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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各种冲突与纷争中,人类创造了多种解决纠纷的机制与方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神明裁判、决斗、贤人裁判等方式逐渐被现代社会所抛弃。依法裁判强调司法判决的理由说明与程序的正当性,使得解决纠纷的机制摆脱了主观噫断和偶然随意的弊端,对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趋向公正、文明与科学。这就要求法官对每一个案件在判决时,对理由的说明和正当性的证明要经过理性的思维过程,才能使案件的处理达到理想的效果,特别是当代法治社会强调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强调要说明强制决定的理由,法官的理性思维显得尤为重要。正如法学家季卫东所说的:“判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的重要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现。在学识性、合理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下,判决书不阐述和论证把法律适用于具体实事的理由的事情是绝对不可想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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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早在古罗马,“自然正义”法则就有了“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的基本要求。这既是裁判者必须遵守一条道德戒律,也是人们在构建这一法律程度时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日益完善,现代意义上回避制度的观念更加宽泛,除了诉讼领域外,很多非诉讼领域(如仲裁、调解等)也都广泛适用了回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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