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推进社会性别平等的过程中,男性自身参与的愿望仍然非常不够.应该从制度和个人两方面鼓励男性参与.男性气概是多样的,支配性男性气概是可以被改造的,改造支配性男性气概将在个人层面上直接促成男性参与.笔者提出"男性觉悟"、"男性解放"、"男性觉悟二重性"等概念,主张应该唤起男性觉悟,认识到传统的支配性男性气概对男人和女人的共同伤害,使得男性积极主动地颠覆支配性男性气概,进而同女性携手推进性别平等.但这种觉悟与解放应该同时认识到父权文化和体制对女性的压迫比对男性的压迫更重,才能保证其对两性平等的推进.同时,作者以生殖健康领域为例,说明支配性男性气概的改变将如何影响到男性在生殖健康领域的积极参与.  相似文献   

2.
试析大众传播中性别歧视的成因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认为,大众传播的公众性使它倾向于迎合大众心理,包括暗合他们落后的性别意识.同时,作为社会扩展主流文化的重要途径与方式,它难免要表现由传统积淀而来的性别歧视.大众传播媒介普遍地商业化运作,由此出现了一切可能促进销售的行为,包括针对更有购买力的男性促销,把女性性对象化、商品化.大众传播的信息源是社会组织,而这类组织往往是与国家权力有紧密联系的社会核心组织,是性别制度中有比较明显的性别特征的组织,女性通常只能在其边缘发出自己的声音.  相似文献   

3.
都市职业女性政治参与行为分析——基于上海的实证调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试图以现代都市社会为背景,以都市职业男性为主要参照体系,研究都市职业女性的政治参与行为.结果发现,都市职业女性有着较低的政治参与行为.但是,在都市职业女性群体中加强社会团体建设,积极开展有组织的、政治性的社会参与活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都市职业女性的政治参与行为的不足.  相似文献   

4.
依照平等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应该对男性和女性的性权利都予以保护。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刑法保护的性权利主要是女性的性权利,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则不是很具体和明确的。因此应该通过完善立法,来加强对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5.
组织内的权力系统可分为权力的正系统和权力的负系统两大部分.组织中的政治行为发生在这两大权力系统中,并由此决定着组织内的两种不同政治秩序.组织内权力负系统的政治发展水平,可从普遍度、强烈度和效能度三个基本维度进行测量,但普遍的发生水平往往是中等的.应该全面认识政治竞技场在组织社会中的作用,它可能在微观及宏观的社会层面产生明显的消极影响,又可能为我们服务.  相似文献   

6.
组织公民行为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研究热点,但已有的研究大多局限于以企业员工作为研究对象,而对公务员的组织公民问题,却鲜有问津。实际上,公务员工作性质的公共性、工作行为的标杆性、工作角色的双重性、工作职能的服务性、工作组织的协作性、工作职责的模糊性、工作过程的难以监控性、工作目标的多维性、工作绩效的不易评估性十大职业特性,决定了组织公民行为是公务员这一特殊职业的必要行为,也是公务员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为此,需要通过重视公务员甄选,加强行政文化建设,完善绩效考核制度,转变领导风格,维护心理契约等管理策略来激发公务员超越个人的狭隘私利,积极主动地展现组织公民行为。  相似文献   

7.
近期,网络和报刊等媒体上火爆流行着被××的词语,生活中也时常听到被××的声音。官本位思维和行为是被现象产生的根源。少数机关管理者把本身应该提供的服务看作是一种施恩行为,在服务的同时进行各种软控制,被自愿的现象就在所难免了;一些企业管理者把员工原本应得的福利当成是对员工的一种额外恩赐,员工自然就有了被福利的感受。官本位思维和行为的另一大表  相似文献   

8.
丁延松 《青年论坛》2007,(6):108-112
性自由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组成部分,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我国立法与司法在性权利保护方面却表现失衡.对于以女性为对象的性侵犯行为,立法将其作为犯罪进行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司法上也比较重视,可以说,女性性权利的立法与司法保护是比较完备的.而针对男性的性侵犯行为,虽然在社会上不断涌现,并且也产生了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立法仍然关注不够,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存在着立法上的空白和司法上的真空.这就需要从立法层面加强研究,以改变这种局面.  相似文献   

9.
有组织犯罪概念的社会学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前在理解有组织犯罪概念上 ,在关于有组织犯罪的主体、结构、目标和手段等四个方面存在分歧。从社会学角度对有组织犯罪的主体进行深入分析 ,有组织犯罪的主体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群体或组织。有组织犯罪可以定义为以暴力、恐吓、贿赂等手段为后盾 ,为牟取经济利益而持续性地提供非法商品和服务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群体或组织所实施的违犯法律的行为。  相似文献   

10.
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将组织卖淫活动中的"代聊手"代聊行为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并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其实,有些组织卖淫活动中"代聊手"代聊行为既不是正犯或者主犯的直接帮助行为,又不符合实行行为的构造,不能以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上升为实行行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这种直接作用于帮助犯、间接作用于正犯或主犯的帮助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间接帮助行为.作为间接帮助行为的"代聊手"代聊行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依附于组织卖淫罪中正犯或主犯行为,发挥着次要或辅助作用,符合组织卖淫罪从犯的该当性和违法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