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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深夜发在微博中的一纸离婚声明,引起巨大舆论轰动.网上多篇文章从法律、心理或情感的角度对王宝强的婚变作了分析.暂时而言,王宝强婚变被证实的信息还不多.本文只是在假设的基础上,从四大方面普及一下有关《婚姻法》的法律知识,仅供读者讨论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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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婚姻在一人的一生中不可置否十分重要.2013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50.0万对,比上年增长12.8%,粗离婚率为2.6‰,比上年增加0.3个千分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81.5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8.5万对.而在2006年粗离婚率仅有1.56‰.所以当代结婚要时刻为着离婚打算,婚前协议可不是为了结婚,而是准备更好的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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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2015,(10)
新闻影像
2015年4月17日,香港媒体挖出猛料称,汪峰和章子怡于3月29日在香港秘密申请结婚,并且晒出了两人的“拟结婚通知书”.继香港媒体爆料之后,有内地媒体与章子怡方面取得联系,询问是不是领了结婚证?对方只简单地说了两个字:“没领.”
据专家介绍:在香港结婚,双方须向婚姻登记处申请,须签署“拟结婚通知书”,“拟结婚人士”须在递交通知书的3个月内举行婚礼,否则须重新申请.这就意味着两人必须在6月29日之前完婚,否则就要重新申请.
在崇尚婚姻自由的中国内地,实在难以想象结婚还需“拟结婚通知书”,而且如果离婚,只允许诉讼离婚.香港为什么实行这样的婚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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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孔某(男),一九三六年与陆某结婚,生有一女,一九四五年离婚,其女由陆某抚养。两年后,孔某与袁某再婚,婚后无子女,一力五五年又离婚。一九五八年孔某又与安某结婚,生有一子一女。一九六六年孔某去世,生前无遗嘱。一九六九年安某与他人再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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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决问题的理论、实践与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导论 1968年,英国法院受理了阿诉布伦特伍德婚姻登记员案(R.V.Brentwood Marriage RegistorCase)。案情是:一位意大利男子与一位瑞士女子结了婚,后又在其住所地国瑞士离了婚。离婚后女方再婚。男方也想在英国与一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女子结婚。但布伦特伍德的婚姻登记员拒绝让他们结婚,理由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法定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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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缔结地法.这两条关于涉外婚姻的冲突法规范的不足之处十分明显:首先,规范适用范围过于狭小,在结婚方面仅仅调整中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外的结婚问题,而对于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结婚以及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的结婚问题均没有作出规定,要认定这些婚姻的效力缺乏法律依据,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其次,这些冲突法所指引的准据法过于单一和片面.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在现实生活中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比较复杂,各国的规定在理论取向和全面程度上有很大差别,这样,不但会造成“跛脚婚姻”(Iinping marriage),也会由于规定单一,使立法在实践中缺乏适应性,并且忽视了当事人的意志选择.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的现行立法,下面谈谈个人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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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的方式内地的离婚方式有依行政程序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和依诉讼程序判决(包括通过法律程序调解)离婚两种,而香港的离婚则实行单一的诉讼离婚制度,不存在男女双方不经诉讼程序协议离婚(不管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同意离婚)。所有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都必须依法定的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方能生效。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内地《婚姻法》第10条也规定了婚姻无效的若干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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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涉外婚姻中的双向流动现象越来越多。所谓涉外婚姻指的是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內的结婚或离婚;外国公民之间在我国境内的结婚或离婚;我国公民之间在我国境外的结婚或离婚。涉外婚姻促进了我国公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密切交往,增进了友谊,有利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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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债权能得到法律保护吗?吴久宏甲(女)与乙(男)关系暖昧已久(双方均有配偶),二人商定与各自配偶离婚后再彼此结婚。甲率先与其大离婚,在离婚过程中从乙处借得13000元,作为给付其夫共有房屋的折价款,同时立借据一张交乙保存。之后,乙与其妻办完离婚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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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在今年一至五月调解离婚的三十九起案件中,有两起原告(均系女方)在先接到调解书后即与他人结婚,而被告对已达成的离婚协议翻悔,拒收调解书。一般情况一方翻悔法院应当进行审判。但一方已与他人结婚,就先要解决结婚一方婚姻无效的问题。这使我们的工作很被动。如杨××(女)诉彭××离婚案,今年二月调解离婚达成协议后,杨××先到法庭领走了调解书,几天后便与他人领取了结婚证。当法庭将调解书邮寄送达彭××时,彭拒收,调解离婚无效。我们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宣布杨××与他人结婚无效,收回了结婚证。可是杨××却不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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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修改后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结婚、离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本文就修改后的婚姻法有关离婚的程序及条件作一些粗浅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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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9年我和妻子登记结婚,一年后我们有了一个孩子。现在妻子要和我离婚,我非常想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请问,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如何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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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一九八五年六月,湖南省某县交通局干部匡XX为达到与在农村的妻子离婚的目的,以为解决子女城镇户口为借口,编造“先假离婚,待子女户口解决了以后再复婚”的谎言,骗得其妻刘XX的信任,同意与其离婚。六月二十日,匡XX与刘XX共同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审查批准后,领取了《离婚证》。同年十月八日,匡XX与邻县某工厂李XX在该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八六年六月份,刘发觉匡已与李登记结婚,始知匡“先假离婚,后复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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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励瑞盛、丁玉英系夫妻,励曙青、励曙群、励曙杰系励瑞盛、丁玉英的子女。励曙青于1993年结婚出嫁,2002年2月离婚,离婚后居住在励瑞盛、丁玉英处;励曙群于1998年3月结婚出嫁;蔡侠赢与励曙杰于1997年6月20日登记结婚。蔡侠赢分别于2005年9月、2006年7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励曙杰离婚,慈溪市人民法院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蔡侠赢离婚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