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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就广义而言,是指对受刑人执行刑罚期间,由于悔罪等法律规定的原因,将原判处的刑罚予以减轻、缩短的制度。在我国,它包括《刑法》第4章第6节、第7节规定的减刑、假释,《刑法》第50条对“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当主刑被减刑变更时,其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改轻,特赦减刑等。就狭义而言,则仅指《刑法》第4章第6节所列的减刑制度。我国《刑法》第4章第6节规定的减刑制度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当其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时,可将原判刑罚予以减轻的制度。我国的减刑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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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减刑制度中,对减刑的条件以及减刑的具体操作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了减刑作用的正常发挥。建议废除“应当减刑制”,只规定“可以减刑制”,给刑罚执行机关和减刑的裁量机关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设立减刑期后置制度,完善减刑的激励机制;理顺减刑条件和减刑力度之间的关系;设立可以变更的死刑缓刑考验期,弥补法律的漏洞;对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间的“故意犯罪”进行科学、明确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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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力倡导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运用减刑、假释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显得更加重要。但是,减刑、假释案件长期以来行政化的办理,缺失相应的证据规则,已经导致了减刑、假释神秘化和备受社会公众质疑等突出问题。为此,本文针对减刑、假释证据规则之缺失,探析如何明确减刑、假释证据的可采性,合理分配减刑、假释的证明负担,建立完善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相宜的质证,认证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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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问题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刑法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进行修正、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修订后的刑法为了严格减刑、假释的程序,维护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严肃性,在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刑法第八十二条对假释的程序作了与减刑内容相同的规定。此外,还将1979年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予以假释的规定,在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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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减刑、假释适用已有很长时间,但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减刑、假释的适用不尽如人意。为更好发挥减刑、假释作用,针对减刑、假释弊端,需进行制度改革、程序改革和环境改革,设立虚拟减刑制、预定假释制、统一考核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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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减刑”应该包括狭义的减刑和死缓犯的减刑;没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可成立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论处;收受贿赂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应数罪并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可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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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减刑制度司法实践的反思与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需要我们进一步认识它在改选罪犯中所起的作用。减刑制度有效地调动了多数罪犯的改选积极性,稳定了罪犯的改造情绪。但是,减刑在实际适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监狱法制体系、完善减刑制度的个别化原则、废除减刑比例规定、确立全国统一的减刑标准等多项措施来确保减刑的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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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工作以及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制度既包括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减刑幅度,减刑的时间间隔等实体性内容,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监督、裁决等程序性内容。《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减刑、假释制度中最受关注的是其程序的改革完善问题。而减刑、假释程序改革的核心是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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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主要运用于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是罪犯在监狱服刑过程中的重要权利,针对实践中减刑、假释的实施现状,探究了服刑人员的减刑权和假释权权利保障不力的原因,提出了完善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减刑权和假释权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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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抗诉问题宁诗敏,周建新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的抗诉,我国法律仅作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司法解释。为了进一步完善立法,为处理减刑假释抗诉案件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理论指导,应当对减刑假释抗诉问题加以认真研究。一、关于减刑假释抗诉的性质。减刑假释的抗诉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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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障是最近几年监狱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其中减刑作为罪犯权利之一的观点似乎成了某种共识。但就国外的情况、辨析减刑权利说的观点、辨析权利与减刑的根本区别、减刑的功能等方面而言,在中国,减刑始终是作为一种奖励存在,而并非罪犯的法定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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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第43条规定:?时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这一条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类型,强调了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类型。在《若干意见》公布实施后,各地法院陆续开庭审理了一枇减刑假释案件,积累了一些对此类案件开庭审理的经验,但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改革中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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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就广义而言,是指对受刑人执行刑罚期间,由于悔罪等法律规定的原因,将原判处的刑罚予以减轻、缩短的制度。在我国,它包括刑法第71条规定的减刑,刑法第46条对“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当主刑减刑变更时,其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改轻,特赦减刑等。就狭义而言,则仅指刑法第71条所规定的减刑制度。本文所讨论的减刑制度是指后者而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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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罪犯改造表现有其鲜明的特点.本文着重分析了罪犯的知法水平普遍提高,不认罪服法的罪犯反而增多;干警执法更加文明,顶撞干警的罪犯反而有所增多;对罪犯减刑频率提高了,减刑的积极意义反而有所削弱;封闭管理程度大大提高,干警的危险程度并没有下降;劳动时间缩短了,罪犯的违纪率反而有所增高等五个方面的反常现象及原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