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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1991,(6)
一、行署复议权问题行署有没有复议权,《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做明确的规定.《条例》第12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行署只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署没有复议权.但是实质上,行署完全担负着一级政府的管理职能,行使着一级人民政府的权力,它的职权、组织机构等均和省辖市、自治州一样.如果不承认行署的复议管辖权,不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能体现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那么,行署如何取得行政复议管辖权呢?目前,通用的办法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把复议权委托给行署.我们认为,委托这种方式不利于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根据《条例》第28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由此可见,一个组织取得职权的途径有两种:一种途径是由法律、法规授权;另一种途径是由行政机关委托.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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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议管辖主体确定的几点认识彭俊;蒋义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后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一条由原来的“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修改为“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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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复议管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具有复议管辖权,是行政机关受理复议的必备的两个条件。本文仅就这两个问题谈一些自己的观点。一、关于申请复议期限问题 国务院 1990年 12月 24日发布, 1991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第 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特殊情况耽误法定起诉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10日内,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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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和受理范围,使更多的行政活动受到法律监督,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进步和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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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对如何适用其中部分条款,司法实践中看法不一。本文拟就相关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理解,以抛砖引玉。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复议变更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若公民不服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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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认定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是复议机关具体复议工作开展的第一步,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借助复议途径寻得救济,因而也是关键的一步。那么,什么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组织可以申请复议呢?《行政复议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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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的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争议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如何确定管辖主体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申请人可以向该工作部门从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工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这就是一个共同管辖问题,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选择了哪一个行政机关,那个行政机关就应当具体管辖这个复议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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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条”“块”管辖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工商、地税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三部门”)实行由省条线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以下简称半垂直管理 )后 ,引起了在复议管辖上的不同争论。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一己之管见 ,以期抛砖引玉。我国《行政复议法》第 1 2条规定 ,除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由申请人选择 ,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申请人选择复议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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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复议条例》第27条也规定:“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双方的基本特征一致:一是同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二是参加到业已开始,尚未结束的诉讼或复议中去。双方区别在于参加诉讼或复议的方式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一是自己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一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而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方式只有自己申请,经复议机关批准同意一种。复议第三人的规定较诉讼第三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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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理申请: (一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以上是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规定。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是理论界、学术界和实际部门均十分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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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一)行政复议前置型。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一款和《海关法》第64条的规定即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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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复议期间对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问题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同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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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2,(2)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被告虽同属行政机关,但它们彼此仍有差别.对后一种情况中的复议机关的法律地位如何理解,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我们主张,经复议机关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以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理由如下: 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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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诉讼期间、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2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4条分别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第45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同时,行政复议法第33条又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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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性要件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均应作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和判决。这就将我国行政执法的程序性要求提高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但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究竟由哪些要件组成,怎样才算不违反法定程序这一系列问题目前还没有真正解决,由于我国尚无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学术界认识也不一致,因此对这个问题尚停留于理论探讨方面。本文试对这一问题作一个初步探索。一、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明确表明有该项执法管辖权行政执法应由有执法权的行政主体(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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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着重研究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应当改变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自由选择,取消行政复议中的终局裁决,应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建议国务院应当设置复议机构,取消原行政机关管辖;应当将本级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共同管辖改为由本级政府管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派出机关也应当享有复议管辖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