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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事登记一般均被认为具有公信力,但是对于公司登记公信力的基础以及其适用的基本要件,理论界却较少有人追行专门的研究。本文即从公司登记公信力的基本原理出发,探讨公司登记公信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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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对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调查,以及从司法实务中了解的情况看,目前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问题比较严重,原因比较复杂,有个人行为,有单位行为,甚至有的还掺杂着政府行为。有些实际上没有资本的人,与验资机构、公司登记等部门的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公司登记;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局部的、地方的短期利益,对谎报、夸大注册资本达数倍的,也责令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不按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将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处理这类案件中尚未积累并总结出一套成形的经验,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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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中外合资非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情况并非公司登记事项,公司不负有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义务,在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机关公示的股东信息不一致时,应以置备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为准。同时,公司应按照股权转让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按照外商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备案、公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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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违法犯罪的现状及对策应稼驹本文旨在通过对上海地区一些公司在注册资金方面违法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对策,供参考。一、注册资金犯罪的概念以及立法沿续注册资金(也称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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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公司法》修订案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所谓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往往是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相对而言。在以往,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实际缴付到位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实收资本也是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定登记事项。而新《公司法》则取消了这一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只需登记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因实收资本不再作为法定登记事项,在公司注册登记时,不必再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证明材料。新《公司法》的颁布是落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弱化了公司登记的行政管理色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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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11):32-37
【裁判摘要】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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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有住所,公司住所应当在营业执照上载明,公司住所发生变更前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换领营业执照,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乃至罚款。(新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有规定)。但有的公司虽然营业执照没有吊销,但按照工商登记资料却无法找到相应公司的机关、人员和财产。有的公司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但不进行正常的清算,按照原工商登记资料也无法找到相应公司的机关、人员和财产。学界把这两种现象形象地称为“公司下落不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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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变更登记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往往与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挂钩,大多学者将两种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生效或者对抗的要件.本文通过对股东名册的功能及法律效力、工商登记的作用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律规定,论证股权转让的生效并不是以任何一种登记为要件,而是以转让股东向公司呈递符合法定或约定限制条件的证据并发出变更登记通知为生效界点,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与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只不过分别在公司及外部第三人层面对股权转让的效力加以扩张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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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公司登记、拆除违法建筑的概念1 .撤销公司登记。撤销公司登记与公司登记是相对的概念。公司登记是法定登记机关对符合公司成立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 ,进而发给营业执照 ,赋予从事公司活动的法律资格。撤销公司登记是终止公司从事法定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公司登记 ,意味着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因撤销公司登记仅仅是吊销营业执照的前提 ,而有关法律法规只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 ,对撤销公司登记的行为是否属处罚并未明确规定 ,于是对其性质认定就产生了分歧。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公司登记的处理决定 ,适用的法律条文往往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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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案件审查标准的确立,应综合考虑登记制度的功能、法理与登记机关的法定职权和职务能力,从而定位于登记机关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意义上的合法性标准较为妥帖。要以形式审查标准为原则,实质审查标准为补充,形式审查标准应贯穿公司登记案件审查的始终,发挥司法审查的导向性作用,鼓励和倡导登记机关严格遵循审慎的形式审查标准。实质审查标准应在确实存在登记错误时发挥其矫正正义之功效,对相对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采用法律的恢复性判决的方式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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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机关职责之划分是关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研究乃至整个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现行公司登记机关职责之划分存在诸多问题,值得反思。从职责范围看,应当根据公司登记制度的公共服务功能定位来界定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的职责范围;从登记管辖看,应当根据属地管辖、方便和登记在先等原则重新划定我国公司登记机关体系内部的职责分工,主要是废止国家级登记机关具体的登记管辖分工,在地方统一以省级登记机关的名义进行登记。关于登记机关的登记审查职责,对于受理审查,应当执行形式审查原则进行界定;对于登记审核,应当执行实质审查原则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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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制度是指已经存在的公司基于特定的事由而退出市场并终止其存在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定步骤的总和。它是公司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国公司注销登记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的法律意识淡薄;政府管理部门对公司的市场退出行为监管不力;注销登记制度相关立法不完善等。因此,我国公司注销登记法律制度迫切需要完善:立法上严格规定清算是公司注销登记的必备程序;强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进一步完善公司登记公示制度,努力推进公告形式的多样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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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起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解散:营业期限届满、依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公司违法被行政机关责令解散、公司破产。其中前三种情况属于任意解散,后两种情况属于强制解散。公司解散意味着法人即将终止。法人终止是法人资格的消灭,法人终止后,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也归于消灭。公司的解散是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的前提,从解散到终止需要经过的程序就是对公司进行清算,只有经过清算,处理了债权债务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的法人资格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终止,公司消灭。由此可见,公司清算是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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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公司登记,行政机关可以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该规定既不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也与《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直接冲突,甚至还可能使登记机关在实践中陷于无法操作的境地。从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法律效果来看,在登记有瑕疵时,通过撤销登记不仅符合公司维持原则,而且简便易行,并且有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与《行政许可法》在登记瑕疵处理方式上的冲突,为我们反思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提供了一个契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作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未必是科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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