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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启动程序。由于《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检委会讨论和决定事项的范围比较笼统,致使基层检委会研究事项比较繁杂,一些应该由承办人和主管检察长决定的事项进入了检委会,增加了检委会的工作负担。 笔者认为,应该对提交检委会的事项进行明确界定,不属于检委会研究的事项不能提交研究,  相似文献   

2.
论检察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检委会的职权范围问题,直接关系到检委会发挥作用的空间以及检委会与检察长之间的分权制衡。对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范围的界定,关系到在检察权配置中检察委员会的职权范围。鉴于目前检察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和事项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应对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应对检察长可以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以赋予检察长必要的选择权。  相似文献   

3.
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人民检察院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的常设议事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有权就相关议题提请召开检委会的主体是承办部门或检察长,而作为检委会成员的检委会委员却没有获得授权。笔者认为,为了完善检委会议事制度,充分发挥检委会的决策职能,应当授予检委会委员就相关议题提请召开检委会的权利。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启动召开检委会的一般程序是,承办部门提出议题,经分管检察长的审阅, 报检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检委办)审查后,由检察长决定召开检委会,再由检委办通知检委会委员开会。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检委会委员参与检委会的议事活动,完全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检委会委  相似文献   

4.
一、“向前延伸”,为检委会正确决策这一中心环节服务 1、严把拟提交检委会讨论事项关。一是规范提请检委会研究事项的材料格式及其必备内容。凡拟提交检委会讨论研究的案件必须包括: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该案基本事实、诉讼过程、承办人意见、部门意见、主管检察长意见。这样,有利于承办人加强责任心,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通过提请材料综合反映案件的全貌,防止有意或无意避重就轻或避轻就重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提高检委会办事机构复核及检委会的议事效率和质量;有利于检委会委员客观、公正地阐述意见。二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为了有效发挥检委会科学决策、指导监督等作用,陕西省丹凤县检察院从检委会队伍建设、明确检委会议事范围等方面加强检委会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是明确事项范围,严把审核关口.在启动检委会讨论事项的程序方面,对提交检委会讨论事项进行明确界定,不属于检委会研究的事项不能提交,不能启动检委会议事...  相似文献   

6.
一、检委会办事机构职能关系的界定 (一)检委会办事机构对提交检委会讨论案件的审查限度。检委会办事机构对案件的审查,应只限于书面审查;而对事实和证据的补充和调查,应由承办部门负责。 (二)检委会办事机构与检委会、检察长的关系。检委会办事机构在检委会、检察长二者关系中的准确定位,关系到专门办事机构职能作用能否得到正常发挥,以及能否准确、公正地提供适用法律意见的问题。笔者认为,专门办事机构应当这样定位:检委会专门办事机构是检委会的参谋和辅助机构,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有  相似文献   

7.
检委会的决策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整个工作具有重大影响。保障检委会决策的正确性,离不开科学的程序设计。检委会决策的程序包括前置程序、汇报程序和讨论决定程序。为了检委会的顺利召开,应设置三方面的前置程序。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由检委会办事机构指定专人对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每一个案件进行阅卷。在决定程序中,应当就每一项议题的内容进行表决,以便形成决议。在决定重大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就提请讨论决定的每一个问题逐一进行表决。在检委会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过程中,无记名投票的表决程序应当作为检委会决策的必经程序。在决策可能存在重大错误时,设置必要的救济程序,是保障检委会决策科学性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作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内依法设立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检察委员会(以下称“检委会”)在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中对重大、疑难问题的决策把关作用,通常是以《检察委员会决定》(简称《检委会决定》)这一书面载体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检委会决定》文书的制作质量直接关系到能否客观正确反映检委会的议事决策,能否使承办部门正确贯彻执行检委会的决策。  相似文献   

9.
为了加强检察长对检察业务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检委的宏观指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广大检察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效率,切实降低诉讼成本,有必要充分利用检委会曾讨论、决定并通过法院公开判决的案例资源,建立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通报制度。一、概念和特征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通报制  相似文献   

10.
首先,要正确认识检委会的性质。检委会是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法定组织形式,是人民检察院讨论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业务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它的设立是建设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其次,要切实搞好检委会的制度建设。一要制定议事提请程序规定。有关业务部门按议事范围,拟报检委会讨论的问题和案件,须填写《提请检委会审议事项审批表》或《提请检委会审议案件审批表》,先交分管检察长审  相似文献   

11.
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权威议事和决策机构,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检察机关办理的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是检察机关的最高决策机构。目前,由于检委会现有的相关规定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原则、笼统的问题,基层院又普遍存在操作不规范、履职不全面,严重制约了基层检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12.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内部决策机构,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负有讨论决定和指导决策的职责。在新形势下,其职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当前,检委会工作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诸如议事程序不规范,议事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为解决好这些问题,河南省浚县人民检察院本着“积极主动,稳步推进,注重创新,拓宽思路”的原则,立足科技强检,利用网络平台构建了检委会议事系统,将高科技手段引入检委会工作,从而使检委会议事程序更加规范、有序,议事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一、充分发挥网络的“过滤”作用,把好提交关,切实为检委会“减负”在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3.
检委会议题范围包括议案和议事两大类。检委会议案应当准确把握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把握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几类特殊案件的涵义。议事则应当准确区分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的区别,实现“四大检察”议题范围全面协调充分。据实践调研,检委会议题范围把握仍存在重议案轻议事、议案范围不明、议事效果不彰、议题设计不准等问题,应予重视纠正。  相似文献   

14.
在加快检察改革和推行科技强检的过程中,依托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内专门设计的"检委会"工作模块,实行提交检委会议决案件、事项的网上受理、分发、讨论、决定、反馈的检委会网上议案,有利于建立一个公正、高效、规范,经济、透明的检察业务决策机制,进而保障检察权公平正义价值诉求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本文认为在加快进行检察改革和推行科技强检的过程中,依托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内专门设计的"检委会"工作模块,实行提交检委会议决案件、事项的网上受理、分发、讨论、决定、反馈的检委会网上议案,有利于建立一个公正、高效、规范、经济、透明的检察业务决策机制,进而保障检察权公平正义价值诉求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践中,检察长对审查逮捕意见的决定权,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检察长不能直接否定案件承办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检察长行使决定权只具有程序和形式上的意义,检察长的决定应当以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意见为基础,检察长否定案件承办人的意见直接作出决定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相似文献   

17.
第一,根据检察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增设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的部门建制。即通过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三条途径,对自侦案件立案监督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应该立案的,可以由上级责令下级检察院立案,也可以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具体办案部门予以立案。 第二,对群众的控告、举报及犯罪人的自首,可以参照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规定,由控申科审查后,移交刑事部门审核,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查研究决定是否立案。  相似文献   

18.
一、会前应规范的几项制度 1.检委会议事范围、议事时间的制度化。 首先,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①讨论和决定重大、疑难案件;②讨论、决定有关业务的重大事项;③进行业务学习。 其次,基层院应采用半定期方式议事。即以每月召开二次检委会为宜:一次可固定日期,以业务学习、讨论业务重大事项为主;另一次原则上确定一个日期,  相似文献   

19.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下称检委会),作为本级检察机关的内部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检察机关受理的重大案件和检察机关内部的其他重大问题。这一规定确定了检委会的职责及地位,成为检委会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在强调依法行使检察职权的时代,检委会在检察机关的地位与作用日益突出,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检委会模式提出质疑,以改进和完善检委会制度。一、检委会的起源及沿革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的内部权力机构的组织形式最早产生于山东抗日根据地,1941年山东抗日根据地关于《改…  相似文献   

20.
检察委员会可能在不同诉讼阶段对同一重大刑事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客观上存在内部监督不力的弊端。然而,以此来限制检察委员会受案范围,不仅混淆了对检察委员会及机构层级的定位,也与当前确定检委会例会制、充分发挥检委会议事作用的初衷相悖。较为稳妥的方式是,通过适当限制检察长的权力,实现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的相互制约;加强承办检察官的办案自主权,提高办案质量;加强检察委员会自身建设,切实规范个人责任制等方式深入推进检察委员会的内部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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