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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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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政策一直是衡量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决定性标准。反垄断争议因具有很强的公共政策性而一直属于不可仲裁事项。近年来,在欧美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公共政策已不在争议的仲裁性问题上扮演决定性的角色,反垄断争议也可纳入仲裁事项的范畴。我国的法律对于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未作明确规定,这既不利于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也不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在法律中对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2.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杜新丽 《现代法学》2005,27(6):164-173
作为司法外解决争议手段的国际商事仲裁兼具契约性和司法性的混合特质,从而使得法院对于这一制度进行审查成为必要与必然。仲裁的司法审查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仲裁开庭前的司法审查,仲裁程序进行中的司法审查,仲裁裁决作出后的司法审查。仲裁作出后对裁决的司法审查尤为重要;但这种审查必须是适度的,应当承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简化和明确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审查应以支持和协助为主,控制和干预为辅。支持和促进仲裁发展是法院行使这一权力的立足点。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通过对《仲裁法》的修改,建立适度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3.
周立波 《法制与经济》2009,(24):82-83,85
可仲裁性决定着纠纷能否提交仲裁,是仲裁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经济发展、立法和司法是影响可仲裁性的主要因素。应当确立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原则为衡量可仲裁性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影响因素总结出判别可仲裁性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4.
本文以美国为视角,对反垄断请求的可仲裁性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概述了美国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讨论了《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以及美国的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论及了《谢尔曼法》和AmericanSafety等案件,并对美国法院审理三菱汽车公司一案的判决予以重点研究,分析了该案判决对国际商事仲裁所产生的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5.
应俊 《法制与社会》2012,(27):154-155
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呈现出市场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元化等特点,各种矛盾冲突日益复杂,纠纷的多元化要求纠纷解决机制也相应的多元化.仲裁是当前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纠纷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关于仲裁制度的规定不尽完善,尤其在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面,实行对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两种监督方式并存,两种监督方式部分内容重叠,程序设置也不尽合理.需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进行重构,整合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确立仲裁裁决的“程序审查”标准,维护仲裁公正性和权威性,以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2000至2011年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179份答复①为基础,主要从四个方面通过实证数据材料分析了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概况: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重新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承认与执行以及"超裁"认定的司法实践。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展开法学实证研究,为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判的针对性研究提供素材。  相似文献   

7.
孙子涵 《现代法学》2023,(1):194-208
仲裁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具有相对优势。但是,知识产权效力争议仲裁在我国尚未得到明确认可,这制约了我国知识产权仲裁的理论展开与制度构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为知识产权效力争议仲裁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规范起点。知识产权获取的国家授予性,以及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公共政策考量,均并不足以否定知识产权效力争议的可仲裁本质。其他法域知识产权仲裁的发展经验,为我国推行知识产权效力争议仲裁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为此,我国应当积极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效力争议仲裁的理论路径与机制构建,从仲裁实践、司法、行政、立法等多个维度协同推进知识产权效力争议仲裁,适时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仲裁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8.
李继 《河北法学》2004,22(10):92-96
程序审查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但长期以来,在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程序审查的范围和认定程序违法的标准问题上,一直没有统一的认识。并非所有的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都可作为认定程序违法并进而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只有那些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严重到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时,才可认定仲裁程序违法,并进而考虑是否撤销仲裁裁决。这样才符合法律建立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原旨和目的。  相似文献   

9.
作为仲裁裁决执行地国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法理基础在于国家于主权辖区内对合乎本国公共政策的利益的保护。缘于各国对公共政策界定相迥,因此有必要基于主客观标准与对各国立法例予以比较法上的考察来完善我国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作法。  相似文献   

10.
赵生祥 《现代法学》2007,29(2):149-156
对于可以仲裁的争议事项,祖国大陆和我国台湾的仲裁立法有着不同的规定。大陆1994年《仲裁法》将可仲裁事项限定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明确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我国台湾“仲裁法”则将可仲裁事项界定为依法可以和解的争议。海峡两岸可仲裁事项的差异,表明了两岸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不同认识,也表明了两岸对当事人自主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态度。相比之下,我国台湾“仲裁法”对可仲裁事项的界定,更准确地反映了适宜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范围,更充分地尊重了当事人的仲裁自治权,因而值得祖国大陆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1.
我国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及其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王秀玲 《河北法学》2005,23(5):147-149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顺应了国内法院只对涉外商事仲裁案件进行程序审查的潮流。但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司法审查的法律程序及对司法审查结果的处理仍存在不足,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正和完善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汪蓓 《法学》2022,(5):132-145
通过分析我国各级法院作出的重复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可以发现,在对重复仲裁应否进行司法审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审查和适用何种事由否定裁决效力等方面,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内部均存在严重分歧,亟待形成理论共识与一体规则。首先,对重复仲裁进行司法审查存在法本质、法价值、法监督、法救济层面的必要性。若排除对重复仲裁的司法审查而一味追求与国际接轨,势必会导致我国重复仲裁乱象丛生、难以遏制。为此,应当结合事项、主体、例外三大标准对重复仲裁进行实体性司法审查。其次,为避免审查事由的适用产生歧义,可以在“违反程序”法定事由中明确纳入重复仲裁,或单独规定重复仲裁司法审查事由,由此否定重复仲裁裁决的效力。而由于缺乏关联,应排除适用缺少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他事由。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实施,港、澳、台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的经贸关系日趋紧密,两岸三地的经济贸易往来的发展迅猛,伴随而来的是解决各种纷繁复杂的民商事纠纷的需要。与此同时,为了缓解“诉讼爆炸”的困扰和繁重的司法负担,仲裁再一次责无旁贷的担当起排忧解纷的重任。毕竟,相对于法律的严谨规范,仲裁灵活快捷的优势使它在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中独具特色。仲裁文化历史悠远,从来就是以独立公正、推崇效益、意思自治为其基本理念。仲裁本身植根于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土壤,受到浓郁的乡土气息的灌溉,是发生纠纷的社会民众在由自己所选定的公断人那里来感知正义的重要途径。本文通过对港、澳、台、陆两岸三地仲裁制度,特别是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的比较,对仲裁的司法审查问题作了一个较为深入的思考。  相似文献   

14.
我国法院一直秉持尊重和支持涉外仲裁的态度,对涉外仲裁协议进行合理的司法审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从涉外仲裁协议的定性、效力、管辖权、法律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且遵循涉外仲裁协议的逐级报告制度。  相似文献   

15.
李露霞  塔利莉 《行政与法》2014,(11):119-123
目前,我国对内外仲裁的司法监督实行"双轨制",其涉外仲裁裁决仅涉及审查和监督程序运作,国内仲裁裁决则涉及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审查。针对仲裁监督的范围,学界在"程序监督论"和"全面监督论"的问题上一直存有分歧。本文对比分析了这两大观点,并借鉴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范围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6.
涉外仲裁是我国解决中外贸易与投资争议的重要法定形式之一。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不仅在于解决仲裁管辖与司法管辖的冲突,而且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涉外仲裁协议的认定及效力、仲裁协议的准据法确定、仲裁协议内容与范围的解释都将成为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7.
杨眉 《法制与社会》2012,(10):110-111
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对仲裁予以支持的同时进行适度的监督,以保证仲裁的正当性和公正性。本文从立法现状、司法现状和制度弊端这三个方面介绍了我国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现状,进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四点予以完善的对策,以期对我国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北方法学》2018,(3):93-104
仲裁首先是作为一种无需政府强制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起源和存续的,它主要由声誉机制予以实施。无需司法支持的仲裁也不需要司法审查,且提供了逃离无效率法律的途径。市场竞争和声誉机制会迫使仲裁趋向效率和公正,产出有效率的程序与实体规则。仲裁法并非仲裁所必需,无需法律的仲裁能够为社会提供一种自发的、非暴力的、能够同法律相竞争的合作实施机制。此类仲裁的有效运作需要信息的自由流动及破除垄断。现代信息与组织技术的发展,为此类仲裁的有效运作保留甚至开拓了空间。在我国,政府应保障信息自由,放手市场供给仲裁,而非干预规制。既存仲裁机构则应利用现代信息与组织技术创设或加强声誉实施机制,而非过度依赖司法支持。  相似文献   

19.
侯芳 《法制与社会》2010,(5):135-135
本文指出我国现行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着欠缺和不完善的地方,给实践操作带来了负面效应。文中主要对我国现行的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探索性的意见,以期有利于我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20.
陈翔 《法制与社会》2013,(29):245-246
当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出现了仲裁协议效力有条件扩张的趋势,将仲裁协议的效力延伸至非签署方,即非签署方也能依据仲裁协议适用国际商事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本文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趋势、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障碍和突破以及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限制三个方面研究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问题,目的在于为进一步的学术研究和司法、仲裁实务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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