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享有在收货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该权利在外国法中又被称为消费者取消权,指通过一些特殊消费模式如远程交易、上门交易等进行消费的消费者享有一定期限内无理由取消合同的权利。在远程交易领域,《消保法》规定消费者仅可在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行使无理由退货权;英国、德国和欧盟指令则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金融消费、分时租赁等多个领域。文章通过比较中外消费者取消权制度,提出我国立法部门可以考虑在远程交易领域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合理扩大,以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消费者反悔权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限内,消费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地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由于工业化程度较高,随之而来的消费者运动频繁发生,英国、西欧和北美等地区成为反悔权制度的发祥地。随着时代的变迁与更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较为成熟,并且成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维权利器。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伴随着各种新型交易方式的兴起,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变得日益严峻,亟待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相似文献   

3.
消费者的天然弱势,决定了立法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消费者反悔权是国外立法中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一定期限内享有无偿撤销合同的权利。该制度对于保障消费关系的公平与合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只适用于特定的消费关系。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规定,结合我国现实,将其上升为法定权利  相似文献   

4.
论消费者撤回权的构成与行使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欧盟以及德国法中的撤回权制度值得我国立法加以借鉴。消费者撤回权的客体要件应限于互联网销售、上门方式推销商品、商品房销售、消费者信贷等合同;经营者就消费者撤回权负有告知义务;撤回权行使期限应以消费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应规定6个月左右的撤回权最长存续期限,同时应赋予经营者事后告知的机会,并将此时撤回权行使期限由通常的14天扩展至1个月;消费者行使撤回权时只需单方面向经营者作出撤回的意思表示即可。  相似文献   

5.
消费者反悔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的交易领域内,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消费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的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其具有主体特定性和反悔无因性的特点。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在第25条首次规定了类似反悔权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陈小龙 《法制与社会》2013,(33):266+271-266,271
消费者反悔权是国外立法中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在我国,国内对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并不多也不完善,导致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相当多的问题。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应该更加全面。目前,随着各种消费方式的增加,各种消费投诉也增多。消费者反悔权在我国应当作为消费者一种基本权利的补充,借鉴国外反悔权的立法规定,结合我国现实,将其上升为法定权利。  相似文献   

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以来第一次进行大修,新增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成为修法的一大亮点。反悔权是属于经济法范畴内的消费者权利,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理念、反悔权的来源、主体、内容及救济决定了其和传统民事权利不同;消费者反悔权是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的延伸,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反悔权和"三包责任"不同,是一项新的消费者权利。  相似文献   

8.
论德国法上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之撤回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合同必须遵守的原则,当事人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原则上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当事人只能因错误、恶意欺诈或者胁迫而撤销合同.但是,在消费关系中,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因此在消费合同订立过程中,消费者的意思决定自由经常会受到来自经营者的非正当影响,而这些影响通常却又不足以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缔约自由,现代消费者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于合同生效后的特定期限内单方面撤回业已生效的合同的权利.以<德国民法典>中消费者保护撤回权的相关规定为背景,保护消费者之撤回权这一制度的缘起、性质和理论基础、权利的适用范围、权利的有效行使以及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对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之撤回权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潘智伟  刘剑 《法制与社会》2011,(27):233-237
消费者要购买或者使用商品,首先要了解这件商品的真实信息,否则消费者其他权利的实现会受到限制,因此,知情权是消费者行使各项权利的基础,我国法律虽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做了许多规定,但是法律对于经营者侵害知情权要承当的责任规定不明确,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等阻碍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不利于知情权的保护。法律上的各种保护措施与救济手段仍存在一些不足,根据理论界的研究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解除合同的方式及程序作了规定,但实践中如何具体把握?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相似文献   

11.
李杨 《法制与社会》2013,(32):16-17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和保障受害人利益出发,赋予一方当事人重新做出意思表示,撤销已生效合同的权利。法律规定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合同当事人,但又规定撤销权的实现需依靠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介入.而撤销权又属于形成权。这种诉讼之必要的立法模式亟需改进,本文认为赋予当事人以意思表达主义的方式直接行使撤销权,以达到撤销合同的目的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2.
一、收回权问题的提出收回权,又称反悔权,意指作者因为自己的思想观点发生变化、作品的内容出现错误及其他正常理由,有权收回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它是作者修改权的一种极端表现。收回权是一部分保护精神权利的国家授予作者的一种权利。不过,授予收回权的国家一般对该权利的行使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如收回权的行使以作者意愿赔偿出版者、使用者的损失为前提;收回作品须原出版者或发  相似文献   

13.
法律释疑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晶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 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 人身权、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 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_一是财产安全权。值得注意的是, 财产安全,并不仅仅是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本身的安全,还包括除 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具体运用我们在购物或接受服务时,首先要考虑安全性,若对此有顾虑,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  相似文献   

14.
刘欢 《法制与社会》2013,(24):69-70
消费者反悔权不仅赋予了消费者"毁约"的权利,也赋予了消费者对经营者不当经营行为的"惩罚权",是围剿虚假广告的利器。从实践来看,很多电商已经制定了类似的制度,如亚马逊的30天无理由退换货制度,淘宝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当当7天退货15天换货制度等。通过比较,三家电商的"无理由退换货"政策在适用范围及商品类目不统一、设定的退换货要求过于苛刻、退款时间不统一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2014年3月15日,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作为本次新修改的一大亮点——网购消费者七天反悔权,对其争议自实行以来便一直存在.无疑,网购消费者七天反悔权对网购消费者来说是一项权利,相对应地,其为经营者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也产生了许多新的利益平衡问题,亟待明确和完善相关规定,以全面准确地保障其运行.  相似文献   

16.
耿峰 《法制与社会》2010,(33):106-106,127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于这一项权利的行使,现行法律对其权利的规定并不是非常完善和清楚。本文从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条件、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措施、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等方面介绍了股东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7.
钱玉文 《现代法学》2012,34(4):108-116
消费者权的行使可能会损害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权利冲突意味着权利的限制与边界,确立消费者权法律边界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权利冲突理论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过错责任是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经济自由平衡保护的重要机制,特殊消费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时,也应遵循法益衡量规则。  相似文献   

18.
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作为承租人的公民、法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必须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即只能由法律加以创设,而不能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  相似文献   

19.
孙永一 《山东审判》2005,21(3):37-38
一、委托人介入权的行使《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主动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该法条一方面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同时又以但书的方式规定了阻却委托人介入权行使的例外规定。审判实务中判断第三人是否具有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根…  相似文献   

20.
归入权研究     
郑文科 《法学杂志》2004,25(6):18-19
归入权是指公司享有的对法定的公司职员的违法交易之利益,收归公司所有的权利。归入权的客体是法律规定的公司内部员工的法定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归入权是财产权,是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归入权应当按照顺位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行使,其行使所得利益归公司享有。行使归入权的情形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