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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几个问题●李化武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是有仲裁法的国家所普遍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不论各国仲裁法之间存有多少差异,法院有权根据法定事由对仲裁裁决予以撤销或者裁定不予执行,是司法审查制度中的主要内容。本文试就司法审查的范围、我国...  相似文献   

2.
一起申请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先后“二上二下”我国三级法院,审查耗时近七年,犹如“马拉松”式长跑,折射出我国法院对仲裁的迥异态度,暴露了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的缺漏。本文就案件凸显的现行司法审查外国仲裁裁决中审查范围、审查期限和审查程序等问题进行评析,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仲裁与司法界同仁们重视和共同探讨,并期待《仲裁法》修改时得以改善。  相似文献   

3.
我国法院一直秉持尊重和支持涉外仲裁的态度,对涉外仲裁协议进行合理的司法审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从涉外仲裁协议的定性、效力、管辖权、法律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且遵循涉外仲裁协议的逐级报告制度。  相似文献   

4.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杜新丽 《现代法学》2005,27(6):164-173
作为司法外解决争议手段的国际商事仲裁兼具契约性和司法性的混合特质,从而使得法院对于这一制度进行审查成为必要与必然。仲裁的司法审查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仲裁开庭前的司法审查,仲裁程序进行中的司法审查,仲裁裁决作出后的司法审查。仲裁作出后对裁决的司法审查尤为重要;但这种审查必须是适度的,应当承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简化和明确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审查应以支持和协助为主,控制和干预为辅。支持和促进仲裁发展是法院行使这一权力的立足点。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通过对《仲裁法》的修改,建立适度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法律中的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两种具体方式。由于这两个程序分别规定在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内容上存在交叉,导致这两种方式在运行过程中,常常出现矛盾和冲突,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申请不予执行又达成执行和解的仲裁裁决能否申请撤销问题入手,分析仲裁裁决效力阻却的两种方式之间在审查范围、管辖权、审理期限、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冲突矛盾,并提出将司法审查仅限于程序审查及公共秩序保留,取消不予执行程序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李继 《河北法学》2004,22(10):92-96
程序审查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但长期以来,在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程序审查的范围和认定程序违法的标准问题上,一直没有统一的认识。并非所有的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都可作为认定程序违法并进而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只有那些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严重到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时,才可认定仲裁程序违法,并进而考虑是否撤销仲裁裁决。这样才符合法律建立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原旨和目的。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法院对《纽约公约》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对<纽约公约>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以其合法性为前提的.充分认识和理解审查公约裁决的必要性和依据是我国法院准确适用<纽约公约>的条件.对公约裁决的合法性审查应依据公约的规定和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审查内容包括公约裁决、仲裁协议、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和证据,以及我国法院对裁定不予执行的预先报告制度.参考其他的国际立法和规范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8.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然而在行使缔约自由的同时,实践中也有当事人对司法审查的范围进行了约定.对于该种约定的效力,美国和中国法院有不同的实践.<纽约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和有关判例,确认了法院对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范围是有限的、排他的.对仲裁裁决进行的司法审查应是仲裁程序以外的程序,不能通过当事人协议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因此,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约定应为无效.  相似文献   

9.
侯芳 《法制与社会》2010,(5):135-135
本文指出我国现行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着欠缺和不完善的地方,给实践操作带来了负面效应。文中主要对我国现行的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探索性的意见,以期有利于我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要求扩大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审查要求从原先的程序性事项发展到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实体事项。对于这种状况,原则上应当认可当事人扩大司法审查的协议,但应当遵循只对法律问题审查的界限,并允许如公共政策和合同规定等抗辩。  相似文献   

11.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排除协议是当事人约定排除国家法院撤销在其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权力的安排。根据相关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中排除协议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可以考虑对外国仲裁机构适用其仲裁规则就我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实施撤销权的司法监督;此外,也可以借鉴国外有关允许与我国没有利害关系的外国当事人通过订立排除协议的方法,排除这些外国当事人之间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向我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仲裁庭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向我国法院申请撤销的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12.
本案涉及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被申请人先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又分别启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动用了可以动用的各种司法审查手段。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个个案的介绍,对我国现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进而对2003年12月31日及2004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提出几点意见及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3.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最高法院通过内部报告制度、公布请示案件等措施统一司法审查标准,减少承认和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错误。本文对2000年以来我国法院适用《纽约公约》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回顾,通过深入剖析十余年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案例,反映我国法院以"有利于执行"的理念履行公约义务的基本立场,并从公约的裁决范围、适用公约的程序条件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的事由三大方面总结司法实践中建立起来的具体规则,同时指出现存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是仲裁与诉讼之间监督与支持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司法审查的范围将决定仲裁裁决的正当性和效力在何种程度上得到肯定和维护。本文在明确仲裁司法监督必要性的基础上,通过探讨司法监督的范围,明确了应以"正当程序"为标准对仲裁进行程序上的司法监督,并借鉴国外做法,就我国司法监督范围的规定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5.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就协议标的起诉后,我国法院应在特定情况下审查仲裁协议效力,并对诉讼程序作出相应变更。在国际案件中,我国法院应直接优先适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涉港澳案件适用我国内地的有关规定。我国立法与司法都应从宽界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选择范围与仲裁协议标的范围。妨诉阶段诉讼程序的变更须以当事人援引仲裁协议提出管辖抗辩为前提,并遵循提出抗辩的时间限制。必要共同诉讼中程序的变更既须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权利,也要考虑如何防止并行程序与冲突裁判。  相似文献   

16.
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文件。①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协议的必要组成部分,对协议的效力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并涉及仲裁各个阶段的实际操作以及仲裁裁决的最终效力。法院在对仲裁协议进行司法审查时,必须审查协议的内容。而在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协议内容不规范、相互矛盾、含糊不清、约定不明等情形,使得这些仲裁协议存在效力上的瑕疵。法院在对此类仲裁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如何对其效力进行补救或认定,除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  相似文献   

17.
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审查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我国法院执行涉外案件必须体现国家主权原则。根据国际上公认的原则,法院办理涉外执行案件,在程序方面只能适用法院地法。国外仲裁裁决非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并裁定承认其效力,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执行力。涉外执行中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必须委托中国律师,有关需从中国领域外递交的文书必须履行中国认可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二)国际公约(条约)优于国内法及参用国际惯例原则。我国目前已加入了一系列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国际公约。如1958年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  相似文献   

18.
关于法院对外国裁决的司法审查,国内学者提出了程序审查论和全面审查论,但都有其局限。仅审查程序不能保证外国仲裁裁决的公正,全面审查又扩大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建立适度性司法审查原则。法院应对外国裁决的程序和实体内容进行审查,但对实体内容的审查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反对法院对实体内容过度干预。对裁决的实体审查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协议约定审查裁决的实体内容;二是裁决确有明显实体错误,法院可依职权审查。  相似文献   

19.
涉外仲裁是我国解决中外贸易与投资争议的重要法定形式之一。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不仅在于解决仲裁管辖与司法管辖的冲突,而且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涉外仲裁协议的认定及效力、仲裁协议的准据法确定、仲裁协议内容与范围的解释都将成为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20.
中美两国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潇剑 《河北法学》2011,29(4):31-37
中美两国均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但因两国在司法体制、法律渊源以及法律方法论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因而它们对该公约的适用也有较大区别。我国法律将仲裁裁决分为国内裁决、涉外裁决及外国裁决三种,法院在承认与执行时对不同种类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亦各不相同。美国法律则并未明确区分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都可以适用于国际仲裁案件。中美两国对《纽约公约》中规定的"非内国裁决"理解不一致,该公约在中美两国法院的适用范围也不尽相同。但中美两国促进、鼓励国际商事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宗旨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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