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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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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视听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  相似文献   

4.
不久前,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出《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自行车、电视机等18种商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1)哪些商品实行"三包"?所谓"三包",是指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对所经销的商品应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根据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包括:自行车、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等18种商品。  相似文献   

5.
这里所说的“固定电话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有线用户接人的按键电话机、无绳电话机、ISDN数字电话机及各种功能装置。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相似文献   

6.
《司法业务文选》2013,(8):19-27
1.2012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2.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  相似文献   

7.
今年4月23日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网购“后悔权”后,争议不断.因而有必要结合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法益目标,对《草案》中“后悔权”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范围、不应退货的商品类别、经营者义务范围、退货退款期限、经营者应退价款的范围、个人销售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承担主体范围等文体的合理性进行观察、分析和判断,得出结论,以促进完善立法和未来该法的实施.  相似文献   

8.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享有在收货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该权利在外国法中又被称为消费者取消权,指通过一些特殊消费模式如远程交易、上门交易等进行消费的消费者享有一定期限内无理由取消合同的权利。在远程交易领域,《消保法》规定消费者仅可在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行使无理由退货权;英国、德国和欧盟指令则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金融消费、分时租赁等多个领域。文章通过比较中外消费者取消权制度,提出我国立法部门可以考虑在远程交易领域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合理扩大,以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法治与社会》2003,(6):48-49
“汽车三包”规定及汽车召回制度有望在年内出台。作为准备,国家质检总局召开研讨会,对《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汽车三包”规定)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10.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在我国,其他商品早已实施"三包"规定,而汽车却一直执行着"只修不退"的行业潜规则。在2012年的"汽车‘三包’第一案"击破司法坚冰后,涉及汽车"三包"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只不过,在2014年3月13日,媒体针对车主展开的调查显示:汽车"三包"规定实施半年以来,仅有18.6%的车主有过维权经历,而其中仅有22%的车主退换车辆成功。这预示汽车"三包"的未来之路会走得非常艰难。  相似文献   

11.
正"非因质量问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今后这样的声明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而无效。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新消法在"经营者的义务"一章中增加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条款(新消法第25条),该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  相似文献   

12.
《法学》1989,(6)
《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四月一日生效。《条例》共七章二十七条,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多方面、多角度地规定了有偿取得商品和服务并用于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即消费者)的五项基本权利,同时又规定了其三项义务。它既规定了为社会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的十二项法定责任,明确了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首先由销售者承担责任,又规定了销售者、生产者的免责条款。《条例》既规定了各级工商行政和物价、卫生、技术监督、商品检验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  相似文献   

13.
2013年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了三种主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制技术。立法意图与规制技术的关系应得到认真对待,因为法律须尊重市场规律,认识到消费者作为价格的最后承担者,协调消费者的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信息披露的规制技术具有法律意义但实施效果未必理想,仍需在现有基础上进行予以完善,如增加产品使用信息、所披露信息的顺位规定等。撤回权的规制技术则需要详细规定其适用条件、范围、计算方式,设定合理的成本负担规则及责任承担规则。消费者救济权的规制技术要适当考虑维修、更换、退货的适当顺序并分别对其设定适用条件,而非简单以退货为最方便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4.
网络零售近年来发展迅猛,但由于服务不到位引发消费者不满及投诉也日益增多.退换多次,邮费怎么算?以物流系统显示的签收日期为准,还是以消费者实际拿到的时间为准?退货过程发生损坏如何认定?代收货产生纠纷,怎么判断?如何取证? 今年3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其中规定消费者对大部分网购商品有权“七天无理由退货”;去年10月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等四类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相似文献   

15.
正"非因质量问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今后这样的声明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而无效。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新消法在"经营者的义务"一章中增加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条款(新消法第25条),该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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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2013,(5):8
4月2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本次修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近20年来的首次修改。其中关于"7日退货"的规定被认为是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之一。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  相似文献   

17.
在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及知情权都因网购的非现场性而面临更大威胁。为了填补法律空白,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从而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增设第25条规定了网购消费者的7天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对不属于除外范围的不同商品可无理由退货,但需保持商品完好,且要自行承担退货运费。这一制度的出台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进步。然而,立法在后悔权适用范围、完好标准、退货运费分担上还存在不明确或者不合理之处,还需进一步摸索与完善。  相似文献   

18.
第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第二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尚未售出的商品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并报…  相似文献   

19.
产品责任之抗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产与消费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与生产者相比,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消费者合法权益固然要得到保护,但是生产者的利益也不应当被忽视。产品责任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生产者的利益。根据产品责任法的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抗辩事由通常有责任排除、责任减免和其他产品责任抗辩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20.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在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商品合同中享有的"无理由退货"的反悔权。反悔权的性质属于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具有特殊性。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应当依照法律进行,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要件。该权利行使之后,发生解除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商品合同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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