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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5 毫秒
1.
刑法中的错误论是一个涉及面广、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而又有相当难度的课题,本文拟就刑法中错误的定义、分类和若干具体问题阐述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各位刑法先进。〔1〕一关于刑法中“错误”之定义关于刑法中“错误”的概念,学者们表述不一,概其要者,主要有如下两类:一类是苏联学者和我国刑法学者所主张的,笔者暂称之为“认识错误说”,主要代表观点有,“刑法上所说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2〕“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的认识…  相似文献   

2.
错误,就是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刑法中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所谓“因果关系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错误认识.它属于刑法中事实上的错误.  相似文献   

3.
所谓罪行轻重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所符合的罪名和刑罚有误解。这是刑法中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错误的一种。由于我国刑法仅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认识,无需对违法性有认识,因此,行为人对罪行轻重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其犯罪故意的存在,也就是说对罪之成立没有影响。罪行轻重的认识错误不涉及罪与非罪,但涉及此罪与彼罪、此刑与彼刑的认定问题。罪行轻重的认识错误包括罪名认识错误和刑罚轻重的认识错误两种,  相似文献   

4.
论具体的方法错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明楷 《中外法学》2008,(2):216-233
<正>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的情形(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具体的事实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方法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1]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争论。[2]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3]  相似文献   

5.
论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有意性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应舍弃意思要素,是近年来部分学者提出的一种颇有影响的观点。本文对该观点所依据的几点理由进行了分析,认为有意性仍然是刑法中危害行为的必然要素,并将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有意性与作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故意与过失区别开来,认为危害行为的有意性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本身所持有的心理态度,而作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故意与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二者在内容、性质、功能以及法律后果等四方面存有显著的区别。此外,本文还对二者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归纳分类。  相似文献   

6.
丁胜明 《法学研究》2020,(3):143-159
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的现象,但是,由最高司法机关确定的罪名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大多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多罪一名”是我国罪名体系的显著特征,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会带来诸多理论上难以妥善处理的问题。在刑法学研究中,应当严格区分罪名和犯罪这两个概念。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讨论刑法问题的基本平台只能是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分析刑法问题的基本单元是“一个犯罪构成”而不是“一个罪名”。罪数中的“罪”是指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同一罪名”内的事实认识错误,罪过是犯罪构成的罪过而非罪名的罪过。  相似文献   

7.
一、严格责任的内涵所谓严格责任,是指对于缺乏主观罪过或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的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该刑法制度主要存在于英美刑法中,但是不为其独有。正如英国威廉姆斯教授所言,任何国家的刑法中都有“严格责任”的实际存在,凡法律或事实错误影响罪过,但立法又不减免罪过的均可被视为严格责任①。一般而言,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仅仅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支配该行为的主观罪过,即故意或过失,否  相似文献   

8.
刑法中的错误论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基于研究需要,错误一般被分为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其中关于事实错误的界定是刑法错误论的重点.我国刑法理论历来都将刑法事实错误界定在认识错误的范围内,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对客观现实的不正确反映.本文将对刑法上事实错误的概念、分类进行了介绍,并详细论述了各个认识错误的处理规则,以期达到深化事实错误理论的目的,从而为正确解决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9.
犯罪过失心理结构要素探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小虎 《法学评论》2005,23(2):42-53
事实因素与规范因素是探究犯罪过失的两条主线。犯罪过失认识的事实内容主要针对危害社会的结果 ,而行为性质并不是犯罪过失认识所指向的内容。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缺乏认识、疏于认识或者具备认识、可能性认识是犯罪过失的认识事实特征 ;而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缺乏意志态度或者持反对态度、轻信避免态度则是犯罪过失的意志事实特征。犯罪过失规范因素的核心是注意义务。所谓注意义务 ,是指犯罪过失成立所必须的 ,法律规范或者社会规范所要求的 ,行为人在危险行为中 ,对于行为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或者应当避免的责任。注意义务规范所设置的认识要求 ,针对的是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避免结果义务是“动意要求”与“行为责任”这对互为表里的统一体。注意义务的主要渊源 ,包括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习惯要求的注意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注意义务。以行为人的实际注意能力为依据 ,由此确定行为人的过失责任 ,相对来说是较为合理的一种标准  相似文献   

10.
刑法中违法性错误与故意的关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违法性错误,或称法律上的错误,或称禁止的错误,是刑法错误的一个种类,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的歪曲反映。详言之,即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应处怎样的刑罚的歪曲反映。这种认识错误导致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主观评价和法律的评价不一致,研究这种错误的日的在于认识这些“不一致”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无影响,有怎样影响的规律。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从这一规定看,我国刑法的犯罪故意包含了两部分内容,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所谓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所产生的结果的认识和辨别,即第11条的前半部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意志因素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决定和控制,即第11条的后半部分:“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刑  相似文献   

12.
郭亮 《法制与社会》2010,(26):289-289
刑法的因果关系并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原因是:因果关系不是以构成要件必须的犯罪活动为主的主客观事实情况,所以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质;因果关系不能确切的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没有构成客观方面的外在的犯罪事实特征;因果关系在断定某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时,起到工具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曹博 《中国律师》2007,(3):48-50
刑法因果关系的界定 (一)对刑法因果关系概念的辨析 刑法因果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  相似文献   

14.
《法学》1991,(9)
所谓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按照理论上的通说,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这种因果关系中的“果”的确切含义却很少探究,即这种危害结果究竟是指作为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还是指具体案件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并无科学的解释。现有的刑法论著,在论述刑法因果关系时,一般都把具体案件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某种联系称之为刑法因果关系,并且论者的侧  相似文献   

15.
所谓无知犯罪,是指行为人在不具备从事某种业务活动所要求的特殊能力的条件下,贸然从事该种有一定危险性的特殊业务活动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的犯罪。无知犯罪这一概念是由前苏联刑法学者提出来的,戈列利克等人在其所著《在科技革命条件下如何打击犯罪》一书中指出,“无知犯罪”是指“人虽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他有认识这种危害性的可能性,有义务放弃实施,并有可能认清自己还未具备从事活动的条件。”可见,无知犯罪的特殊之处是行为人在实施引起危害社会结果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时,由于欠缺该业务所特别要求的知识、技能和业务注意能  相似文献   

16.
论阻却犯罪的违法性错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事实的法律认识与法律处断不一致.对于法律错误是否阻却故意,不知法不赦原则和违法性意识必要说已经鲜有支持者,违法性意识必要说难以自圆其说,而责任说越来越得到多数国家的肯定.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不是绝对一致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应当成为故意的认识内容.违法性错误不可避免可以认定为丧失违法性的责任能力,应当阻却犯罪.  相似文献   

17.
罪过,即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险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罪过的形式有两种:故意和过失。在现代刑法中,它是犯罪构成中不可缺少的要件之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不允许惩罚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思想犯,也不允许惩罚在主观上不具备故意或过失罪过  相似文献   

18.
<正> 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就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的实际损害。它和犯罪结果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但目前有很多人却将二者混为一谈,这是不对的。所谓犯罪结果是指在已确定某一行为具备了某一犯罪构成全部要件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由这一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简言之,犯罪结果就是由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它的前提是肯定了作为这一危害结果原因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如我国刑法第3条第3款和第21条中所说的犯罪结果,都是以行为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的。而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相似文献   

19.
国外通常不在刑法典中对犯罪故意下定义,而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采一种实质的故意概念。无论采平面式还是阶层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的区分的实质均在于能否肯定故意犯罪的成立。就猎捕、杀害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而言,可根据行为人的职业、知能水平、行为的地点、时间、次数等因素,判断是否可能认识到所捕杀对象的野生性、稀少性、要保护性等特征,即有无实质的违法性意识,是否达到了值得以故意犯罪予以非难的程度。  相似文献   

20.
错误是指人的认识与事实不一致。根据德国刑法规定,构成要件错误排除故意,并依轻罪处罚。行为客体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事实与行为人的想象发生了单纯偏离,后者是事实与行为人的想象发生了双重偏离。德国刑法中的禁止错误包括直接的禁止错误与间接的禁止错误。禁止错误一般不阻却故意,但减轻处罚。只有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时,禁止错误才阻却故意。德国刑法有关错误规制对我国刑事司法与立法的启示:对客体错误一律以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性并不合理,应考虑错误能否避免;打击错误应以欲图犯罪的未遂犯与错误犯罪的过失犯并合处罚;法律错误不应一律成立故意犯,在错误不可避免时可以阻却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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