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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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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Zhang QT  Zhang W  Huo KJ 《法医学杂志》2004,20(3):150-151,154
目的制订符合中国刑事法律体系的精神病违法者受审能力评定标准。方法根据自己的法医精神病学实践,结合国外已有的标准和中国刑事法律,研究者首先创建了称为“受审能力评定表”的评定工具,然后在实践中运用该工具;最后通过诊断性实验,对该工具的信度、效度及实用性进行了检验。结果该工具的分半信度和同质性信度分别为0.9366和0.9213,工具评定与专家评定的一致性为0.704,除了敏感性为0.6097,其他所有的诊断性指标均大于0.80。结论受审能力评定表具有较好的实用性。  相似文献   

2.
目的探讨在进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智力状况及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方法采用韦氏成人智力量表中国版(WAIS-RC)对138例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测试,并与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Pearson相关分析。结果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全量表智商为±s=74.59±14.716;言语智商为±s=80.89±14.077;操作智商为±s=70.27±15.427。经统计分析发现:言语智商和操作智商(F=26.786,P=0.000)有显著性差异;各项智力结果与刑事责任能力相关性均不存在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精神分裂症患者平均智力水平在正常范围之下,边缘状态与轻度损害之间,但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其刑事责任能力与智力状况不存在相关性。  相似文献   

3.
目的探讨在进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智力状况及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方法采用韦氏成人智力量表中国版(WAIS—RC)对138例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测试,并与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Pearson相关分析。结果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全量表智商为±s=74.59±14.716:言语智商为±s=80.89±14.077;操作智商为±s=70.27±15.427。经统计分析发现:言语智商和操作智商(F=26.786,P=0.000)有显著性差异;各项智力结果与刑事责任能力相关性均不存在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精神分裂症患者平均智力水平在正常范围之下,边缘状态与轻度损害之间,但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其刑事责任能力与智力状况不存在相关性。  相似文献   

4.
目的探讨精神分裂症者凶杀行为特征及影响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因素。方法自制调查表收集并比较经司法鉴定为具有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嫌疑人(n=110)与具有凶杀行为的无精神病者(n=70)的一般人口学资料、临床资料、作案行为特征、刑事责任能力等指标,并采用Logistic回归分析法探讨影响精神分裂症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因素。结果精神分裂症组和无精神病组在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婚姻状态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在案发前思维障碍、情绪状态、社会功能等疾病相关因素方面差异均存在统计学意义(P0.05),并在攻击行为史、作案先兆、诱因、预谋、作案动机、作案对象、环境辨认、自我保护等一些与案情有关的特点上存在差异(均P0.05)。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精神分裂症组的刑事责任能力与案发前思维障碍、情绪状态、社会功能、动机、预谋、自我保护性等因素有关(P0.05)。结论为提高对具有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准确性,应综合考虑相关精神病理因素及作案特征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正>法医精神病学是一门研究人的精神障碍、精神健康与法律相关问题的医学分支学科。广义上法医精神病学研究的内容涉及与法律相关的精神障碍和各种精神健康问题,泛称精神病学与法律或法律精神病学;狭义的法医精神病学主要指依法对疑似精神障碍的违法者或诉讼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和法律能力的鉴定,又称司法精神病学[1]。近年来,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四章着重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同时  相似文献   

6.
目的探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患者的犯罪学特征。方法采用自编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登记表,对98例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患者的犯罪学特征进行研究。依据CCMD-3划分为精神病性症状组(51例,52.04%)、人格改变组(42例,42.65%)和智能障碍组(5例,5.31%),并对精神病性症状组与人格改变组犯罪学特征对照分析。结果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患者违法犯罪者以未婚、青年男性农民为主。其犯罪学特征主要是被鉴定人与被害人双方关系一般(44.9%),无作案前预谋(53.1%),作案目标临时确定(69.4%),使用暴力手段(88.8%),无明显作案诱因(67.3%),作案目的以报复居多(40.4%),现实作案动机(42.9%),作案结果既遂(89.8%),作案次数以1次为主(88.8%),作案类型以凶杀(46.9%)为主,作案后多无自称遗忘(65.3%),作案后多以停留现场、不潜逃等非反侦查表现(57.1%)为主。精神病性症状组和人格改变组在作案预谋(χ2=27.64)、作案目的(χ2=13.0386)、作案动机(χ2=23.5290)和作案后表现(χ2=19.3591)方面的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05),作案目的以报复为主、作案动机以现实动机为主。结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患者的犯罪学特征有多以无作案前预谋,多以报复为主要目的,作案后多无反侦查表现。与以精神病性症状为主要表现者相比,以人格改变为主要表现者多在现实动机下以报复为主要目的进行作案,因此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时应予重视。  相似文献   

7.
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资料来源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为明确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的举证责任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采用分层抽样和SPSS软件包对281例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资料进行统计分析。鉴定依据的资料主要来自公安局(82.2%),被鉴定人(98.22%)和亲属、同事、邻居(98.58%)。多元回归分析显示标准回归系数为:精神病性症状0.2878,操作智商0.2149,诱发事件0.2026,作案动机0.1873,言语智商0.1540。分权证明:我省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举证责任是由多方共同承担。对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影响最大的是精神病性症状,其次是操作智商、诱发事件,再次是作案动机和言语智商。  相似文献   

8.
Zhang DJ  Lin Y  Mao YY  Hu ZQ 《法医学杂志》2007,23(2):101-104
目的探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两种酒精相关违法行为的犯罪学特征。方法采用自行编制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登记表,对符合本研究纳入标准的90名被鉴定人分为普通醉酒(63例)和慢性酒精中毒(27例)两组,采用统计描述和对照研究的方法进行分析。结果普通醉酒组54.0%的案前有诱发事件,慢性酒精中毒组案前有诱发事件的为22.2%;58.7%普通醉酒组作案是临时确定的作案动机,55.6%慢性酒精中毒组无明显的作案动机;66.6%普通醉酒组是临时确定的作案目标,51.8%慢性酒精中毒组无明确的作案目标。普通醉酒组19.0%对作案时间做出了选择,慢性酒精中毒组织有3.7%选择了作案时间;普通醉酒组61.9%的案后有一定的反侦查手段,慢性酒精中毒组则是有59.3%案后停留现场。普通醉酒组98.4%被评为有刑事责任能力,慢性酒精中毒组仅3.7%被评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结论普通醉酒组案前有诱发事件和作案动机的要高于慢性酒精中毒组,慢性酒精中毒组在案中和案后更多地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普通醉酒组更多地被评为有刑事责任能力,慢性酒精中毒组则多被评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9.
<正>1案例资料1.1简要案情某年某月,10岁的杨某突然失踪。当地警方随即展开了侦查,数日后确认为李某将其活埋致死。因被鉴定人无现实作案动机,侦查机关特委托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被鉴定人男,32岁,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平时和羁押期间,无精神异常表现。1.2法医精神病学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注意动作无异常,接触交谈合作,思维连贯,未查出幻觉、妄想等症状,记忆、智能良  相似文献   

10.
目的探讨20年来凶杀案件主体(被鉴定人)责任能力评定中的影响因素。方法将1985~2004年288例凶杀案件资料分成A期(1985~1989年)、B期(1990~1997年)和C期(1998~2004年),用SPSS 11.0统计软件进行相关分析和逐步判别分析,筛选出对责任能力评定有重要影响的判别因子。结果A、B、C期责任能力的相关因素稍有差异,但均与作案动机、自我保护能力、医学诊断、情感障碍、行为障碍、自知力障碍、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呈显著相关(P<0.01)或相关(P<0.05)。A、B、C期责任能力的判别因子也不尽相同,环境辨认、危害行为的突然性、自我保护能力和自知力障碍为A期责任能力评定的判别因子;案前先兆、作案动机、环境辨认、自我保护能力、情感障碍、自知力障碍、医学诊断、感知障碍和思维障碍为B期的责任能力评定的判别因子;作案动机、自我保护能力、情感障碍和自知力障碍为C期责任能力评定的判别因子。结论影响A、B、C期凶杀案件主体责任能力评定的因素有所差异,“动机论”对责任能力评定的影响较大。  相似文献   

11.
<左传>文辞古奥,义蕴深微.由于时代悬隔,虽经历代训释,疑义犹夥.本义湮没,通假不明,指代不清,诸般情形,在在多有.本文就襄公时期若干训诂问题予以新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
物权变动的公示主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肖厚国 《现代法学》2005,27(3):18-30
物权变动涉及财产的涌流,关乎一国的交易秩序,因而公示极其重要。公示将物权的实际状态表彰于外,为社会认识。公示主义的中心理念在于交易便捷与安全的社会价值,通过对交易人信赖的维护,向社会交易界提供统一的、稳定的、普遍信服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13.
胡东海 《法律科学》2011,(4):121-127
民法教义学中,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相似文献   

14.
董邦俊 《河北法学》2004,22(4):67-69
贪污罪的概念是关系到贪污罪的认定的重大问题。然而刑法界对贪污罪的概念的表述各不相同,对贪污罪概念的重构已成为当务之急。结合实践,通过比较研究,对贪污罪作出了新的界定。  相似文献   

15.
程燎原 《法学研究》2011,(5):143-163
法治政体理论在根本上把法治理解为,只有立宪政体才会要求并实现法律统治的一个政体问题。建立民主立宪的法治政体是辛亥政治革命的目标。为达成这一目标,民国初年的《临时约法》等法律初步构建了中华民国法治政体的雏形,但这一政体也陷入多重困厄之中。孙中山等人对这一政体及其困厄进行了富有价值的探索与反思。从法治政体理论及民初缔造法治政体的实践出发,可以对治法型法治的思想观念进行比较性的检视。  相似文献   

16.
康明 《行政与法》2005,(7):120-123
如果仅从根据立法原意和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相关规定来理解,渎职罪主体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考虑到刑法总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以及总则对分则第九章渎职的指导作用,则渎职罪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文试就如何界定渎职罪主体范围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17.
罗时贵 《北方法学》2012,6(3):115-124
法律资格纷争成为英美法理学传统的一道难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形成了不同法学流派。从法的合法性判准的不同模式出发,证立整全性不仅可以进入法的合法性判准的行列,而且必然成为当下法的合法性判准的最佳选择。这一必然的最佳选择基于整全性在理论上符合法律的终极目的,即最高指令——人类"善"的生活,在法律实践中实现了平等尊重和普遍的人文关怀,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理想型的法律。如果这一论证结论确实可行,那么,我们就可以超越哈特与德沃金关于法律概念之争,终结和平息不同法学流派对法律资格的纷争。对于法律资格的回答将聚焦于法的合法性和整全性的关联考察,其对法理学的重述将开辟新的理论疆场。  相似文献   

18.
提单的管辖权是正确处理无单放货等提单纠纷的首要问题。提单的管辖权条款属于协议管辖,是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物。无单放货案件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所谓的“侵权纠纷一般不适用协议管辖条款”的规则并不能当然适用。根据现行法以及民事侵权的基本法理,分析中国法院用于否定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侵权诉因”及“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两个主要事由,认为以“侵权诉因”排除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背法理;而以“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作为否定承运人总部或主营业地之管辖连接点的理由也过于极端。在上述批评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提单管辖权条款问题的三点策略。  相似文献   

19.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再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民法把不当得利返还权定性为债权而归入债权编,然而这种定性定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与我国物权变动的有因模式相冲突。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考察和价值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它是一种概括的混合的救济权,既可以救济对人性的权利,也可以救济对物性的权利。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相似文献   

20.
无罪推定原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吕哲  陈瑞英 《河北法学》2004,22(3):138-141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对于确保被告人在审判中受到公平对待、参与法庭判决制作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其思想在我国古代已有体现 ,但真正现代意义的无罪推定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大革命胜利的成果。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确立完全意义的无罪推定 ,但吸收了其合理内核。在正确理解无罪推定原则时 ,我们应注意该原则与实事求是、沉默权、传统法律观念和配套法律制度等问题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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