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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3,(1):31-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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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从建立三方机构以来,积极发挥三方机制作用,成效斐然。促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及时调处劳动争议、化解矛盾,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截至2008年12月底止,全省各级三方会议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调处劳动争议(纠纷)16786起,及时化解矛盾,依法保障了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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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现阶段,我国的劳务派遣单位数量日益增多,《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细化了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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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更多关注的都是围绕劳动关系方面的研究与探讨。然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保险福利、经济补偿以及制定企业薪酬制度的程序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的98条内容中,涉及薪酬的多达29条,占近三分之一,对企业用人的各个环节都提出了薪酬管理的相应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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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历经多次讨论修改终于出台。广大劳动者对这部法律期盼已久。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用、企业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劳务输出人员也要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有望成为劳动者的“维权利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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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法可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什将从此走上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轨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一出台,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对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件、它有哪些特征、与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有何区别、今后如何加强管理等诸多问题颇感兴趣。“民办事业单位”正式更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是原来通常所说的“民办事业单化”。改革片放之初,一些地方出现了诸如民办学校、民办研究所和民办中介机构等许多民间社会组织,它们与原本存在的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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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2,(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劳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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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日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以高票顺利通过,所有的争论都化于无有。而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社会上的反响可谓激烈。反应最激烈的一是劳动者,一是企业。企业中反应激烈的不是国内企业而是国外的在华企业以及商会组织等,而国内企业却保持着莫名其妙的沉默。让人甚觉奇怪。对于这其中的原委我们不能再不置可否,而是必须剖析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同时也让大家正确认识中国的《劳动合同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