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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本文以姜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为例,简要分析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以案说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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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研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对行为人定罪处刑的客观依据。因果关系的认定历来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争论的焦点,尤其是在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介入因素,对行为引起危害结果的发展过程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认定更是分歧不断。本文拟结合实务中的具体案例,围绕交通肇事案件中介入因素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予以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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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犯罪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故意或过失地破坏森林、草原、矿藏、珍危动物、土地等自然资源和无过失地污染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使人的健康、财产和环境遭到严重损害或者有使其遭受严重损害的可能性的行为。一、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及其与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冲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客观世界普遍存在的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①我国刑法的罪及个人原则要求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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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的界定
(一)对刑法因果关系概念的辨析
刑法因果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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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渎职类犯罪很多都属于结果犯,结果犯不同于行为犯等其他犯罪,对结果犯而言,将某一结果归罪于某人的时候,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结果犯罪中,无因果关系则无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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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行为性质和刑事责任有无及大小的一个重要客观因素。作为刑法中类概念提出的渎职犯罪,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犯罪属于故意犯罪,其因果关系较易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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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是一种典型的权力异化、权力腐败行为,它对国家政权的危害高于一般刑事犯罪。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注重通过立法、司法等多种途径加强对滥用职权行为的惩治。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滥用职权罪,但存在主体范围过窄、罪状不明确等问题,有待完善。一、滥用职权罪的立法缺陷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滥用职权罪,在此后颁行的大量法律法规中,特别是附属刑法规范中多次出现“滥用职权”一语,并逐步明确滥用职权者的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在立法模式上采用总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即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概括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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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渎职罪。从立法规定看,本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滥用职权行为或者玩忽职守行为。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本罪的渎职结果,其与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本罪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尽管立法没有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但其并不是复合罪过形式,仍然是单一罪过形式,因此,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应结合其实行行为来确定行为人的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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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历来被刑法学界认为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也就说明了职务过失犯罪因果关系研究也必然面临这一问题。这是因为,虽然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并不能决定行为人必然有罪,但是就大多数犯罪来说,因果关系规律是定罪量刑必不可少的认识工具。特别是以严重危害结果来确立犯罪的职务过失犯罪,更要在危害结果的基础上遵循“回溯查因”的原则来考察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因此,因果关系规律的运用就更具有重要意义。 一、哲学视野中的职务过失犯罪因果关系 对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不同法系国家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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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是刑法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笔者认为,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标准不应当与玩忽职守罪相同。同一条文规定两个以上犯罪的情形,为排列式罪名或者选择性罪名。排列式罪名的罪与罪之间行为无内在联系,但侵犯的客体相同;选择性罪名的罪与罪之间有内在联系,且罪质相同。但无论是排列式还是选择性罪名,既然刑法将其规定在同一条文,适用相同的法定刑,它们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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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正确认识和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先从行为的客观性质着手确定行为与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然后再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确定其行为是否属危害行为,进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的轻重;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危害行为(即原因)的产生带有偶然性,刑法上因果关系本身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辩证统一;应当正确区分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条件;不能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等同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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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主客观要件问题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污染环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罪名。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严格责任在环境刑法中没有也不应有存在的余地。对于本罪共同犯罪形态中呈现出的各种样态应根据情况分别处理。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违法前提、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三个要素。其中,对本罪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可引入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加以认定,但其适用应受到限制。从应然意义上讲,应将本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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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玩忽职守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刑法上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判断,决定玩忽职守罪的构罪有无.本文经分析认为只要合义务行为可能防止危险结果发生,行为人就应当归责,而非必然防止危险结果发生才可归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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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7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并非特别关系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的重申,而是一种重法适用的指引和提醒,属于注意性规定;行为同时符合普通渎职罪与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以及行为不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但符合普通渎职罪构成要件的,可以转用普通渎职罪定罪处罚;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存在竞合,必要时可将滥用职权的行为事实评价为玩忽职守罪;特殊渎职罪之间存在广泛的竞合,竞合时从一重处罚;渎职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敲诈勒索罪等相关人身犯罪、财产犯罪之间可能存在竞合,从一重处罚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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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适用滥用职权罪,对严密职务犯罪法网具有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查处滥用职权犯罪时仍遇到了较大的困难,一是查处滥用职权犯罪遇到的阻力很大,一些领导以机关名义为犯罪人说情,阻挠办案。二是对相关法律和权力运行机制认识问题,因为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往往经过了集体讨论研究,并且错误决定大多以政府名义实施,这样就很难进行责任区分。有的人就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认为法律没有规定滥用职权的单位犯罪,对集体滥用职权的行为不能适用刑法进行追究。要解决对滥用职权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在理论上澄清一些糊糊认识非常重要。一、没有规定单位滥用职权罪并不排除对个人的刑事处罚,应以共同犯罪来追究其责任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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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权力和职责密不可分,职责是权力存在的目的和基础。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表述,所谓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一直以来理论界、实务界对滥用职权罪有着较多争论,本文就《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若干问题进行适当探讨,以期进一步推动本罪的法学理论发展,更好的为办案实践服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