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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宽容视野下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3):103-110
认罪认罚从宽是与当代中国社会治理进步遥相呼应的中国特色的新型诉讼制度,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理解和操作上的混乱。譬如,针对被告人反悔后上诉问题,用抗诉遏制上诉,用抗诉加刑惩罚"失信"被告人,甚至对因之发回重审的案件也要求加刑处罚。这些做法其实是把认罪认罚具结书契约化看待的结果,因而对不诚信或违反契约的行为进行契约"惩罚",而实质上认罪认罚从宽只是一种司法宽容,以契约"惩罚"被告人反悔上诉的做法缺乏合理性。以司法宽容来认识认罪认罚从宽,有助于对被告人反悔问题建立理性化认识,避免将其陷入浅层意义上的公权力"报复",使其作为正义实现的一种特殊途径被真正贯彻好。  相似文献   

2.
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观点提出应限制甚至取消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对此,理论界存在各种声音,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的做法。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上诉具有纠错、维权功能,保留上诉权体现了刑事诉讼追求的公正价值。从刑事诉讼客体理论和刑事诉讼构造模式分析,上诉权的保留有其必要性。因此,不应当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更不应取消该权利。  相似文献   

3.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并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实践中认罪认罚制度上诉率虽低于正常刑事案件,但是出现大量空白上诉,不仅消耗司法资源,而且动摇司法权威。对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权与抗诉应对的合理性展开探讨,构建认罪认罚上诉机制和检察机关有条件的行使抗诉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制度。  相似文献   

4.
应然层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程序设计围绕效率价值展开,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浪费司法资源,因而应当被否定;实然层面,认罪认罚从宽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公正价值难以全面保障,允许上诉是被告人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认罪认罚制度公正与效率价值对立平衡点在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检察机关一般应当以量刑根据发生客观变化导致量刑畸轻为由启动抗诉程序.其重点在于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原审认罪认罚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情况,权利保障到位的,应当提起抗诉以保障诉讼效率;反之则以抗诉错误为由撤回抗诉,待未来公正价值得以充分保障后,采裁量型上诉模式,防范滥诉以保障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5.
徐冉 《长白学刊》2022,(6):89-97
检察机关将共同犯罪中认罪认罚的共犯先行另案处理有利于增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吸引力,有效减少不认罪认罚一方辩护效果的折损,但也存在不认罪认罚的共犯遭遇法官审前预断,知情权、质证权难以保障的担忧。欧洲人权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会确立前案生效裁判对后案的弹性约束力,要求认罪认罚的共犯当庭作证并接受质证,并且拒绝仅依赖认罪认罚共犯的供述或证言定案。如果进行尝试,应限制在人数众多且涉及罪名多样、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并且被另案处理的共犯应通过速裁程序审理。应将“出庭接受对质”作为认罪协商的条件之一,明确前案生效裁判对后案的约束力以及后案审判组织的组成,结合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定案。  相似文献   

6.
具结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文书,关于该文书的性质主要存在自认说与契约说的理论争议。从协商主体的不平等性、协商内容的局限性、协商程序的不完整性、具结书的学理解释等方面考量,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具有一定的契约因素,但性质上仍属于犯罪嫌疑人的单方承诺或保证。从这一性质考察,目前实践中通行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存在缺少参与人身份信息、认定事实部分篇幅过长、量刑建议内容简略、风险告知内容不足等问题。从增强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的自愿性、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充分性、犯罪嫌疑人对量刑建议的理解程度,降低认罪认罚后无故反悔、上诉的比率的角度出发,应对认罪认罚具结书模板从完善身份信息、明确认罪认罚反悔风险、适当简化事实描述、详细释明量刑过程等方面予以改进,进一步提升适用质效。  相似文献   

7.
经验法则是审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真实的不可或缺的依据和方法。司法实务中,运用经验法则判定认罪认罚是否真实时,应当注意防范经验法则的盖然性、丰富性特征潜在的诱发错判的风险,并从认罪认罚的"三性"(即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契入,重点审查核实所引依据是否经验法则、所引经验法则是否与待定事项对应和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应高度重视程序合法情形下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审查,避免发生"罪从供定"和忽视收集、审查供述之外的其他证据的情形。  相似文献   

8.
认罪认罚的轻刑案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以"留在看守所服刑"为由提起上诉,司法实践时有发生,这种无实质意义的上诉本质是被告人通过拖延时间所作出的刑事诉讼时空选择。通过对179个上诉案件的分析,梳理案件的基本特征、留所服刑的具体理由与提出方式、法院的评判应对,指出留所服刑的成功率高达四分之三,被告人时空选择的主体性地位凸显。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有取消之声、限制之争,以留所服刑为由的上诉是权利善用而非滥用,应当以尊重短刑犯服刑场所意愿为原则,赋予法院对短刑犯的服刑场所决定权。  相似文献   

9.
<正>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正式成为法定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整个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与之密切相关的速裁程序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量  相似文献   

1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以诉讼效益和诉讼公正为价值基础的集合性制度,以效益和公正二元价值体系为研究进路,该制度可以适用于侦查阶段;在其适用过程中,应赋予检察机关程序终结权、保障被害人的程序权利并合理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其所适用的案件犯罪证明标准不应降低。在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着力建立认罪认罚案件全程分流机制、被告人自愿认罪保障机制和规范化量刑机制。  相似文献   

11.
认罪认罚是建立在被追诉人自愿性基础上的从宽处罚制度。该自愿性以被追诉人意志自由和知晓指控事实与法律后果为前提,因而应当坚持客观上是否具有影响意志自由的因素和主观上是否知晓有关事项的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认罪认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非自愿”认罪认罚的风险,应当构建以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为内容的自愿性保障机制,使被追诉人的知情权、辩护权和反悔权得以顺利行使,并通过完善侦讯和录音录像制度、明确量刑建议标准和加强案件审查等方式实现权力制约。  相似文献   

12.
证明标准的高低不仅仅(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并不)体现在文字表述上,其更主要体现在保障证明标准实现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繁简及合理与否上。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与普通程序案件一致,但由于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得到了充分尊重,被告人供认的模式也由普通程序的"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转向"奖励被告人自愿归罪",加之这两类程序对"从简""从快"的内在必然要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在实践操作中的降低是必然的,也是应当的。要保证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质量不会下降,应当根据认罪认罚案件的罪行轻重和适用程序的不同,适度掌握宽严不同的证据标准,确保被告人口供的自愿性,将目前的值班律师服务改为律师强制辩护。  相似文献   

13.
我国新修订的刑诉法确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适用蕴含在侦查处分权、公诉权和审判权的行使过程中,在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指导下有序运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公安、司法机关基本查清了犯罪事实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从宽,是量刑和适用程序上的控辩协商而不是认罪上的控辩协商,犯罪人认罪认罚的分别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简化的普通程序。该制度适用时要正确处置与自首、坦白、刑事和解之间的关系,分析、厘定其在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罪数论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14.
2018年立法机关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可依法从宽处理。控辩双方实现由激烈对抗向合作的转变,诉讼效率显著提高。然而,当前认罪认罚程序适用中律师开展辩护仍然面临诸多障碍,如值班律师定位不明、律师辩护权利保障不充分、律师辩护效果不佳。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修正:一是推进值班律师"辩护人"化,赋予值班律师与辩护人同等辩护权利;二是加强律师辩护权利保障;三是构建"有效辩护"机制,提高律师辩护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5.
刑事简易、速裁有案件范围限制,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下,以上两种审理程序仅为轻罪案件服务。然而案件有轻重,普通程序在现阶段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却没有分化。当重刑案件的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某个阶段有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时,根据适用条件显然不可以通过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继续进程,因此在仅有普通程序作为选择、而被追诉人又为司法机关表达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的意愿时,从普通程序中分离出更为简化的审理程序则尤为必要。当前,普通程序简化审已在实务中有所运用,然而存在规范引导、被告人的证据知情权尚未得到认可、有效辩护不足、法官参与力度不足以起到保障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公正性等问题,导致简化审程序在案件办理中的功效大大减退。未来应建立健全认罪认罚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规范,明确操作流程,保障被追诉人的证据知情权并为其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加大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前阶段认罪认罚的必要性审查等,为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发挥相应效用提供条件。  相似文献   

16.
律师的有效辩护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得以正当运行的必要条件,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帮助其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为其争取最大限度量刑优惠的关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效果不甚理想。为了实现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需要厘清司法实践中律师有效辩护的现实阻碍,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特有的程序机制,通过适当转变律师的辩护策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建立控辩平等的量刑协商程序以及完善律师辩护权利的救济机制等措施,来推动实现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  相似文献   

1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成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一种主流。而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决定着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判断是否适用该制度的关键因素。自愿性的认罪认罚是指被追诉人在了解了认罪认罚后的行为性质以及后果后,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与控诉机关在罪名和量刑意见上达成一致意见的决定。自愿性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因素,自愿性与真实性、明知性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任何一个因素都是必不可少的。刑讯获得的口供当然是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的。对于哪种情况下的威胁、引诱属于被允许的,哪种属于不被允许的,可能需要法官去作进一步的裁量。但是我们可以探讨一些绝对不可接受的威胁、引诱因素。  相似文献   

1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量刑建议,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发展,就必须重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由于包含控辩双方合意以及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而不同于普通程序中的量刑建议,这就决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需要做到精准化。精准的量刑建议具有激励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当下,必须通过制定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指南,保障控辩协商的充分性,完善量刑建议的事前沟通与事后调整机制,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19.
在刑事诉讼认罪认罚案件中构建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保证认罪认罚程序的正当性,进而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信力。国内外对于证据开示均进行了探索,作为典型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国和美国在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司法实践中成果显著。二战后,大陆法系国家日本、意大利等国发展成各具特色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我国的证据开示则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以法院为主导的探索阶段,第二个阶段是以检察院为主的探索。在上述探索中,检察机关在诉前与被追诉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沟通,将与案件指控事实相关的证据进行简化集中展示,增强了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结果的预测性;但是对于证据开示的范围、时间、主体、内容、开示方式等的有关规定,均不相同,这为我们的探索提供了有利借鉴。本文尝试在借鉴以上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构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一定的探索。  相似文献   

20.
我国改革试点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吸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土基因中缺乏程序公正,此次修法并未推进程序公正,实践中还会放大程序公正在立法上的不足。程序公正的司法缺位会导致认罪认罚的供述自愿性无法保障、强迫认罪、自愿认罪后实体从宽的落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运行的唯一机理在于其自身在展开中的程序从宽,关键在于审查批准逮捕中的不予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将认罪认罚作为考虑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因素,规定过于原则,有必要在司法解释中将自愿认罪认罚作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一种法定理由,同时,因认罪认罚而在审查批准逮捕中要贯彻"不捕"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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