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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案例]:李某是1989年年初某建筑公司上班的。2000年3月6日,李某在施工现场干着早就驾轻就熟的活儿与工友说说笑笑问,意想不到的灾难突然降临了:李某的右腿不知怎么被裹到了砂浆机里,当他意识到危险的时候已经太晚了,他的右腿被砂浆机生生地给搅断经医院的全力抢救,李某的命是保住了,但右腿却没了。为了今后的生活,李某只得安了假肢。治疗期间,建筑公司报销了李某的全部医疗费用。伤好后,单位考虑到李某的情况,为了照顾他让他担任门卫工作。  相似文献   

2.
案情简介某乡供销社根据政府规定,实行企业改制,将其所有的房屋依法向社会公开拍卖,其中将职工李某无偿居住的房屋依法拍卖给供销社以外的第三人丁某,并为丁某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职工李某也到了拍卖现场却未参与竞买,事后李某以供销社拍卖住房未通知他本人,剥夺了他优先购买权为由,拒不腾退住房。房屋拍卖后,李某辞职离开供销社。供销社遂起诉李某要求腾退住房。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已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双方之间纠纷不属单位内部房地产纠纷,遂对该案予以受理并判决,判令李某腾退住房。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法…  相似文献   

3.
《人民公安》2007,(1):57-57
张某想追求李某的女儿.又怕其父亲干涉,于是找到李某的父亲。以不干涉他们谈恋爱为条件.付给李某两万元现金,不管以后成功与否。都不退还。两人就此签下了一份合同。两年后。李某的女儿以两人性格不合。决定分手,张某找到李某.要求退还当初他给的两万元现金。李某以签合同上写明不管成功与否都不退还为由。不肯退还,请问:李某应该还张某的钱吗?  相似文献   

4.
小谢今年四十七刘长忠,卢建国公牛一样强壮的蛮汉李某,正在这个偏僻山村的亲戚家房前忙碌,一个头戴草帽完全是本地山民打扮的人向他走来。李某觉察后抬头望望,没有发现什么异常,就照旧忙自己的。“山民”走过来,用手拍了拍他的肩膀。“干啥?”李某停手恼怒地望着来...  相似文献   

5.
案例:李某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外资公司工作,在单位的工作岗位一直是会计,劳动合同书上也是这么约定的,收入为2800元左右。后来,单位销售科的一名职工离职了,于是单位提出要将李某的岗位变更为销售员,报酬也变更为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随销售业绩浮动。李某表示不同意,认为自己不适合干销售,并且调动岗位要协商一致。但不管他同不同意,单位就发出一份通知书,宣布他的岗位调整为销售员,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今年3月份,我因宅基地问题与本村村民李某、王某发生争执,进而引起厮打,后李某、王某共同将我打成轻伤,因与李某有亲戚关系,且其事后又信誓旦旦地保证会赔偿我所受的一切损失,所以我便只对王某提起了自诉。但当法院对王某作出判决并生效后,李某便背弃诺言,对我所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我多次找其协商也未能达成协议。请问,我现在能不能对李某再次提起自诉,请求人民法院追究他的刑事责任?高翔高翔读者:你现在不能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警官信箱赔协再他院任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相似文献   

7.
《就业与保障》2011,(1):8-8
李某是一企业的农民工,在该企业的后勤岗位已干了三年多,合同到期,回家种了一年地,最近又来该企业,恰逢该企业新上了一条生产线,人员不足,企业决定精简管理层,充实生产一线,于是把李某分配到生产一线。让李没有想到的是,企业以他对生产线的工作不熟悉,又给他规定了试用期。岗位变动又“试用”,这有法律支持吗?  相似文献   

8.
《中国保安》2014,(10):78-78
编辑老师: 4月25日晚,赵某在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在挑选完要购买的物品后,一时起了贪念,拿了两条单价为30多元的毛巾放进随身背包内。其偷窃行为被正在值班的保安员李某发现,并在超市出口处截住准备离开的赵某。李某将其带到办公室,提出是选择私了,还是走正规程序。私了的方法是让其出1000元买下自己盗窃的物品,超市便不再追究此事;而走正规程序就是报警,将其交给派出所,受刑事拘留的处理。赵某担心被派出所拘留,在慌张之下,便拿出了1000元现金交给李某。离开超市之后,赵某冷静下来考虑后,向派出所报案自首,并举报涉嫌敲诈他的保安员李某。请问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相似文献   

9.
因为女友李某提出分手,一直耿耿于怀的三江侗族自治县男子王某竞潜伏在李某所经营的红苹果按摩店内,他从店内厨房寻得一把菜刀,将李某和其男友曾某的头、手、腿等多处砍伤。后经法医鉴定,曾某构成重伤,李某构成轻伤。在王某行凶过程中,李某拿出手机报警,遭到王某追赶倒地时,手机掉在地上。王某在砍伤被害人李某后,因害怕其继续打电话报警,便将李某的手机顺手夺走。王某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后经检察人员认真细致审查,成功追诉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同时所遗漏的抢劫罪。  相似文献   

10.
法援 《民主与法制》2010,(13):47-47
江西省进贤县的郑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声称能买到便宜媒的李某。李某原先在河南郑州某政府部门供职,后辞职做生意.他声称自己认识河南省政府发改委某处长,能搞到计划用煤,比市场上的价格便宜。郑某对此便深信不疑。  相似文献   

11.
[案例]李某是公司的一名核心销售员,产品销量占公司总销量的近20%。三个月前,李某被竞争对手以高薪挖走。尽管公司在李某离职后随即招聘了三名销售员来替代他,不但无法达到李某的销量水平,反而在短短三个月内丢掉了李某原来40%的客户,导致该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大幅下降。  相似文献   

12.
我是一家从事电梯安装、维修公司的经理。一个月前,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决定招聘数名电梯维修工。招聘广告言明,应聘者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且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业经历。而李某为得到该份工作,伪造了相应资质证书,并谎称已有六年工作经历。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由于李某在此后的工作中,总是将电梯越修越坏,甚至还差点导致人员伤亡,经公司一再质疑,李某才承认只是跟随他人干过数月。公司当即将其解聘。李某虽同意解聘,但却坚持要公司支付已上班期间的工资。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支付?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 去年4月,我的一个做生意的朋友杨某因资金短缺,找我借钱.我有一笔定期存款还没到期,无法满足他的要求,就介绍他向李某去借钱.李某同意借钱,但提出要我作保.我当即表示同意.于是,李某借给了杨某15000元,约定在半年后还款.杨某给李某打了一张借条,同时我拟了一个保证合同书,内容是“如果杨某到期  相似文献   

14.
讽刺与幽默     
《今日广西》2010,(11):62-62
不在“人事” 企业人事部的员工李某,最近被调到楼下的公关部。这天,他朋友打电话到原部门:“李某在吗?”李某同事答:“他已经不在人事了。”朋友:“啊?他什么时候去的?”同事:“上礼拜。”朋友:“我都不知道……也没送他一程……”同事:“没关系啊,下去找他不就好了?”  相似文献   

15.
《中国保安》2014,(12):81-81
编辑老师:李某是某市场水果摊贩,6月3日,李某在卖水果时,顾客王某过来询问价格后,买了5斤水果。傍晚,王某回到李某的摊位前,称因为水果不好吃而想退掉,李某不同意。于是,王某拿起水果扔向李某,李某及时躲闪开。王某更加愤怒,朝李某的脸部打了两拳,因李某较瘦小,不敢还手。王某又掐住李某的脖子,并朝其腹部用脚猛踢。李某使劲挣脱后想跑,却被王某拽住继续殴打。  相似文献   

16.
案情简介   喻某自当上市人事局调配股股长以后,发觉找他办事的人多了,拍马屁的人也多了。 1999年 6月,黄某通过其外甥找到了喻,给喻 2万元钱,说其儿子刚毕业,想买个工作指标。喻大手一挥说:可以,争取搞个进交警队的指标,黄某喜出望外。而后,黄某又先后三次共送 2万元给喻。同年 9月,喻的熟人李某找到喻巴结说:“如果有工作指标就请帮我买一个。”喻故意轻描淡写地说:“我有是有一个指标,是给我外甥的,他在上海分配了,我就让给你。”说得李某心里痒痒的。过了两天,喻打电话给李某,说其外甥分配好了工作,进房产局的指标…  相似文献   

17.
法博士信箱     
假冒福利企业享受减免税收待遇属诈骗还是偷税编辑同志:李某向某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声称,他想兴办一个集体企业,享受民政福利待遇,希望民政部门投资。由于该办事处民政部门无资金,李某就将自己的10万元钱划给办事处,然后办事处又把钱划给李某作为民政部门的投资。这样李某的集体福利企业就办成了。最后该企业享受国家100%退税。请问:李某的行为属诈骗还是偷税?辽宁秦树龙秦树龙同志:根据1990年9月15日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  相似文献   

18.
案情:那坡县平孟镇农民李某贪图小利,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结果他人未出国界自己却进了牢房。3月30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李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罗文注等5名外国人也受到了我国相关法律的处罚。  相似文献   

19.
安徽省霍山县人李某曾因抢劫罪被判三年,服刑期间与也因犯抢劫罪服刑的梅某结识.成为好友。2006年4月.梅某刑满释放。9月10日.李某也刑满出狱.梅某去接他出狱。第二天.两人一起到合肥找李某的姐姐借钱.没有借到。李某说.腰里没钱没脸回老家。两人商议.在回家途中抢劫出租车。  相似文献   

20.
案例1:义务运赃,“运”进法网。2006年2月15日晚.村民都某伙同他人窜至某林场内盗割灌溉用电缆线1700余米.价值8000元。当晚.郑某回到村里叫醒邻居李某.要其帮忙运点东西。李某驾驶自家的四轮农用车赶到案发地时.顿时明白这些电缆线是郑某等人盗窃的。但他心想.这些东西虽是赃物。但我不装、不卸、不要运费,只是义务帮助运输,谁也管不着。于是,李某不加思索便将这些赃物拉回了村里。案发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电缆线系盗窃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转移赃物罪.遂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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