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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关涉民生的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组成,国家、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社会保障利益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客体。深入研究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推进我国正在进行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2.
略论劳动改造法律关系的客体王志亮一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权利义务客体,是指该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目标。一般来讲,法律关系的客体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物和其他物质财富。法律意义上的物,也称标的物,是指能为人们所控制并有经...  相似文献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目标。又有人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权利客体。然而,每有权利,则必然有相对人的义务,也必然有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所指向的事物,同时也必然是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因此,所谓权利客体,实际上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因"120"医疗急救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虽然"120"医疗急救服务法律关系是医疗服务法律关系的一种,但人们对"120"医疗急救服务法律关系的认识较为模糊。本文就"120"医疗急救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及其特征作一些探究。"120"医疗急救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医疗急救机构和危急患者,内容是医疗急救机构和危急患者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客体是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医疗行为过程,特征有医疗急救机构承担更高的强制缔约义务和危急患者的法律权利受限制。  相似文献   

5.
本文认为在民法关于无体物的法律关系中,即在权利质押、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权利既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又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这是不符合逻辑的。文中指出应视这些状态下的"权利"为一种状态,一个概念,由此形成一种无体物,成为客观对象,从而与有内容、有意志或利益的"权利"相区别。  相似文献   

6.
民法上的客体有法律关系和权利两个语境,存在颠倒概念种属等逻辑矛盾.民法上的客体语境应限于权利,法律关系主、客体理论受前苏联的不当影响.客体概念源自哲学,强调主体的支配作用,客体理论由此烙上哲学印痕.客体概念应回归法学,为权利的形成机制.权利具有规范和事实的二元属性,应区分其客体与对象,使前者表征权利的规范性;后者表征权利的事实性.客体多元论导致了权利二象性的错位,权利客体应向一元论回归,统一为义务人的行为.《民法总则》不规定权利客体为其解释及理论发展留下了空间.  相似文献   

7.
姚飞 《法学》1982,(12)
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不弄清楚,在办案中往往会带来一定的困难.诉讼请求是法律关系主体向司法机关提出要求保证其权利实现的请求;诉讼标的,又称诉讼客体,属于法律关系中的客体.这种客体在诉讼中表现为诉讼双方争议的对象,它可以是物(如一定的财产),可以是与人身有关的非物质财富(如著作权),也可以是非财  相似文献   

8.
股权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的权利客体的特殊性。民事权利客体(也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权利内容所指向的对象①,也是权利所包含的特定利益之所在。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对民事权利客体基本上没有进行统一的规定,一般是仅对最典型的客体———“物”予以规定。但是,物只是民事权利客体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行为(债权的客体)、甚至权利(继承权的客体)或人格利益(人格权的客体)等。特别是随着现代生活民事关系日趋多样性,新的权利类型不断被法律所确认,能够做为民事权利对象的事物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股权…  相似文献   

9.
从人格利益到人格要素——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之界定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马骏驹 《河北法学》2006,24(10):43-49
在将人格视为人之根本的人文主义理想与权利客体理论矛盾的背景下,为了实现对人格的全面保护,我国学者采用了"人格利益"这一抽象概念作为人格权与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通过权利模式对于人格的保护,但是由于"人格利益"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和对于人格理论的依赖性,人格利益作为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具有根本性的缺陷.无论从当代法学之哲理基础还是从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来看,人格要素都是独立于法律上的主体的,因此人格要素作为人格权、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不仅不存在障碍,而且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法律关系的内容重估和概念重整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现有法律关系学说产生在广义权利与狭义权利不分、权利与权力区别和联系不明的认识论背景下,它的一个不可弥补的缺陷是用权利义务来概括法律关系的内容,而权利义务概念却涵盖不住法律关系中的权力因素,从而使得现有法律关系学说只能解释私法关系,不能合乎逻辑地解释公法关系。本文认为,法律关系内容分别体现在权利-权力、权利一权利和权力一权力三重关系中,这三重关系又外化为权利义务和权力义务两种形式。对于法理学而言,法律关系的法律内容是权利、权力,社会经济内容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以及与其相对应的财产,对于部门法学而言法律关系的内容须做具体分析。本文主张,在抽象的一般的意义上将法律关系内容表述为“法定之权” (简称“法权”),并相应地将法律关系主体表述为法权主体,法律关系客体表述为法权客体,将法律事实表述为引起法权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各部门法学中法律关系有关要素的表述方式,应根据不同部门法的特点分别确定。将上述内容综合在一起,可以形成一个有利于从总体上改善和扩充现有法律关系学说学理功能的法律关系新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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