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臧金磊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6,(4):82-86
我国传统环境刑法的规定无法有效地应对风险社会所带来的环境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改良。针对我国目前环境刑法的规制现状,通过分析风险社会语境下刑法转型的理论逻辑,认为对我国环境刑法的犯罪构成重新修正乃是应对风险社会环境刑法问题的关键。据此,我国环境刑法的犯罪构成应为:法益由环境资源保护制度转变为生态环境;犯罪客观形态应规定为抽象危险犯或累积犯;归责原则由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转变为严格责任;责任主体范围应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相似文献
2.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2)
酒后代驾作为当前热门的新型服务行业发展迅速,但由此产生的交通责任事故也引发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其中,关于酒后机动车代驾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成为司法界诸多学者讨论的热点之一。通过对酒驾合同性质的认定、通过特定的案例以及我国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二元说"标准的可行性,来认定酒后机动车代驾责任事故的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3.
董泽史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19(6):66-75
风险关系为支配性的社会关系的错误定位是风险刑法理论各种"异常"现象的渊薮。风险刑法理论是由一系列前后相连的错位构成的错位链条体系,而风险刑法行为内部结构错位是这一系列错位链条的首端与肇始。以维护风险关系为支配关系的风险刑法理论对传统刑法理论的颠覆是疯狂的。从刑法的行为结构原理来看,风险刑法理论存在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其行为结构设计的内部出现了主次完全颠倒式的错位。因此,只要牢牢抓住刑法行为结构原理,就可以一眼识破风险刑法这样反法治的理论。 相似文献
4.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1,(1)
我国学者所主张的各个版本的风险刑法理论均系基于对风险概念过于狭隘或宽泛的解读,并未契合风险社会理论的理论内核,有待进行批判和反思。风险社会之"风险"应认定为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必然出现的科技风险,其特征在于不可控性和自反性。风险社会来临,实际意味着传统的风险防范机制的体系性失灵。鉴于此,在价值层面,应限制预防刑法趋向,而坚持自由刑法立场;在教义学方面,要从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层面防范刑法理论的"风险"转向。 相似文献
5.
张道许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28(3):70-77
风险社会理论激发了人们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忧虑,促使新安全观的形成,安全问题成了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体系之间的纽带。环境刑法不再完全恪守传统的罪责刑法理论,更加重视环境危险行为,理论调试应成为必然趋势。法益理论首当其冲,环境法益的独立化和前置性保护促使传统的法益侵害说不断融合发展。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的谨慎适用填补了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的空白地带。严格责任理论的例外适用弥补了传统过错原则的不足,适应风险社会中对环境问题的宏观政策方向。 相似文献
6.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33(1)
伴随着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风险刑法理论由此产生,并成为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备受关注的理论议题之一。但建立在错误理解风险社会理论基础上的风险刑法理论曲解了风险社会中"风险"的真实含义,混淆了"风险"与"危险"。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具有系统性、不可知性和两面性的特点,单纯依靠刑法是无法化解的。虽然刑法对于预防和降低风险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在风险社会下,"风险"的化解更需整个社会治理手段和功能的理性配置,风险社会下的刑法仍应坚持谦抑性。 相似文献
7.
认定出租车营运中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首先应区分不同的营运方式,其次应以运行控制、运行利益为标准来判断。出租车挂靠经营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应是挂靠者,被挂靠者负垫付责任;承包经营中,赔偿责任主体应是承包者,发包方负连带责任;租赁经营中,出租者是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出租人对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资格是否知情为前提。 相似文献
8.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与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童颖颖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40-43
我国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从自然人一元主体到自然人与法人二元主体的刑法嬗变,关于单位犯罪的理论准备不充分,致使实践中对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缺乏理论的指导.在单位犯罪双罚制的根据上,刑事责任分担论较为可取.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上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具体认定,在处罚上也应与自然人犯罪相区别. 相似文献
9.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8,(6)
风险社会中,技术风险和制度风险等新型风险与前现代社会以及工业社会中的各种风险汇聚在一起,共同筑成风险社会特有的风险图景。"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只包括技术风险"、"技术风险不需要刑法应对"、"刑法不应积极应对具有不确定性的新型风险"等主张,均是刑法学者对风险社会理论的误读,不利于刑事立法对社会发展现状的正确回应。风险刑法在刑法体系中的应然定位,是对传统刑法的补充而非替代,其适用范围应限于规制新型风险。风险社会中的新型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刑法的规制范围应限于具有导致严重实害结果的高度可能性的新型风险。 相似文献
10.
作为刑法理论对风险社会现实的积极回应,抽象危险犯在风险刑法观之下重焕理论活力.在运用抽象危险犯立法范式前置刑法触角、周延法益保护阈界的同时也应警惕其稀释法益概念、冲击罪责原则、泛化处罚范域的品格危险.面对《刑法修正案(九)》运用抽象危险犯立法范式增设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相关犯罪,应积极建构抽象危险犯的谦抑认定机制.二元认定体系立于实质违法性立场之上,通过建构正向缩限入罪路径与危险阙如出罪路径的双轨考察机制,矫正抽象危险犯扩张范域的品格危险,避免其沦为刑法过分打击的工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