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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2005,(20)
老太告状 向夫索要扶养费 老汉蒙了 俺俩离婚廿八年 1977年1月,时年39岁的杨华(化名)和刘谋(化名)在安徽蒙城调解离婚,刘谋 到郑州工作。同年3月28日,蒙城法院给刘所在单位发了一封信,宣布二人“离婚 民事调解书无效”。 去年9月,也到郑州生活的杨华把刘谋告上法庭,要求他每月给她扶养费200 元。 接到法院传票,刘谋蒙了:28年前不就离婚了吗?再说,自己已经再婚。法庭 上,刘谋否认曾收到过蒙城法院的“离婚无效”的信函。 一审法院认为,杨、刘二人调解离婚后,“杨华向法院提出异议,蒙城法院在刘 谋未到庭的情况下,宣布民事调解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因为撤销民事调解书的 程序是“先调解,若不成,再判决”。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二人1977年已经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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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杨某因离婚问题向区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我们俩人达成了离婚协议。当法院向杨某送达调解书时,杨却拒绝签收。请问,这个调解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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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一○一条第一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二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翻悔的,人民法院应进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对于这两条中“送达前”与“送达后”究应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不无争议。由于认识不同,案件处理结果也会因之而异。有这样一个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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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当事人以外的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在婚姻登记机关为结婚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没有异议,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对方当事人离婚。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对他人代办的结婚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意见分歧很大。《代办的结婚证是否有效》一文的观点作为一家之言.刊出供大家争鸣。希望对此问题有兴趣的读者来稿参加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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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中,经常可以看见这样几句话‘现×××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在本院调解中,×××亦认为难以和好相处,表示同意离婚。调解无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我认为,在调解书中引用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调解无效’一句是不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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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邹某与章女于一九八○年初结婚。一九八二年十月邹某听说章女与同厂男工王某相处较好,便怀疑章女与王某有不正当关系,并多次与章女吵架。次年四月章女向某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过深入调查,并未发现章女有生活作风问题。经调解,章女与邹某和好。后因邹某疑心未除,夫妻关系再度恶化,章女遂携带衣物回娘家生活,一九八四年六月再次诉请离婚。一九八五年六月经县法院调解,章女与邹某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六月二十日双方到县法院领取调解书时,章女签收了调解书,但邹某却要章女写出离婚后不与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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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妇女王花玲,一九七九年由父母包办与永年县西大慈大队社员陈现林结婚,婚后,发现陈有赌博行为,多次进行规劝,遭陈殴打,王不肯忍侮受辱于一九八一年提出离婚.后经多次调解无效.春节前夕,法庭开庭审理,准备判决离婚时,陈利用宗族势力,纠集十几名彪形大汉于今年二月三日下午在法庭门口附近,于众目睽睽之下,强行将王花玲劫持;王极力反抗呼救,被陈一伙扭住胳膊,揪住头发,撕毁鞋袜,硬抬到陈家非法拘禁起来.拘禁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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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的方式内地的离婚方式有依行政程序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和依诉讼程序判决(包括通过法律程序调解)离婚两种,而香港的离婚则实行单一的诉讼离婚制度,不存在男女双方不经诉讼程序协议离婚(不管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同意离婚)。所有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都必须依法定的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方能生效。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内地《婚姻法》第10条也规定了婚姻无效的若干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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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审判实践中遇到这样一则案例:教师高某(女)诉干部李某(男)离婚一案。高某与李某异地生活,根据我国《民事事诉讼法》(试行)第20条地城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人李某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受理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一次性付给子女抚养费500元,调解达成协议后,原审法院将调解书直接送达给李某,李某接到调解书后,随即给高某寄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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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是一名建筑工人,常年在外地打工。2004年他认识一位女孩并开始与她恋爱,2006年3月领取结婚证。后来女孩去广州打工,不知怎么回事就提出协议离婚.大华自然没有同意。她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2007年4月30日开庭,还没到1小时就结束了,法庭未作任何调解工作,就判决他俩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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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诉讼中第三人的提出(一)调解书的无奈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尤其是赠与双方子女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法院在民事调解书中对此予以确认。例如,丁某与王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4年丁某与王某购买了房屋一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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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甲与张乙于195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孙丙、孙丁、孙戊、孙已,婚姻期间二人向孙甲单位购买登记在孙甲名下的房产一处.后孙甲与张乙于200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由于离婚时其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因此离婚调解书上载明双方仅对财产达成如下协议:“财产已分清,无其它纠纷。”后张乙搬离该房产处与女儿孙已一起居住。离婚后二人均未再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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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因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不执行离婚协议而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多。关于此类纠纷通过什么程序去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6月15的作出《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批复》的理解不同,造成了运用程序上的混乱,一些应该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的纠纷,人民法院却受理了;一些应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却推而不管。本文就此问题略述己见,以供商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