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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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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刑事诉讼认罪认罚案件中构建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保证认罪认罚程序的正当性,进而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信力。国内外对于证据开示均进行了探索,作为典型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国和美国在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司法实践中成果显著。二战后,大陆法系国家日本、意大利等国发展成各具特色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我国的证据开示则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以法院为主导的探索阶段,第二个阶段是以检察院为主的探索。在上述探索中,检察机关在诉前与被追诉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沟通,将与案件指控事实相关的证据进行简化集中展示,增强了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结果的预测性;但是对于证据开示的范围、时间、主体、内容、开示方式等的有关规定,均不相同,这为我们的探索提供了有利借鉴。本文尝试在借鉴以上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构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一定的探索。  相似文献   

2.
刑事简易、速裁有案件范围限制,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下,以上两种审理程序仅为轻罪案件服务。然而案件有轻重,普通程序在现阶段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却没有分化。当重刑案件的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某个阶段有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时,根据适用条件显然不可以通过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继续进程,因此在仅有普通程序作为选择、而被追诉人又为司法机关表达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的意愿时,从普通程序中分离出更为简化的审理程序则尤为必要。当前,普通程序简化审已在实务中有所运用,然而存在规范引导、被告人的证据知情权尚未得到认可、有效辩护不足、法官参与力度不足以起到保障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公正性等问题,导致简化审程序在案件办理中的功效大大减退。未来应建立健全认罪认罚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规范,明确操作流程,保障被追诉人的证据知情权并为其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加大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前阶段认罪认罚的必要性审查等,为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发挥相应效用提供条件。  相似文献   

3.
针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制度采用“检察主导”模式。“检察权决定”和“检察权裁判”分别主导量刑建议的生成与采纳。“检察主导”的形成既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属性与功能定位有关,也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行使原则和角色定位相关。“检察主导”不仅契合我国刑事诉讼职权主义传统和“层控式”结构,而且可以保证控辩合意的兑现、激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以及提升诉讼效率。但是,当前“检察主导”也存在无法切实保障被追诉人对量刑建议的“有效同意”、容易僭越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等弊端。对此,检察机关应通过开示主要证据、实行有限抗诉、强化释法说理等,重塑“检察主导”下的控辩、控审关系,避免“检察主导”的失范化。  相似文献   

4.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类型之一,在诉讼证据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的通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在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相似文献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以诉讼效益和诉讼公正为价值基础的集合性制度,以效益和公正二元价值体系为研究进路,该制度可以适用于侦查阶段;在其适用过程中,应赋予检察机关程序终结权、保障被害人的程序权利并合理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其所适用的案件犯罪证明标准不应降低。在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着力建立认罪认罚案件全程分流机制、被告人自愿认罪保障机制和规范化量刑机制。  相似文献   

6.
证明标准的高低不仅仅(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并不)体现在文字表述上,其更主要体现在保障证明标准实现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繁简及合理与否上。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与普通程序案件一致,但由于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得到了充分尊重,被告人供认的模式也由普通程序的"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转向"奖励被告人自愿归罪",加之这两类程序对"从简""从快"的内在必然要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在实践操作中的降低是必然的,也是应当的。要保证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质量不会下降,应当根据认罪认罚案件的罪行轻重和适用程序的不同,适度掌握宽严不同的证据标准,确保被告人口供的自愿性,将目前的值班律师服务改为律师强制辩护。  相似文献   

7.
以认罪认罚试点H市Z区检察院办理的近三年刑事和解案件为样本考察发现,尽管刑事和解已入法多年,但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仍存在程序法、实体法规定不完善,适用范围受限,赔偿标准不统一,和解方式单一,和解协议审查不到位等问题。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正确适用,应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程序对刑事司法体系的深刻影响,体系化地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造和衔接,做好刑事诉讼修改后的操作指引与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8.
宫鸣 《人大研究》2004,(3):12-14
(一 )外部监督产生原因分析减少司法腐败被认为是外部监督存在最合理的理由 ,但在被调查案件中却鲜有审判人员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的案件 ,看来问题不在于此类案件的多少 ,而在于其严重危害性 ,还在于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关于再审改判本院生效裁判案件原因分析》 ,对该院 2 0 0 1~ 2 0 0 2年度再审改判本院生效裁判 4 0案进行分析 ,结果表明 ,被改判案件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出现新证据和原裁判矛盾 ;(2 )刑事判决刑罚失当 ;(3)原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 ,忽视收集必要证据和漏引法律条款…  相似文献   

9.
监察法对认罪认罚作出了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导致监察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在适用上与刑事诉讼法发生冲突,乃至和刑法规定也不协调。学界认为要更好地实现两者的衔接,应当对监察法的认罪认罚规定以及其他规范加以修正完善,最终达到“法法衔接”的目的。这是一种规范性视野下的认知。须知,监察法制定特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要求在刑事诉讼环节保持独立性,有着特殊的服务政治大局的考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不能仅从规范视野去认识,还必须有政治大局的视野。只有在双重视野下,才能正确处理进入刑事诉讼环节的监察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从而实现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乃至刑法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分流,既包括审前程序诉与不诉的分流,也包括审理程序繁简有别的分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为刑事诉讼审理程序的分流开拓了更多的路径,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从刑事一审的程序设置上来看,全部案件被基本划分为认罪认罚、认罪不认罚、不认罪认罚三大类,在程序的具体规定方面,出现了外部适用重合、内部分化不足导致的"简者不简,繁者不繁"问题,进而致使简化审理程序整体层次性削弱、适用性不强。因此,从程序分流的宏观角度,需对案件的各审理程序加以明确的划分;从程序设计的微观角度,则是要在各审理程序内部,以案件的认罪认罚情况为技术进路,对相应的规定加以调整。  相似文献   

11.
律师的有效辩护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得以正当运行的必要条件,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帮助其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为其争取最大限度量刑优惠的关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效果不甚理想。为了实现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需要厘清司法实践中律师有效辩护的现实阻碍,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特有的程序机制,通过适当转变律师的辩护策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建立控辩平等的量刑协商程序以及完善律师辩护权利的救济机制等措施,来推动实现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  相似文献   

12.
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观点提出应限制甚至取消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对此,理论界存在各种声音,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的做法。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上诉具有纠错、维权功能,保留上诉权体现了刑事诉讼追求的公正价值。从刑事诉讼客体理论和刑事诉讼构造模式分析,上诉权的保留有其必要性。因此,不应当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更不应取消该权利。  相似文献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可以撤回认罪认罚的供述,享有对签署的具结书提出反悔的权利。被告人反悔权具有正当性,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具有反向保障作用。被告人行使反悔权后,其先前的有罪供述及相关证据并不当然排除,经审查判断,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可以采用。被告人提出上诉是其行使反悔权的体现,不应当对上诉理由进行限制。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反悔上诉为由而提出抗诉的做法不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  相似文献   

14.
在一些案件报道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将另案处理"。但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即使是一些大要案件,"另案处理"的后续报道也多半没有。实际生活中"另案处理"常常处以缓刑或保外就医,特别是对某些位高权重、罪行累累的人。对此,翘首以待"处理"结果的群众大多表示不满,甚至认为"另案处理"就是"轻处理"。"另案处理"是指窝案、串案或共同犯罪案件中,个别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或犯罪事实复杂一时不能定案,而其他犯罪嫌疑人业已归案、犯罪事实清楚足以定罪,为贯彻从快打击的方针,司法机关往往时后者先行处理,而对前者留待以后处理的一种特殊做法。这种做法在及  相似文献   

15.
公正和效率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两个最为重要的价值理念,也是检验一项诉讼制度运行实效的重要标尺。从实体公正维度看,刑事速裁程序在简化诉讼程序的同时,也增加了错误追诉的风险。从程序公正维度看,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追诉人并未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和理性未得到有效保障。从诉讼效率维度看,刑事速裁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简易程序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的适用中,非但没有提高诉讼效率,反而增加了一些办案流程,加重了司法人员的办案负担。对此,应当重新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准确理解其内涵,科学设计制度运行方式,完善律师参与机制。  相似文献   

16.
司法鉴定结论质证问题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梅馨  李艳芳 《前沿》2010,(14):81-83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人意见,从本质上讲是证据资料,证据资料必须经查证属实后才能转化为定案证据从而成为裁判者认定事实的依据。在科学技术日益进步的今天,鉴定结论对裁判结果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因此如何判断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如何正确使用鉴定结论,就成为各国司法界所普遍关注的命题。本文就是在比较研究国外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鉴定实践,提出进一步完善甚至重构我国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17.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并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实践中认罪认罚制度上诉率虽低于正常刑事案件,但是出现大量空白上诉,不仅消耗司法资源,而且动摇司法权威。对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权与抗诉应对的合理性展开探讨,构建认罪认罚上诉机制和检察机关有条件的行使抗诉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制度。  相似文献   

18.
在职务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没有得到完全展现,表现在监察调查与起诉阶段的衔接不够顺畅有序、自愿性审查不够平衡充分,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能力有待提升.因此,需进一步认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价值,理顺认罪认罚从宽的监检程序衔接,健全自愿性审查机制,提升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准确把握高压反腐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平衡点,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转化为反腐败效能.  相似文献   

19.
基于繁简分流原理,刑事速裁程序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被作为一种"简上加简"的程序予以提倡。该程序模型旨在调整某些特定罪名的案件,且要求案件事实清楚、罪行轻微,被告人认罪、认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这与我国现行的简易程序、轻案快办、刑事和解等程序存在交叉,导致我国简易化程序体系凌乱。刑事速裁程序在实体维度上应进一步拓展适用范围,注重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强化律师的全程参与;在程序流程上应减少审前羁押,强化社会调查,完善审查起诉程序,试行精准刑量刑建议,构建一审终审模式,探索略式审理方式。  相似文献   

20.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此类犯罪具有不同于普通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司法治理有别于普通犯罪,传统的治理方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如何创新司法治理机制以回应现实成为理论界面临的课题。将此问题放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审视,可以发现当下正在进行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念与生态环境犯罪司法治理的理念在整体上相互契合。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结合对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所反馈的数据,反思现行生态环境犯罪司法治理体系,发现其存在治理模式不尽合理、重惩罚轻恢复以及程序分流效果有限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在宏观上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为契机,实现生态环境犯罪司法治理模式的转型,将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区分为认罪认罚与不认罪两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在此基础上创新司法治理机制,主要包括构建认罪协商机制,重塑程序分流机制并配置生态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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