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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腾讯与奇虎的争端引起了对于第三方插件侵犯宿主软件著作权问题的思考.判断第三方插件是否侵犯宿主软件著作权,需要考虑第三方插件开发者是否得到宿主软件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第三方插件的开发过程中有无复制、修改宿主软件;第三方插件在安装入宿主软件所在计算机后有无修改宿主软件代码以及这种修改能否被认为是用户行使必要修改权的行为;第三方插件有无故意避开或者破坏宿主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等情况.  相似文献   

2.
为保障公民的预见可能性,对于《刑法》第217条第6种情形规定的“技术措施”的解释,不应突破《著作权法》关于“技术措施”的规定。规避防止未经许可而传播的技术措施的,能够成立侵犯著作权罪;规避防止未经许可而复制的技术措施的,规避防止未经许可而运行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措施的,制造和向他人提供规避装置或服务(间接规避行为)的,均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制规避技术措施的正当性根据,不在于著作权人的接触权和收益权,而在于预防侵害著作权专有权利。由此,并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刑法》第217条第6种情形规定的技术措施所保护的著作权专有权利,必须仅限于《刑法》第217条第1种至第5种情形规定的著作权专有权利。《刑法》第217条第6种情形规定的“避开或者破坏”的认定,应采用客观的技术标准。刑法保护的“技术措施”应为“有效的技术措施”,并非任何技术措施都具有刑法保护的必要性。除合理使用等违法阻却事由之外,若著作权人设置的技术措施构成著作权滥用,则亦可阻却此种技术措施规避行为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3.
[本案要旨] 软件序列号是著作权人为保护其对软件享有的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本案被告破解原告软件序列号,因故意破坏原告技术保护措施而构成侵犯著作权,是一种新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对于两被告在软件被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能使用的原因,原、被告陈述并不一致,双方也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相佐证。本案中,法院运用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规则,确认了两被告破解软件序列号的行为,并据此判定了两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4.
审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郭泽华对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8种软件侵权行为。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遇到较多却又难以认定的是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非法复制的行为。由于软件同其他版权客体...  相似文献   

5.
【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从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复制行为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否实施了发行行为等方面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6.
一、案件审理情况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是法学界和软件产业界极为关注的焦点问题。2002年1月1日施行的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自2002年底至2003年以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以下简称二中院)接连受理了八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起诉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的案件,其中包括一审案件6件,二审案件2件;判决结案4件,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的案件4件。  相似文献   

7.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成员国国民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侵犯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软件的反向工程在我国曾长期被认为是法律地位不甚明确的行为:它是否侵犯了软件权利人的权利?侵犯了什么权利?2 0 0 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新增加的第17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个条款采取了《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保护模式,形成对软件权利人著作权的一种限制。这个条款可以理解为中国著作权法体系对反向工程的明确表态吗?它与其他主要国家的制度———比如美国和欧盟———相比有何特…  相似文献   

9.
李维 《知识产权》1995,5(4):46-48
一、引言 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是在借鉴国际软件发达国家保护软件著作权的实践,结合我国软件行业的实际情况,并根据软件的技术特点,依法所采取的一项辅助性的管理措施。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实施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并非以软件权利人是否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作为享有著作权的必要条件,软件的登记申请完全是在软件权利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就软件著作权制度本身而言,是为了协助法律的实施,  相似文献   

10.
一、计算机软件主体的确定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主体即软件著作主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其义务主体是不确定的.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软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也依法受到保护.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外,其软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  相似文献   

11.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首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方面的犯罪,具体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这一规定加强了对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力度,完善了著作权法的法律责任内容,同时也是对我国刑法的极其重要的补充。一、侵犯著作机罪的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复制、发行、出版、销售等方式非法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他入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及与著…  相似文献   

12.
《政法学刊》2019,(1):70-77
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适用于网络空间存在诸多的问题。"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定使得许多网络空间中社会危害性巨大的故意侵权行为无法入罪。扩大解释"发行"以包含"信息网络传播"犯罪行为的做法导致了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矛盾,也不能有效规制网络空间中所有类型的犯罪活动。技术措施的刑事保护较为缺失,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则语焉不详。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和刑罚方式也未能充分考虑网络空间中犯罪行为的特点,有欠合理。对此,我们需要增加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仅以故意为主观要件的侵犯著作权罪,规制任何侵犯法定著作权权能的犯罪活动,明确规避技术措施的刑罚配置,专门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罪刑条件,完善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和刑罚方式。  相似文献   

13.
我国已通过附属刑法规范为技术措施规避行为设定了刑事责任,但因没有具体罪刑规定而尚存刑法适用上的漏洞。规避行为的类型有规避实施行为和规避准备行为两种。我国应运用刑法理论,将规避实施行为视其性质和目的而纳入刑法已有的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范中规制,又应增修法律将规避准备行为纳入不同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新的刑法规范中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4.
RealPlayer媒体播放器软件的著作权人美国瑞尔公司,因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的暴风影音媒体播放器软件未经其许可.在暴风影音软件中包含了RealPlayer软件的计算机程序组件,并茬互联网上提供下载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暴风公司诉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目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暴风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瑞尔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暴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计算机世界》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相似文献   

15.
对技术措施立法保护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王迁 《知识产权》2003,13(2):3-10
技术措施是网络时代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但技术措施本身也有可能受到破坏,因此保护技术措施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条约要求缔约国保护技术措施,但其规定却模糊不清。美国的立法区分了“访问控制措施”和“著作权保护措施”,禁止规避“访问控制”措施,而且对其不存在“合理使用”例外。欧盟的立法禁止规避任何技术措施,并对“合理使用”的适用加以苛刻的条件。澳大利亚不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力图保留公共“合理使用”的空间。中国的立法过于简单和原则,未能解决有争议的问题。各国立法的巨大差异说明技术措施立法保护涉及复杂的著作权理论问题,特别是“访问作品权”是否存在,以及“合理使用”原则在网络环境下如何适用,因而需要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6.
英国于2010年生效的数字经济法,规定以初始义务细则的形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其收到的来自著作权人的侵权报告,向网络用户发送通知并在一定条件下向著作权人提供侵权清单.如果初始义务细则的实施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还要制定技术义务细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用户采取限制接入等措施.这部法律在打击网上著作权侵权的同时,对于著作权人在保护网上著作权方面责任的强调、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对于网络服务发展的考虑,非常值得我国学习.  相似文献   

17.
王迁 《法学》2009,(10)
在我国著作权法不承认在计算机内存中对作品的临时复制受复制权规制的情况下,运行QQ软件由于只涉及在内存中的临时复制,不可能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同时,由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仅指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用户转让自己的QQ号码不可能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许可他人使用软件的行为。QQ号码也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措施,转让QQ号码不能被认定为是破坏、避开技术措施或提供破解工具的行为。  相似文献   

18.
规避著作权技术措施的行为应否以及如何适用刑法目前在我国存在诸多疑问。域外刑法对于直接规避行为与间接规避行为是否一概入罪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但在限定主观要件以及承认犯罪排除性事由方面大体做法较为一致。基于风险刑法的理念,著作权的保护时点必须适当提前,所以无论何种规避行为都有入罪的必要。但直接规避行为侵犯的法益并非传统著作权,所以必须为其设置独立罪名。而帮助性质的间接规避行为因其在网络数字化环境下发生异化,也有独立设罪的必要。结合我国实际,需要进一步从犯罪的主观要件、对象要件、数额情节要件以及犯罪的例外等方面限制犯罪的成立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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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特殊的脑力劳动成果,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疯狂盗版、计算机病毒的制作与传播、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被破坏,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色情淫秽制品、窃取商业秘密或钱物等行为的猖獗,对计算机软件仅采取非刑法保护,其效果不明显,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加大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力度.本刊法学论坛栏目的《计算机软件刑法保护的思考》一文,结合目前国际、国内因计算机软件犯罪的复杂情况,探讨了如何遏制计算机软件犯罪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20.
盗版软件对比认同的原则及方法张嘉林对比认同的特点。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软件侵权的8种行为,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未经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即所谓“盗版软件”。基于软件技术具有的专业性强,技术与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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