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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兼具契约性和司法性,商事仲裁员既是民间法官又是服务提供者。作为民间法官,为完成其裁判争议的职能,仲裁员应当享有一系列与法官相同或类似的权力。同时,无论是作为民间法官还是服务提供者,仲裁员又负有一系列约定或法定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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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行为规范是仲裁员独立、公正地进行仲裁的重要指南。国际商事仲裁界对此十分重视并制定了许多相关规范,而我国的相关规范还不够健全,相关理论探讨也为数不多。本文对仲裁员行为规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对我国相关制度落实的改进建议,最终目的是实现我国商事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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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费用收取与分配在我国是一个敏感度很高的话题,然而它却是商事仲裁活动中最基本和最实际的问题。仲裁费用是对仲裁服务的提供者——仲裁员(机构仲裁时也包括仲裁机构)所付出劳动的全部经济价值体现,又是商事仲裁服务提供者从经济意义上所追求的目的。如能够建立一个完善的、符合仲裁基本原理的仲裁收费与分配体系必将有助于商事仲裁活动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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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实践的过程中,如何正确地适用实体法律规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年鉴》所收录的2010年到2018年的66起典型仲裁裁决进行梳理和研究后发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案件当事人对于准据法的协议选择并无对国际商事惯例这类自治性规则的明显偏好,但是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给仲裁员带来增加自由裁量权、避免不熟悉的外国法的适用等巨大利益。根据仲裁员是争议当事人代理人的理论,从利益配置视角来看,仲裁员不能脱离当事人的利益而去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因此,过度拔高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地位可能不利于仲裁庭合理行使仲裁权限。要增强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影响力,使我国成为"一带一路"国家的商事仲裁服务中心,应该理性地认识和控制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作用和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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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仲裁院是1965年在印度政府和一些重要商业组织的联合赞助下设立的全国性的商事仲裁机构。其成员包括印度政府、各商会、各公司、各商号以及对仲裁问题具有经验或兴趣的人。它除了以调解或仲裁方式为解决商事争议提供方便外,也从事关于仲裁问题的研究,并就商事仲裁的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组织培训,以推进仲裁工作。根据印度法律,仲裁员并不需要特殊的资格,挑选仲裁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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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日,美国仲裁协会(the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以下简称AAA)和美国律师协会(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以下简称ABA)新修订的《商事争议中仲裁员的行为道德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正式生效。“新规范”的施行在商事仲裁界引起了很大的关注,人们普遍对这个世界首部仲裁员行为规范在内容上的变化表示出浓厚的兴趣。本文拟对该规范修订的一些具体情况与内容进行简单评介,以期成为我国仲裁界对此规范进行更深入探讨的基础,并对我国仲裁员行为规范理论与实践工作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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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自治性是仲裁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法国赋予了国际商事仲裁高度自治性,严格限制法院的审查范围和力度,但是弱势方的利益保护问题也亟待解决。为此法国法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注重维护仲裁员公正性。此外法国允许市场力量的介入,向弱势方提供了应对仲裁风险的保险工具。中国在强化国际商事仲裁自治性的同时,也须考虑由此带来的仲裁弱势方保护问题,应首先界定法律给与特殊保护的对象范围,在此基础上制定配套性规则,在仲裁管辖权和仲裁员指定方面对弱势方作出倾斜性的规定,同时允许保险人开发争议解决保险服务,提高弱势方的抗风险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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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授予仲裁员发布临时性保全措施是仲裁制度发展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仲裁员授予的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有效执行离不开法院的支持。各国仲裁立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应该借鉴UNCITRAL通过的关于《示范法》第17条有关临时措施的修改草案,积极完善自己的仲裁立法,遵循临时措施制度的立法趋势,以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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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仲裁机构到中国仲裁,主要是指由外国仲裁机构管理的适用该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仲裁。这对于我国境内的仲裁机构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作者认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为国内外当事人所信赖、能够公正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员队伍,是我国各仲裁委员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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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以下简称仲裁程序法)是指支配种裁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程序法的适用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一个颇具争议论题,由于国际商事仲裁无论从仲裁员的选任还是仲裁地的选择方面都和诉讼有不同之处:仲裁员对争议的管辖权和裁判源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仲裁地的选择和确定可能完全是出于对该地便利及中立地位的考虑,争方本身未必与该地有实质性联系,所以“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这种单纯依靠空间连接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的方法,并不能绝对推广用到仲裁领域。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及仲裁庭将耐如何适用程序法的问题。各国对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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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单边仲裁员委任机制所面临的道德困境,Paulsson提出了废除单边仲裁员委任机制,改由中立的机构委任仲裁员的主张,引起了国际仲裁界的激烈反应.一方面,单边仲裁员委任机制拉近了当事人与仲裁程序之间的距离,增强了人们对仲裁的信任,巩固了仲裁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模式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此种委任机制带来了诸如仲裁员代理人化等严重的道德问题,阻碍了正义的正常输送,破坏了仲裁的正面形象.当今,仲裁的类型日趋细化,任何一刀切的解决方案,都可能适得其反.在经济领域,欲使单边仲裁员委任机制从困境中成功突围,有必要对投资仲裁与商事仲裁加以区分.对于投资仲裁,废除单边仲裁员委任机制具有可行性,但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确保委任机构的中立性.对于商事仲裁,废除单边仲裁员委任机制不具有可行性,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以规避或降低此种委任机制给案件带来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应大力倡导独任仲裁员机制的运用;在双方当事人实际地位悬殊之时,有必要引入特殊机制,以保障仲裁庭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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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商事争议的常用方式。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下,当下的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的全球化与区域化趋势愈加明显。瑞士等为代表的传统仲裁强势国家与后起之秀澳大利亚等国之间掀起了争夺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之战。这些国家的法制环境、社会经济环境与总体评价上各有其异。国际商事仲裁的花花世界里,仲裁当事人需要清醒鉴别和比较各个仲裁国家和仲裁城市的特点,选择属于自己的最佳仲裁地。面临这场定将持续良久的最佳仲裁地之战,我国应该从完善我国仲裁立法、科学化运行仲裁机构、自律化仲裁员管理等方面倾注更大努力,以提升自身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魅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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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活动大大推进了各国间的贸易往来和经济发展,但是也往往发生各种纠纷争议,于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员乃得以产生,近年来且与日俱增,对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及职责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仲裁员除应具有广泛的专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