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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1):126-139
随着数字货币时代的来临,存款的流通性逐渐增强。若将存款等同于存款现金,会使案件的判断陷入“两难”,所以应当将存款区分为存款债权与存款现金,但是有关存款债权的占有,以及存款现金所有的归属一直存在理论争议。为解决以上问题,应当明确刑法与民法虽然统一于法律体系,但是因为调整对象、手段与目的的不同,相较于民法,刑法具有相对独立性。基于此前提,刑法的占有是规范占有,不是民法的事实占有,刑法占有的对象可以包括财产性利益。“占有即所有”原则适用于民法,而不绝对适用于刑法;根据以上结论,可以推导出存款人占有存款债权。存款未被取出时,存款现金归属于银行,若存款被非法取出,存款现金的所有权人是存款人,而非取款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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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居民前往铃资银行存款,将会看到比中资银行更高还是更低的利率?外资银行是否会和中资银行一样,对小额储蓄账户进行收费?中外银行将执行相同的本外币存款利率。这意味着,到外资银行存款,利率与中资行一样;此外,外资行会和中资行一样对小额存款账户收费。但双方对小额账户的计量或不相同。12月11日之后,中国内地居民前往外资银行存款,将会看到比中资银行更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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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现金的所有权归属于存款银行,而存款货币之上并不产生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存款货币归某人所有,仅是表明存款货币所表征的权利的归属即债权的归属;存款人对银行享有债权,双方之间因合同而构成债之关系;在因汇款人指示错误导致汇款银行将款项汇至收款人在收款银行的账户之后,汇款人仅取得对收款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特定化的金钱债权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可能,判断账户存款是否特定化,应审查该存款可否区别于存款名义人的其他存款,该存款是否排除了银行餉绝对支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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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8年11月16日,原告成都市旅游局与被告中国银行成都武侯支行签订了一份《存款协议》,协议主要约定:l、存款金额人民币400万元,存款期一年,存款利息4.77%;2、甲方(即原告)按乙方(即被告)要求将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009账户;3、存款到期后,甲方凭本存款协议和存款凭证,乙方保证一次性支付上述存款本金,利息每年支付一次;4、本存款协议甲方不得用作抵押之用。中行武侯支行存款科和市旅游局在协议上分别加盖了公章。同日,根据存款协议约定,中行武侯支行存款科向市旅游局出具了一份中国银行特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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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作为现代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环,被界定为“用以保护存款人利益,避免他们被保险的存款在面临银行无法履行对其的责任时,遭受损失的制度(体系)”.按照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可以将存款保险制度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在正式实施《存款保险条例》之前一直对存款实行隐性保护,其存在诸多弊端.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即《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国际指南、原则的指导方法进行评估,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得到了国内审慎监管,有效法律法规,良好会计准则以及披露制度的支持,这都为其有效性奠定了基础.同时,根据相关国际原则、指引,对该新条例进行分析、评价,并得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已初具规模,有益于金融稳定与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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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12年10月24日,林某因业务繁忙委托朋友李某代为存款。林某将5万元现金及信用卡交给李某,要李某代为将该5万元现金存入信用卡内,并将信用卡密码告知了李某。次日,李某依约去银行代为存款时,查询发现该卡内尚有人民币10万元存款,顿生歹意,不仅未将5万元现金存入信用卡,反而将卡内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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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简单的存款行为竟然引起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和一起民事纠纷的发生。而其中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历时近四年,才得到一份终审判决书,事态的发展是存款人在存款之时无法预料的。笔者作为自始自终参加两种不同性质诉讼的律师,对案件中的存单定性的法律问题,有了一个新的思考。刑事诉讼中的存单性质某甲是一个存款介绍人,即通常所讲的资金贩子。一次某甲联系到一家证券公司有存款,便将这家证券公司介绍给某商业银行。由于某甲的牵线搭桥,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达成存款协议。根据存款协议,证券公司于1994年7月10日将1000万元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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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尚属空白,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商业银行推向市场的今天,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这里对其概念和历史发展,必要性和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基本设想做出论述。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和历史发展所谓存款保险制度,系指平时由参加此项制度之存款金融机构,就其所收受之存款额,按规定之保险费率缴付保险费,一旦存款金融机构倒闭时,即由保险机构在投保最高额度内,对存款人付给保险金之一种制度。①存款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存款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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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贸公司董事长贾某以为银行拉存款可以支付高息为名,采取签订委托存款协议的手段,诱使信用社将3000万元以商贸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银行收到存款后,开具了存款人为商贸公司的大额存单,商贸公司将存单交给信用社后,随即同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将3000万存款贷给贾妻注册的公司,致使信用社手中的存单到期后,无法兑现。事发后,贾某以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判决除已在案扣押的款、物发还信用社外,其余不足部分继续向贾某追缴,并予以发还。由于追缴不能,信用社又以银行在办理存款交易中,未按规定在存款单上加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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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去世,银行留有存款,如果知道密码,那就有可能将存款取出。可是,如果不知道密码,那就麻烦大了。因为银行规定,想要取款,必须先去办理各种证明,还要进行公证,甚至不得不到法院打一场"取款官司"。更为甚者,倘若银行的存款是"无主存款",也就是存款人死亡后没了亲人。那么这笔存款又该属于哪一位?难道永远留在银行"休眠"不成?调查表明,对于此类"无主存款",我国目前尚属法律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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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汪某(本案失主)于2006年3月26日14时许,携带一个手机包装盒(内装一部当日新购买的三星D608型手机及电池)到某银行营业厅办理存款,在填写单据时将该包装盒放在供客户填写单据的桌子上,填好单据后汪某到银行柜台去办理存款业务,将包装盒落在营业厅的桌子上忘记带走。汪某办理完存款业务后,即离开银行。江某(本案犯罪嫌疑人)于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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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日,尹某到储蓄所办理存款业务,在小桌上填完存款凭证后转身到3米外的窗口交款,将一个装有三千元国库券的信封遗忘在了桌子上,此时,被告人范某也到储蓄所存款,在小桌上填写存款凭证时,看见了这个信封,翻开一看,是一迭国库券,遂将它按在手下,并趁人不备揣人裤袋。尹某办完存款业务后,发现装有国库券的信封不在手头,马上到小桌上寻找,不见。于是尹某问保安员、储蓄所柜台工作人员及被告人范某,众人均说未见。尹某怀疑自己记忆有误,可能忘在公司办公室了,就回去找,不见,又返回储蓄所寻找,保安员带尹某查看监控录像带时,发现是范某获取信封并装入裤袋,遂报警将范某抓获。在对本案的定性上,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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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6年10月30日,A银行办事处主任王某和工作人员张某为完成单位储蓄任务,到刘某处要求其存款。刘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张某为其办理了存款手续,并出具了一份号码为2633671的真实存单。存单载明:刘某存款10万元,月息1.65‰,存期为活期。存单上加盖了A银行办事处的公章,记帐栏处盖有张某的私章。张某回单位后将存单第一联收入传票和第三联存款帐卡交给出纳黄某,黄某在第一联收入传票收款栏处加盖私章后,将帐交给会计陈某,陈某在第一联收入传票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