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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9 毫秒
1.
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是我国现代反腐体制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衔接机制顺畅与否直接影响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和成效。当前,《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仅从证据角度对办案衔接机制进行了规定。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衔接机制的连接点还包括:合法证据收集主体的互认机制,证据程序上的衔接机制,证据种类衔接上的解释机制等等。此外,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证据衔接机制的实施也会引起和影响相关案件线索交流机制的重建、案卷移送程序机制的重构和人权保障机制的架构。  相似文献   

2.
正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查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时,相互有移送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的义务,而这些证据材料转换是纪检监察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方面。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大案要案由于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员较多、调查任务较重,多数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两机关协作共同展开调查,有利于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办案合力,迅速查清案件。但此类案件在调查终结、移送审理时,卷宗中往往既有纪检监察机关调取的证据,也有检察机关作为取证主  相似文献   

3.
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文本解读与制度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种多层次的非法证据排除体系,明确规定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这对于促进侦查机关依法取证,保证刑事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应当看到,新刑事诉讼法对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性内容缺乏相应规定。为保证审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得以落实,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修改有关办案规定或司法解释,对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条件成熟后再将此类规定纳入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依照法律授权,检察机关是侦查职务犯罪的唯一主体。纪检机关在查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有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应移交检察机关。案件移送后,应对纪检监察部门收集证据的可采性进行区分处理。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言词证据只能作为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一种线索,并不能作为在刑事证据使用;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实物证据,由于具有不可重复性,可以根据诉讼的特点进行审查、转换作为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相似文献   

5.
王兆伟 《法制与社会》2013,(15):167-168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具有巨大影响。长远来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将带来程序与实体并重、办案模式转变等深刻变革;从现实意义上看,它增加了自侦部门调查取证的难度,使侦查活动面临被整体否定的风险。  相似文献   

6.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涉嫌犯罪的,应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但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收集到的大量涉嫌犯罪的证据(简称纪检监察证据),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直接使用,这就给查办贪污贿赂案件  相似文献   

7.
目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存在案多人少,办案经费不足的困难。从当前查处的贪污、贿赂等经济案件情况来看,不少违纪违法分子采取内外勾结的手法作案,作案地点不仅局限于本地,往往还涉及到其他的省、市、县。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为了查清案情南下北上调查取证,增加了办案成本。因此,笔者认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运用好委托调查取证方法是十分必要的,现对此谈一点粗浅看法。所谓委托调查取证,就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为了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将需要到外地调查取证的工作委托当地的纪检监察机关代为办理。这是案件取证中的一种辅助性取证方法,…  相似文献   

8.
陆远 《法制与社会》2016,(4):117-118
随着近年来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的配合协作已密不可分,提前介入机制的构建为双方在反腐办案和打击职务犯罪提供了良好的支撑和保障。然而,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违反程序正义的做法,有的已经危及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在依法治国的蓝图下,本文将就如何完善检察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中的提前介入机制进行探讨,以期促进司法与纪检监察衔接机制在法治框架下的运行。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的刑事辩护实践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常常面临涉嫌伪造证据甚至构成伪证罪的现实风险.针对其复杂原因,应当从建构辩护人调查取证的司法保障机制、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建构科学、合理的办案机关业绩考核机制、修改刑法第306条、完善追诉程序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0.
所谓提前介入,是指案件审理部门为及早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需要,在正式受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部门的案件之前,于案件检查阶段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初步审核的一个工作程序。审理人员在提前介入中,可以及早了解案情,熟悉证据材料,发现问题,向检查部门提出建议,为以后的审理打下基础。特别是对案件中主要错误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鉴别取舍和办案手续等方面的问题,可以会同检查人员共同把好关。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运用提前介入。按照纪检监…  相似文献   

11.
正确地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关键之一是证据的应用,侦查阶段的取证工作则是诉讼证据的重要来源和基础。侦查阶段的取证工作,必须以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方能保证刑事诉讼证据的完备和有效。  相似文献   

12.
新刑诉法围绕侦查权、公诉权、侦查监督权和辩护制度、证据制度等方面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法律监督制度,彰显了刑诉法人权保障功能。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部门,刑诉法的修订必将对各项检察权的运行产生深刻影响。本文将从基本的规范分析入手,对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权运行面临的机遇、挑战与应对进行必要的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各级检察机关更好地适应新刑诉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
新刑诉的修改为公诉庭前准备工作增添了新的内容,检察机关面临着量刑建议、非法证据排除、庭前预备会议和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的挑战,传统的公诉庭前准备工作不足以满足新刑诉法的要求。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重定罪、轻量刑的理念依然存在,非法取证现象虽然大为减少,但证据瑕疵现象较为普遍,庭前预备会议实施效果有待进一步显现,证人出庭难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公诉庭前准备工作必须做好重视量刑公诉准备,坚决排除非法证据,认真补正瑕疵证据,灵活应对庭前会议,积极建构证人出庭的配套机制等方面工作,以达到新刑诉法对公诉人出庭履职的要求。  相似文献   

14.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建立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机制。在肯定这一机制建立的正当性的同时,有必要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内涵、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范围、有权移交行政证据的主体等基本问题予以分析和阐释。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可能造成司法实践操作的混乱,导致侦查活动前置,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此,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划清侦查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能界限,严格行政证据的审查标准,加强对辩护方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本文讨论了刑事侦查中强制采取物证比对样本的必要性以及立法规制这种强制活动的必要性,探究了强制采样的合法化路径。认为法律应明确侦查机关有权依照必要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在侦查中强制采取物证比对样本,并就强制采样的主体、对象、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否则,就有可能侵犯相关人员的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16.
虞浔 《政治与法律》2021,(2):150-160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后,监检衔接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课题。监检衔接既是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形成反腐合力、落实法律监督、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等的现实需要。当下监检两机关提前介入的衔接、留置与强制措施的衔接、证据的衔接以及被调查人辩护权利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在监察体制改革初期,宜在贯彻“引导为主、监督为辅”、“规范为主、灵活为辅”的原则下,推动监检两机关之间的衔接机制建设,同时以进一步优化调查(强制)措施、证据等衔接为目标,通过设置“过渡条款”等措施,推动监检衔接顺畅以及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促进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7.
杨开湘  余蓝 《时代法学》2010,8(1):34-39
人身检查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侦查行为,在刑事侦查实践中使用频率很高。学术界基于现行法规定的内容对人身检查的概念进行了许多界定,但是基本停留在对法规字面涵义的解说,因此值得检讨。基于对人身检查的目的、主体、对象、范围和法律地位的理论分析,可以看出,人身检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收集、保全犯罪行为遗留的痕迹和其他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之身体的物理性质、状态及特征进行观察、采样、检验的一种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18.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非法证据排除义务,并对检察环节开展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和相应职责予以了明确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侦查活动的密闭性、审查模式的单一性、立法的不完善以及在审查过程中自由裁量缺乏必要的规制等问题制约了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实效。为此,有必要从审查程序、配套制度以及认证规则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龙宗智 《法学杂志》2020,(5):99-110
此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改能够遵循立法精神,体现了司法改革成果,回应了实践需求。新规则恢复了业务机构负责人的个案审核与监督管理权,虽有积极意义,但亦可能冲击司法责任制。执行时应注意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保持谨慎与谦抑,同时应修改与细化相关规定,限制业务审核管理权限。对侦查(调查)中的职能管辖错位,规则要求以事实、证据状况作为是否退回移管的标准,还要求征求意见以确定案件处置,同时体现出程序不平等。相关规定欠妥,应以是否故意违法,即"善意管辖"和"恶意管辖"作为直接起诉或退回移管的基本标准。对二审检察机关审查一审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规则允许变更、补充。这种抗诉理由的改变不包括抗诉请求及抗诉对象的变更。为维护审级制度和法律救济原则,不得在法律适用上超出公诉范围对被抗诉人作不利变更,但就事实证据问题,因可发回重审,可提出与公诉不同的抗诉理由。但应注意抗诉理由表达方式,同时可以斟酌设置"显而易见、无争辩余地"的量刑情节例外。  相似文献   

20.
纪检监察学科,是关于纪检监察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的系统知识体系,是党的纪律检查活动和国家监察活动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推进纪检监察学科建设,是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推进自我革命、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和法治化的必然要求。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是纪检监察制度与纪检监察活动。纪检监察学有可能、也有必要作为法学门类下独立的一级学科进行建设。构建纪检监察学科体系应当以纪检监察制度为逻辑起点,以党和国家监督为基础范畴,以纪检监察权为核心范畴,以纪检监察理论为基础支撑,以纪检监察制度、纪检监察活动为体系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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