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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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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颜华  郑强 《中国审判》2010,(5):98-99
被害人苏某与被告人晏某原系朋友关系。2003年5月31日,苏某借晏某的身份证到工商银行内江市中心支行民族路储蓄所,新开个人存款账户,并陆续存款10.1万元。2005年3月,被告人晏某陪同苏某到该储蓄所准备提前支取存款时,得知苏某在该账户上存有数万元巨款。  相似文献   

2.
章锋  秦科 《中国审判》2014,(9):88-89
24年前,龚女士的父母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郧县支行的告示到该行储蓄所为女儿办理了“存期累进优化储蓄”业务,存款期限24年。如果按照当时储蓄存款合同的约定,2013年存款到期后,储户最高能够连本带息从银行领取11145.62元。  相似文献   

3.
[案情] 2002年4月26日,杜某在某机关办公楼走廊地面拾得信封一个,内有户名为刘某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存折和取款密码。当晚,艾某在中国建行某办事处的自动柜员机上输入密码后取款100元。随后,杜某将该卡可以取款的情况告知艾某,两人共同在本地另三个银行营业处的自动柜员机上先后用该卡取款共计14600元。15日后,失主刘某发现装有龙卡及存折的信封丢失,挂失时被告知卡内存款已经被人支取,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半月侦查将两人抓获,追回被提取的现金14700元并发还失主。公安机关对杜某与艾某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实施逮捕。 [审判] 本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杜某、艾某犯诈骗罪。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  相似文献   

4.
2006年某日,村民黄某将装有自己可挂失的存折和身份证的衣服放在一口袋内交给同村村民李某代为保管(未对李说明衣服中装有存折等物)。黄某走后,李某在翻动黄某的口袋时,发现了衣服里的存折和身份证,李便持黄某的存折和身份证到银行取走存款两万余元,并将所取现金及存折等藏匿在自己家中。黄某来取衣服时,发现存折和身份证不见,询问李某,李矢口否认是自己所拿。  相似文献   

5.
【案情】 被告人胡铁平,男,38岁,原深圳市华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人胡铁平因在生意上出现较大亏损,便准备以非法手段牟利。经过分析报章资料,他发现北京居民习惯于把手里多出来的钱存入银行,而不象深圳人喜欢用于炒股或进行其他投资,于是预谋在北京设立一家储蓄所,骗取存款后再用这笔钱进行投资牟利。 1999年3月下旬,被告人胡铁平来京开始进行非法设立储蓄所的准备工作。首先,是要选择一家银行并以其名义“开办”储蓄所。胡注意到,如果选择工商行、建行等商业银行,就必须具备通存通兑的业务条件,而这对他来说是…  相似文献   

6.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对被告人利用建行证券部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建行内部有存款利息高或有任务要拉存款为名,采取出具作废的证券代保管凭证并加盖业务公章当存单的方法,吸收他人巨额钱财没有归还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诽谤一节能否由检察机关公诉等问题有分歧意见。本文围绕具体争议问题进行法理评析。  相似文献   

7.
案情介绍 2003年2月9日下午,居民张某在马路上捡到一张存单。次日,张到邻近一储蓄所寻找失主,在被告知该存单可能已被失主挂失而作废后,张某将存单放在柜台上便离开了。营业员王某将存单揉后扔于废纸篓中。稍后,该所另一营业员赵某发现存单为5000元活期且未加密,遂与王某商量找人试试看能不能取出钱来。王叫来隔壁门市部的李某,经过密谋,由李持存单到开出该存单的某信用社将该笔存款冒领出来,后三人分肥。失主刘某得知张某  相似文献   

8.
案情: 被告人刘某,原某工商银行某办事处负责人.1987年5月,被告在该办事处任事后监督期间,以学习结算利息为名,伪造内部记帐凭证和该处的一个个体户(兴昌商店)的支票,并偷盖了银行会计业务专章,送到分管个体户记帐员的办公桌上,将一笔金额达22.9548万元的巨款(银行贷款利息)记到“昌兴”帐户上,办事处分管个体户的记帐员发现  相似文献   

9.
案情简介1998年11月16日,原告成都市旅游局与被告中国银行成都武侯支行签订了一份《存款协议》,协议主要约定:l、存款金额人民币400万元,存款期一年,存款利息4.77%;2、甲方(即原告)按乙方(即被告)要求将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009账户;3、存款到期后,甲方凭本存款协议和存款凭证,乙方保证一次性支付上述存款本金,利息每年支付一次;4、本存款协议甲方不得用作抵押之用。中行武侯支行存款科和市旅游局在协议上分别加盖了公章。同日,根据存款协议约定,中行武侯支行存款科向市旅游局出具了一份中国银行特种…  相似文献   

10.
2002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姚某、王某、万某(均系未成年人)在一溜冰场玩时.发现被害人李某西装革履,遂产生抢劫之意。先由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李某骗至溜冰场外的河堤边.三被告人围上前向李某要钱买烟抽,李某称没有钱,被告人姚某不信,打了李某一拳,尔后三被告人搜遍李某全身,只找到5角钱。被告人姚某等三人觉得晦气,便上前对李某拳打脚踢,李挣脱后逃跑,被告人紧追不舍,李某无奈翻越路边护栏,坠下河堤摔倒在河岸上,三被告人见状逃离现场,后李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相似文献   

11.
一、基本案情 2005年6月26日晚11时许.被告人刘某和妻子听到自家房上有响动,出门查看,发现有人影从自家房上离开。次日,刘某上房查看,发现屋顶上有脚印,房瓦有损坏,遂通知了本村联防队员,约好晚上再有异常即共同抓捕。当晚11时许,刘某再次感觉屋顶有人,遂电话通知联防队员后。手持一根铁管上了屋顶,后看见一个人影在自家南房上并向东跑,  相似文献   

12.
2007年8月6日早饭前,曾多次遭同班战士范某打骂的某部战士董某,再次遭范某踹、打后,产生枪击报复范某的念头。当日9时30分许,董某持811式自动步枪执勤时,将子弹袋内装有5发实弹的弹匣中的3发空包弹取出。11时许,董某从子弹袋中取出实弹匣装于枪上,并调松了枪背带,使枪口朝向左下方。12时许,范某与战士马某一起向哨位方向走来,董某便将子弹上膛,将枪机保险至于“单发”位置,当范、马行至距哨位约2米处时,董即转身连续朝范某射击,在范、马转向跑离闪避的同时,董边射击边调整方向,将子弹全部打完后逃逸。范某右前臂、右骼骨枪弹贯通伤,构成轻伤:马某左胸部枪弹贯通伤,经抢救脱离危险,构成重伤。  相似文献   

13.
一、案情   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龙某某均系某县公安局民警。 1999年 3月 13日晚,蒋、赵、龙 3人根据线报,上路查缉走私车辆,当晚 12时许, 3人拦住一辆出租车,发现租车人栗某某、刘某某携带巨额现金,遂带至本局办公室进行盘问。经盘问,栗、刘 2人均承认携带的巨额现金系盗窃所得(后刘某某乘隙逃跑)。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龙某某见有巨额现金,又系盗窃所得,遂生放走栗某某侵吞赃款的犯意。当晚,三被告人给栗某某少量现金并驾车将其送至本县边界让其逃走。之后几日,三被告人将查扣的巨额赃款全部私分。 二、分歧意见   …  相似文献   

14.
2007年5月某日晚。被告人唐吴纠集迟某、刘洋、王某等人,在火车站偷得一辆警车后,遂商议抢劫。几人将警车车牌卸下,驾车在市区内漫游,寻找抢劫目标。次日凌晨5时左右,在市中心钟楼韩国城附近,冒充公安干警以巡查为名.将从歌厅出来的大学生李某及其女友诱骗上车,将车开至市南郊偏避处,劫得手机、数码相机等物后,唐昊等人恐于李某二人发现其驾驶车辆车牌号,决定杀人灭口,将李某及其女友2人尸体藏匿于窑洞内。  相似文献   

15.
正[案情]2013年7月14日20时许,张某到中国农业银行某ATM机房办理无卡存款业务,因为操作失误,未将6000元现金存入银行卡,而是遗留在ATM机钱仓内,随后张某以为操作成功,离开该ATM机窗口到该房间另外一台ATM机窗口查询。此时,排在张某身后的高某到该ATM机窗口办理转账业务,发现ATM机钱仓内有一沓钞票,遂未办理转账业务径直将  相似文献   

16.
被告人高某、韩某预谋盗窃某厂生产的钢球;因该种钢球是一种特定产品,只有有销售渠道,经济价值才高,否则只能当废品出卖。于是高某等人便试探寻找销路。公安机关得知一这信息后,遂派侦察人员化装成外地业务员;与高某等人洽谈收购,并预付定金一千元。高某等人在收到定金后,立即着手实施了盗窃行为,将某厂价值二万余元的钢球盗出。在交货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高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有何罪等定性问题上争论较大,其主要意见有三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高某等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入财产的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17.
案情介绍被告人魏某等三人于1999年1月14日晚9时许,在某大酒店舞厅,对曾经因跳舞与之发生争执的被害人张某(女,21岁,无业)采取推搡、打耳光、脚踢的手段强行将其挟持至该酒店301房间,向其勒索财物,先逼其写下:“借陈某现金一万元”的借条一张,并令其立即“付还”,后被告人魏某指使被告人陈某、秦某跟随张某到其宿舍搜得现金700元,3600元的存折一张及张某的身份证。当晚,张某被控制在大酒店301房间,直至次日被告人陈某从银行取得3600元存款后,才将被害人张某放回家。分歧意见对此案定性有四种不同…  相似文献   

18.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系某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帐员。1999年6月4日下午5时40分许,李某见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遂生占有歹念。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余元现金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其办公桌东侧一小橱内,并用纸箱遮住。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从小橱中找出。在接受单位领导谈话时,李某否认系其所为,后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李某供述了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19.
杨敏 《四川审判》2002,(6):43-43
2000年9月30日,原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县街储蓄所主任左静到其姨娘韩志全家揽存(此前左静曾与韩志全有过揽存行为),称到中国银行存款利率高,且不交利息税,骗得韩志全信任,韩志全遂从乐山邮政演武街储蓄所和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取出10万元在家里交给左静,左静用同年9月29日事先办好的以王明英名字填写的一张定期存款开户单,套出了(98)川字第2279972号空白定期存单,并手书填写上“存入日期2000年9月30日,户名韩志全,存款金额10万元,年息3.5%”等内容,并偷盖了储蓄员罗娟、董云嘉的私章后交给韩志全。左静收款后并没有入银行帐,而是用于自己炒股,银行帐上只有以王明英名义存入的100元。2001年4月29日韩志全持存单到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提前支取不能而发生纠纷。左静现已因此行为被判入狱,罪名为诈骗罪。  相似文献   

20.
检察信箱     
看守所临时羁押 的罪犯又犯罪, 如何确定管辖? 编辑同志:   某监狱罪犯尹某脱逃,捕回后暂羁押于一看守所。后该监又有三名严重违纪罪犯被临时关进看守所,与尹某在同一监房。四人经过预谋后,于 2000年 11月 18日扳下通风口钢筋脱逃时被发现。四人构成脱逃(未遂)无争议,但在管辖上发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由监狱立案侦查,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尹某等四人是监狱服刑罪犯,他们的改造档案现仍在监狱,只是监狱因特殊情况临时将其羁押于看守所。另一种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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