以下缺陷:否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直接影响了抵押权制度功能的发挥;未对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进行区分对待;受让人代位清偿的制度存在缺陷。为此,首先应当从原则上取消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废除抵押权人同意的限制规定,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其次,考虑到动产抵押的特殊性,法律应做出特殊的规定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最后,还应确立代价清偿、涤除权制度为善意受让人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是物权制度的根基,任何物权的存在与变动都必须具有外观上可识别的标志,并具有公信力,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动产均可设定抵押,破坏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可识别动产因无外部可识别的特征,抵押权客观上无法进行公示,不宜作为可设定抵押的动产。可设定抵押权的动产范围只能是少数可识别动产。登记是动产抵押权的唯一有效公示方式,是动产抵押权产生的必备要件。  相似文献   

8.
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存在对抗要件主义和生效要件主义之别。在分析两种立法例的基础上,本文指出了我国物权变动应采取与船舶物权变动相同的立法模式,即应采取对抗要件主义立法,并对我国《物权法》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9.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权制度。这一法制创新既不会引起理论上和实践上的缺陷,当然就更不会因所谓的缺陷而被让与担保制度替代。相反,《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权的规定为我们进一步创新担保物权体系,并最终制定一部“统一动产担保法”开辟了视野。  相似文献   

10.
交易安全保护是物权法的核心价值.纵观大陆法系,交易安全保护制度主要有无因性、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等.由于各国的历史渊源和立法习惯不同,在选择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同时也选取了不同的交易安全保护制度.学界对此也未有定论.通过实证分析,并结合价值分析,我国可选择以修正的善意取得为具体制度,以公示公信原则为补充的交易安全保护的制度构建.建议我国对《物权法》第106条做扩张解释,以满足交易安全保护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11.
我国《物权法》第181条首次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突破了传统物权法上的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和一般抵押权规范,具有重大的立法价值。但是,在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以及抵押权人的权利保障等方面,《物权法》的规定尚存一些不足和缺陷,亟须解释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虽然《物权法》规定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仅限于债权人占有的是"债务人的动产"的情况,但是大多数学者支持参照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使得债权人在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上能善意取得留置权,然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留置权并不能无缝衔接,适用中存在种种问题。因此,建议直接进行立法修改,摒弃"债务人的动产"要件,直接规定为"他人之动产"。  相似文献   

13.
我国《物权法》对于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纳了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立法模式.现行理论无法合理解释因交付而取得的机动车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由.本文通过从物权变动模式和公示效力之间的关系、登记的公信力、交付后善意取得制度构成三个方面进行的分析,发现该立法模式欠缺理论基础,而是立法机关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单设一章规定物权变动规则,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对抗主义及处分要件主义的混合模式,严格区分因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的不同,选择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一般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理论模式,基本符合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但是除登记外的其他公示方式也应得到认可。  相似文献   

15.
动产抵押系英美法系的一项法律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引入此项制度,必将与传统的物权法体系产生冲突。由于动产抵押缺乏公示性,第三人若善意取得该动产,其所有权必将与该动产的抵押权产生冲突。因此,立法的目的就应在于两者之间如何取得平衡。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私卖共有房屋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成为现实生活中适用该制度的典型代表。为权衡第三人、原权利人和交易秩序三方利益,审判机关须厘清《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关系,正确处理无权处分合同与因善意取得而发生物权变动的矛盾。以解决审判实践中私卖共有房屋诉讼出现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采取解释论的方法,为法律适用确立一个基本理论,即在否认无因性原则的前提下,将物权行为概念应用于对此类案件法律关系的梳理,从而明确该类案件的常规诉讼路径和审判模式,以便审判机关针对不同的案情找到共同的切入点引导诉讼并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方面,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就存在一定的困扰,本文从一则真实的案例出发,结合自身的经验和体会,阐述我国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自己对于完善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浅显看法,,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与《婚姻法》在关于不动产的法律适用上存在冲突,《婚姻法》作为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特别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物权法》有突破。结合司法实践,从夫妻共有房屋与物权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夫妻仅共有一套房屋与一物一权原则、夫妻共有房屋分割与抵押权及《婚姻法解释(三)》与《物权法》相关规定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9.
股票善意取得以持有股票的权利推定效力为逻辑前提,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则以工商登记的公信力为逻辑前提,二者均以实现交易安全为价值追求。然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发生无权处分股权及善意取得的几率有限。隐名出资形成的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的股权属于有权处分,缺乏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股权毕竟不同于物权,在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关于物权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时,必须考虑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两个方面:占有和经过法定的期间.至于善意占有则不是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但对善意占有,应规定较短的时效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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