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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离不开审判成本,审判成本依赖于税,税收乃司法判决之母。司法判决在解决个案纠纷的同时还解释法律法规、传递公共观念和公共政策,因而司法判决的基本立场是公共立场。此两项要素决定了司法判决属于一种公共产品。像所有其他公共产品一样,司法判决具有"非相克性"和"非相斥性"。司法判决都是为不同的读者而制作,其功能是多元而非单一的。司法判决满足其公共产品属性的基本条件是公开——从过程到结果的全方位公开。唯有公开才能使司法判决充分地发挥它的公共功能。改革司法裁判文书的传统格式、提升司法裁判文书质量,此乃我国司法判决公开所面临的最紧迫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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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各种冲突与纷争中,人类创造了多种解决纠纷的机制与方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神明裁判、决斗、贤人裁判等方式逐渐被现代社会所抛弃。依法裁判强调司法判决的理由说明与程序的正当性,使得解决纠纷的机制摆脱了主观噫断和偶然随意的弊端,对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趋向公正、文明与科学。这就要求法官对每一个案件在判决时,对理由的说明和正当性的证明要经过理性的思维过程,才能使案件的处理达到理想的效果,特别是当代法治社会强调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强调要说明强制决定的理由,法官的理性思维显得尤为重要。正如法学家季卫东所说的:“判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的重要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现。在学识性、合理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下,判决书不阐述和论证把法律适用于具体实事的理由的事情是绝对不可想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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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对纠纷的裁定具有最终裁决的性质.在这种对抗性的司法活动中,不仅最终司法判决的公平、公正非常重要,而且司法判决的形成过程本身的公平、公正也具有重要的相对独立价值.司法裁决的过程和结果本身在对抗性的语境中都具有重要而独立的价值,这是法学界对司法裁判活动的普遍认识.但是,公证作为一种非对抗性的证明活动,其形成结果的过程是否与公证结果具有同等价值,或者就当前中国公证而言有无必要特别突显公证过程的价值?本文拟就公证的过程和结果的重要性做价值分析和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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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司法独立,排除公众舆论对审判的影响是必要的.然而,司法如何利用舆论延伸和强化其功能,并未受到国内学界应有的重视.耻辱刑的作用过程就是国家、犯罪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关于刑罚意义上共通的符号传播互动过程,是国家对社会的法律和舆论的富有效率的双重控制,具有隔离、规范的确认和名誉恢复的功能.从身体刑到犯罪信息的公开披露是古代耻辱刑的现代流变形式.我国应明确规定向社会公布司法判决作为一种刑罚措施,并建立国家判决数据库和复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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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 《法律适用》2014,(2)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和司法服务水平的一种重要手段。金融司法审判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所具有规范、引导、推动和保障的作用,是金融司法审判的重要功能之一。本文通过介绍山东高院在金融审判中加强司法建议服务和规范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做法,试图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司法建议工作作为商事审判的亮点进一步予以完善和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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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社区法官制度的适度性和侧重性,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创建无讼和谐社区。本文通过讨论社区法官制度的目的和初衷,对其功能进行了重新定位,认为社区法官制度通过延伸诉讼服务,有力拓展了司法审判的社会功能,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巩固了人民调解作为前一个纠纷处理流程的成果,又形成了对法院审判作为后一个纠纷处理流程的有力配合,使社区法官成为"调诉结合"模式的执行者,从而使法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上升为法院审判前期工作向人民调解制度的延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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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是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后防线。在现今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出多发、复杂尖锐等特点,且大量以诉讼形式涌入法院。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定机构,其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社会意义,本文认为主要体现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规范公众行为,维持管理秩序;调整社会关系,实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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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能动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意义(一)能动参与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的需要人民法院职能分为审判职能和服务职能两方面。审判职能即人民法院通过裁判个案所实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功能;服务职能即法院应在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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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是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这一制度是维护司法的高度权威性和法律的稳定性之必然要求。一般认为判决的主文具有既判力,但判决的理由是否具有既判力? 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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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人认为我国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的规定与刑诉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百零八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相矛盾,认为对一审无罪判决生效前的被告人应依法继续关押。对此观点,笔者不予苟同,理由如下: 一、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立即释放”只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撤销,而不是生效判决的执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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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者威廉姆.露西教授认为:作为作出判决过程的审判首先应当是一个“合理的过程,”即审判应具有合理性、满足合理性条件。同时,审判作为能够引发国家强制力释放的行为必然应具有合法性。审判是法的实现的一个环节和独立的过程的前提,审判的作出具有理由;理由的归类即具有“真理由;”通过理由的衡量找出“不容辩驳”的理由。作为“合理的过程”的审判之“合理”体现在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的审判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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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一步提高司法公开质量,不仅应公布判决文书,还应该把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观点和辩护观点一并公开,法院对是否采纳各方观点说明理由,这样的司法公开更让人信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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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是在民事审判中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内容,通过一次审判做到纠纷的全盘、彻底解决,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降低其寻求权益保护的成本,而且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司法权威,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对当事人的诉求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或在判决中对当事人的特定诉求不予处理,要求当事人另行解决,这些裁判虽然在司法统计上完成了一件案件的审理,但在实际效果上未能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当事人不得不反复诉讼,纠纷一次性解决的目标无法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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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理由乃是司法者对其行使审判权作出裁断结果的说明和阐释。民事判决理由的可接受性已成为衡量司法裁判正当性的内在品格。民事判决理由的可接受性关涉到法官适用的裁判规则、判决理由的受众主体、判决理由的程序性以及判决理由的语境要求等要素的妥适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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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阵地和最后一道防线,能不能实现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不仅取决于广大法官的法治意识和司法能力,也与审判机制适应不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密切相关。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行政审判可否设立协调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现谈点个人体会,以求教于司法界的同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