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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观归责的体系性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客观归责是在条件说所确立的因果关系范围内,对构成要件的实质判断。客观归责引入构成要件,使构成要件分为事实与价值两个层面:在事实层面以归因为中心进行构成要件的形式判断,即是否属于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价值层面的判断,即是否制造不被容许的风险,以检验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实现不被容许的风险,以检验构成要件的结果→是否属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以检验整体的构成要件。只有废弃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引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客观归责在我国刑法学中才有立足之地。  相似文献   

2.
一直以来.传统的刑法理论对于犯罪构成的研究过于关注对构成要件的阐述.在很多学习刑法的人的认识上,犯罪构成的问题就是对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诸要件的问题。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就可以认定为构成犯罪。是不是一旦符合了犯罪构成四个要件.就必然构成犯罪呢?同时.是不是达不到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行为就必然不会构成犯罪呢?不是这样的。  相似文献   

3.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所产生的因果关系。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而危害结果不仅包括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还包括部分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的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界定问题,由于不同的学者是从不同角度研究,在刑法理论上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因此,本文在查阅和了解大量的论著的基础上就刑法因果关系的界定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讨,以期加深对因果关系这一理论的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4.
一、对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质疑笔者认为,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并不可取,理由如下。首先,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那么,没有完全齐备犯罪构成的行为怎么能构成犯罪呢?这不免自相矛盾。通说在给犯罪构成下定义时,都是说"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而未遂犯、中止犯都是成立犯罪的,为什么在讨论未遂犯时,偷换犯罪构成概念呢?再如,有的刑法教科书将危害结果分为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进而指出:"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典总则第15条以及刑法典分则条文的有关规定,过失犯均以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根据间接故意的基本特征,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要求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就过失犯罪和  相似文献   

5.
刑法问题类型划分方法与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据刑法问题类型划分的方法,我国刑法学中有关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排列顺序的四种观点是分别在刑法学问题即解释选择问题的意义上和刑法问题即司法技术问题的意义上被讨论的。从刑法问题类型的划分上来看,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问题属于司法技术问题,因此,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应该以是否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的认定为主要标准。  相似文献   

6.
《法学》1991,(9)
所谓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按照理论上的通说,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这种因果关系中的“果”的确切含义却很少探究,即这种危害结果究竟是指作为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还是指具体案件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并无科学的解释。现有的刑法论著,在论述刑法因果关系时,一般都把具体案件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某种联系称之为刑法因果关系,并且论者的侧  相似文献   

7.
在刑法理论界,确定罪数之标准众说纷坛。概括起来有行为说、结果说、法益说、因果关系说、罪过个数说、折衷说、构成要件说等等。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即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具体应参照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的规定。分则条文规定罪名的方式一般采用一条文一罪名,此外还规定了个别排列式罪名(即一个刑法分则条文同时规定了几个罪名,这几个罪之间无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8.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研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对行为人定罪处刑的客观依据。因果关系的认定历来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争论的焦点,尤其是在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介入因素,对行为引起危害结果的发展过程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认定更是分歧不断。本文拟结合实务中的具体案例,围绕交通肇事案件中介入因素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予以展开。  相似文献   

9.
论刑法上的复杂危害行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危害行为的单复问题,刑法学界尚未展开深入的研究。从我国刑事立法和社会犯罪现象的现实出发,认定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危害行为的单复,应根据刑法所要求的观念来判断。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除了由单一危害行为构成的以外,还有许多由复杂危害行为构成。司法实践中,对单一危害行为构成的犯罪,其认定较为容易,而对复杂危害行为构成  相似文献   

10.
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属于客观方面的要素,是和危害行为、因果关系处于同一重要层面的理论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并不令人乐观。笔者在梳理总结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着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框架内对危害结果进行系统的研究。本文对行为危害结果地位及作用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11.
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量要素--立足于中国刑法的探讨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一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之条件 ,这已是刑法理论上的共识。然而 ,各国刑法对犯罪成立条件的设置是有所不同的 ,犯罪构成理论对此必须予以足够的关注。在大陆法系国家 ,通行的是“立法定性 ,司法定量”的方法 ,因此根据行为性质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任何犯罪都是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特定的性质 ,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 ,就成为定罪的根据。在这种情况下 ,犯罪构成是行为的质的构成 ,而不涉及行为的量。因此 ,犯罪构成要件是罪质要素。当然 ,日本刑法理论上也有“可罚的违法性说”之倡导 ,主张轻微的法益侵害行为不予处罚。但在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12.
黄健 《中国检察官》2006,(10):71-72
按照我国《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在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商业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中属于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在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观要件论者认为只要行为  相似文献   

13.
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之数额标准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之数额标准的确立方法 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它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即用来区别犯罪同其他违法行为、违纪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尺度。要确认某一具体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研究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并运用这一理论去分析刑法分则规定的各个具体罪的构成要件,才能获得解决。 我国刑法分则大多数条文在规定各种具体犯罪构成时,对于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相对说作了比较详细的描述,这样便于司法人员能够根据法定罪状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正确解决定罪量刑问题…  相似文献   

14.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探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陈建清 《法律科学》2003,3(4):73-80
定罪乃判定某一危害行为构成犯罪与否的认识活动,应当合乎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在这一认识活动中,危害行为是认识的客体,犯罪构成是认识的中介。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危害行为视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之一,混淆了认识客体和认识中介之间的界限。期待可能性成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之一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根据;犯罪目的是希望意志的核心,不是独立的主观要件;犯罪动机是独立于罪过心理而存在的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形成了犯罪构成系统的基本构架。  相似文献   

15.
实行行为在理论中的重大实用价值无疑给实行行为赋予了强大的生命力,然而,在相应的刑法理论已经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原有实行行为概念的存在就会失去意义,实行行为与我国的犯罪构成并不协调。危害行为的概念能够解决因果关系起因限定问题,因此,构建实行行为在我国因果关系中的言说语境似无必要。在我国的客观要件当中,没有评价实行行为的必要和可能,而只需要对危害行为作出适当的评价。  相似文献   

16.
刑法中的构成要件是形式意义的类型还是具有实质内涵的规范评价类型,是一个与犯罪论体系是形式还是实质有关的重要问题。大陆法系刑法中规范性要素和主观要素的发现与推广,使得构成要件由抽象形式类型发展为具有价值属性的犯罪类型。我国刑法犯罪构成要件是从整体上说明行为社会危害性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各种要件之统一,它从来就是实质的。顺应构成要件的实质价值属性,应从是否具有处罚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角度理解刑法构成要件,并以之为内容建立实质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17.
犯罪构成在刑法学属于核心问题,是定罪量刑的基础和前提。目前,犯罪构成的定义在我国已有定论,但是关于犯罪构成的争议却仍喧嚣至上。争议主要体现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同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之争。本文通过对构成要件的沿革、四要件的批判分析、构成要件的本质属性分析以及犯罪构成的重构四个方面对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构成的重构进行科学理性的分析,并最终得出"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  相似文献   

18.
犯罪客体属于独立于犯罪构成之外的另一犯罪论问题.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不是犯罪主体的内容,而是刑事责任主体的内容.客观方面只有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必要要件.主观方面是行为的过错,动机和目的只是选择要件.  相似文献   

19.
刑法实践中的归责问题首先是一个行为及其结果是否与法律的要求相冲突的违法性问题,而违法乃是一个法益侵害与规范违反相统一的结构,当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法益侵害的结果时,行为人是否应当对该结果负责,首先决定于行为是否违反规范,而规范违反并不是抽象的,按其实质内容而言,亦即行为人的行为对行为对象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故客观归责理论乃是违法论中的归责理论或归责理论化了的违法论。由于构成要件并非构成特定结果之原因的构成要件,而是构成特定之违法、有责行为的构成要件,故客观归责理论并非判断因果性的理论,而是一种判断犯罪构成符合性的理论。  相似文献   

20.
本文案例启示:不作为犯罪的成立,除了应当具备一般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外,还需行为人负有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并有履行该义务的可能性,同时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具体判断时,应结合上述三个方面综合认定,恰当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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