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7 毫秒
1.
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又可称为被害人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所表示的承诺或同意.根据被害人对其承诺放弃的自身法益是否具有处分权,被害人承诺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司法功能,即排除犯罪性的功能与对侵害人从宽处罚的功能.就拐卖妇女罪中的被害人承诺而言,其实质内容是被害妇女同意或主动要求他人将自己拐卖.由于拐卖妇女罪的客体是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而被害人对这一法益并不享有处分权,所以拐卖妇女罪中的被害人承诺只具有对拐卖人从宽处罚的功能.这一功能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实现方式,即对拐卖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2.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益应该是住宅的平稳或者安宁。共居者的权利是平等的,除非存在上、下位关系,只有得到全体共居者的承诺,才阻却违法性。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在家的情况下允许与其通奸者进入的,不构成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可以与盗窃、抢劫等形成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处理。  相似文献   

3.
被害人承诺可分为“合意”与“同意”两种形式。从发挥犯罪构成要件的机能、顺应人们认识事物的规律出发,将被害人承诺中的“同意”作为首先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然后基于法益衡量将其合法化的正当化事由更为科学。  相似文献   

4.
作为立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回应,《刑法修正案(七)》一改过去只强调入罪、强调提高法定刑的做法,而注意出罪和入罪、提高法定刑与降低法定刑相结合,对绑架罪进行了修正。从刑法对法益动态保护机能发挥的视角观察,绑架罪仍存在进一步完善余地,以此为基点,文章对如何刑事立法如何走出个罪,实现类型化的刑法保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法律只保护值得保护之权利,并且保护权利人人格自由权的价值远远高于干涉被放弃的权利的价值。被害人自愿放弃的利益应当排除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在被害人对其能够自由处分的法益作出承诺放弃之时,应当阻却犯罪的成立。拐卖妇女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与人格尊严权,所以在被害妇女自愿被拐卖以及拐卖过程中同意发生性行为等情形之下,行为人不应当构成拐卖妇女罪,更不能对其适用奸淫妇女的加重情节。  相似文献   

6.
法律只保护值得保护之权利,并且保护权利人人格自由权的价值远远高于干涉被放弃的权利的价值。被害人自愿放弃的利益应当排除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在被害人对其能够自由处分的法益作出承诺放弃之时,应当阻却犯罪的成立。拐卖妇女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与人格尊严权,所以在被害妇女自愿被拐卖以及拐卖过程中同意发生性行为等情形之下,行为人不应当构成拐卖妇女罪,更不能对其适用奸淫妇女的加重情节。  相似文献   

7.
强迫他人卖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和性的自由权利的犯罪。这种犯罪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过去,刑法笫140条规定有强迫妇女卖淫罪,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严厉打击这种犯罪的需要,《决定》把强迫妇女卖淫罪修改为强迫他人卖淫罪,扩大了犯罪对象的范围,并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分别规定了三档量刑幅度,提高了该罪的法定刑,为有效地严惩强迫他人卖淫的罪行提供了锐利的法律武器。  相似文献   

8.
嫖宿幼女罪是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新罪名,两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当行为人嫖宿幼女具有一般情节时,应适用嫖宿幼女罪。当嫖宿行为具有符合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时,虽然强奸罪的最高法定刑比嫖宿幼女罪为重,但综合考量强奸罪的法定刑排列顺序、嫖宿人的主观意图、幼女的过错等方面,以强奸罪论处的刑罚并不意味着比嫖宿幼女罪为重,因嫖宿幼女罪的特殊规定性,以嫖宿幼女罪论处更为合理。行为人以嫖宿的方式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明知该幼女是被强迫卖淫的,只要自己未实施该强迫行为,都应以嫖宿幼女罪论处,同时也不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9.
司法实践中,在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入罪上,有将组织3人以上作为入罪标准之趋势;在量刑时对组织乞讨的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未予以重视;对赃物处理有侵犯被害人基本权利之嫌。事实上,该罪的保护法益不仅包括人格尊严和荣誉等身心健康权,也包括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由此,今后的司法实践在入罪上不应再有组织人数之限;在量刑上应考虑组织乞讨的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对于强迫乞讨所得,应退还给相应被害人。  相似文献   

10.
嫖宿幼女罪不应当废除.嫖宿幼女罪规定的是基本犯,属于重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犯,而不是强奸罪的加重犯,理应可对嫖宿幼女罪的加重情形适用,因为嫖宿幼女的行为既是性暴力行为,也是性剥削行为,本罪的设立与法定刑设置,恰恰体现了保护儿童优先原则的刑事政策,嫖宿幼女罪不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说法不能成立.嫖宿幼女罪属于专业性术语,任何语言都有其表达的局限性,将嫖宿幼女罪上升到是对幼女的公然歧视的“高度”,有夸大之嫌,因为由嫖宿幼女罪并不能推导得出幼女有刑事法上过错的结论;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既可适用于加害人行为的认定,也可适用于被害人行为性质的判断;幼女承诺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对幼女“承诺”所涉的行为不可以进行评价.嫖宿幼女罪涉及的是对幼女行为的描述;行政法规上可对幼女卖淫行为规制的现实与实践,也证明嫖宿幼女罪有污名化幼女的说法难以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造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借鉴德日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有其合理性基础与必要性前提.  相似文献   

11.
《刑法》第358条的设置为学者诟病。组织卖淫罪的组织性界限不明,但当我们将组织卖淫罪限定在满足场所条件和人员规模条件后,各罪的界限开始清晰。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行为涵盖了强迫行为。当组织卖淫活动中出现强迫行为时,应以组织卖淫罪认定。本条规定的五项加重情节全部适用于组织卖淫罪,第(二)项至第(五)项适用于强迫卖淫罪。加重情节“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之强奸行为与卖淫行为存在顺承关系。强迫幼女卖淫无需对“幼女”的明知。在认定淫业犯罪时,应放弃对卖淫次数的评价。  相似文献   

12.
论"组织卖淫罪"中"组织"行为的含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组织卖淫罪中“组织”的含义,刑法学界有两种对立观点:肯定说认为“组织”行为应包括“强迫”方式,否定说认为“组织”不应包括“强迫”方式。从刑法解释方法及规则角度来分析,“否定说”更有其合理性。不过“否定说”对“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的理解尚有补充之处。  相似文献   

13.
强奸犯罪一直困扰着世界各国,我国对强奸犯罪被害人责任的研究尚不深入。强奸犯罪中是否存在被害人责任,承担何种程度上的责任,争议较大,强奸犯罪中被害人责任问题无法也不应回避。研究强奸犯罪被害人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结果加重犯是以基本犯为前提的一种犯罪形态。从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以及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联系科学认识结果加重犯的内在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客观分析其具体法定刑配置,可以看出,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配置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目标是应大致遵循一定的基本标准,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5.
行为人认识到若不采取有效措施,由于自己的过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法益侵害状态将会进一步恶化,而听之任之,以致某种法益遭受更严重的侵害的,转化成故意犯罪,先前的过失犯罪被吸收。过失共同犯罪的概念,在我国不应被承认,但对于其中一人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作为行为共同体的对方,因为违反了共同的注意义务,亦因对危害结果负责。  相似文献   

16.
被害人过错是多部刑事法律文件中规定的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但由于其并非法定量刑情节,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缺乏统一的认定尺度,公检法对该情节的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且易导致量刑失衡。应将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在正确认定被害人过错存在的基础上,从其主观罪过、行为程度、侵害客体、对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角度予以细化考量影响被害人过错的因素,并通过数理化模型来分析被害人过错对犯罪行为发生的刺激作用,从而正确认定被害人过错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实现罪刑相当。  相似文献   

17.
未成年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理论上的观点是否定说。其理由是刑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其法定最高刑就是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无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都不能适用无期徒刑。司法实践一直都肯定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但缺乏正确的理由支持。否定说的错误在于混淆了法定刑和宣告刑的界限,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其含义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决定未成年人的责任时,首先应引用刑法第17条第3款,根据其法定刑,最高可以是死刑,如果不需要判处死刑,就是遵守了刑法第49条的原则。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引用刑法第17条第3款就足够了,但是,在绝对确定的死刑以及情节冲突的情况下,必须引用刑法第49条才能解决问题。由于刑法第49条是个原则性的规定,必须修正才能更好地适用。  相似文献   

18.
贪污贿赂犯罪一直是我国法律规制的重点,然而事实上贪污贿赂犯罪却没有得到遏制,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立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欠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借鉴各国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经验,在立法模式上应当建立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性综合立法。其次,在立法中应注意到定量式的罪状建构模式的合理性与先天缺陷,并采用系列立法的方法严密刑事法网。最后,在法定刑的配置模式上,应充分考虑贪污贿赂类犯罪的特质,取消死刑、增加资格刑的选用;同时充分注意法定刑幅度设置的科学性,避免交叉性的规定,以实现罪刑均衡的要求。  相似文献   

19.
交通肇事罪立法完善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大型工程运输车的违法违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愈演愈烈,造成的交通事故触目惊心。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对增强驾驶员的责任心,减少不必要的事故发生是有好处的。要完善相应的立法,应当从完善交通肇事罪主观罪过的认定规定、完善交通肇事罪结果的认定方法和法定罪刑配置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