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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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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以传统隐私权保护为基点的现行立法与司法,无法完成现代隐私权,特别是个人信息隐私权所强调和要求的保护架构.在权利配置上,无法实现对传统隐私权按照个人信息处理程序的不同阶段进行权利增设与重置.在保护机制上,无法通过司法能动主义建立个人信息隐私权,特别是基因隐私权所要求的公共监督框架.因此,在后基因组时代,应当坚持以个人信息法作为个人信息(包括基因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框架,在个人信息法的范围内,对作为高度敏感个人信息的基因信息予以特别处理.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利益衡量更显重要,主要体现为个人信息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数据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平衡。从法律依据看,我国法律文本中解决个人信息利益与其他利益冲突的规定主要体现为“数据条款”和“公共利益条款”。从司法实践看,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导致了其与个人信息利益的紧张关系,公共利益代表机制的多元加剧了其与个人信息利益之间的冲突,且呈现出“重追责轻管理”“重刑轻民”、救济机制不畅等特点。实现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利益平衡,在解释论层面需要强化处理个人信息基本原则、保护责任机制和侵权法律责任,在立法论层面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相关核心概念、创新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建立专门个人信息保护机构以及健全个人信息权益救济规则。  相似文献   

3.
试论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公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信息社会下,个人信息隐私权不仅受到来自私权主体的侵犯,而且因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信息技术的变革,个人信息隐私权也受到来自公共部门的侵犯。因此,对个人信息隐私权进行公法保护成为一个新的课题。我国尚未有个人信息隐私权专门保护的公法文本。本文以保护个人信息隐私为基本出发点,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三国的比较考察,提出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公法保护的初步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是个人信息保护亟需回答的首要问题.当前我国不乏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范,但仍缺少对个人信息权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上,亦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认识不一.纵观世界各国,有以欧陆“逐步发展个人信息权”与美国“隐私权保护”为代表的两种模式.在法理学说上,个人信息权主要有六大学说:宪法人权说、一般人格权说、隐私权说、财产权说、新型权利说、独立人格权说.其中,唯有独立人格权说恰当阐释了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个人信息权具有与大数据时代特征相适应的独特内涵,其范围、内容均无法为其他权利所替代,社会情况的深刻变化呼唤个人信息权的诞生.在法律属性上个人信息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5.
李姝卉 《法学》2024,(3):17-31
数字技术在为人类生活带来便利、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服务能力及效率提升的同时,使自然人隐私权面临以保障安全和发展经济为名的潜在威胁、数字伦理缺失等多重消解风险。当下中国形成了以《数据安全法》保障数据安全、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民法典》保护自然人隐私权的立法模式。但在数字时代,上述立法模式存在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界定不明、缺少流动场景下对隐私权社会属性的重视、隐私权法律救济和责任规制缺失、国内外的隐私权保护立法衔接不足等问题。在数字时代,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完善,应从法理和适用规则上界分隐私和个人信息,依群体分类保护隐私权,完善私密信息的法律救济规则,健全对重点场景和行业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公平公正的数字贸易与隐私权保护国际规则,强化自然人对数字社会治理的参与等。  相似文献   

6.
朱昆 《法制与社会》2012,(19):109-110
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排他控制权,在本质上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但是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与隐私权相比存在诸多差异。当前我国民法体系内还不存在个人信息权这一法定权利,但是刑法体系中已经存在相关罪名用于对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法律依据欠缺、侵权主体多元化以及损害后果的抽象性导致个人信息权遭受侵害后难以实现私法救济。本文前瞻性地探讨了如何从私法救济的角度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的救济,并提出了相关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7.
张建文 《中国法律》2011,(5):42-46,109-113
在我国,司法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较强的司法能动性和司法造法性。因为,在立法上,不但对传统(古典)隐私权的独立保护是较晚的事情,而对以个人信息为主要保护对象的现代隐私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8.
韦雪 《法制与社会》2014,(22):69-70
搜索引擎为信息检索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带来了对隐私权的侵犯。搜索引擎中的关键字广告涉及搜索引擎运营商利用关键字广告泄露、转卖用户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本文分析了这一行为是否为侵权及侵权途径、救济方法,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北方法学》2022,(1):117-131
司法实践表明,平台企业间的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威胁着消费者的隐私安全,现有相关法律制度由于主体性缺位而没有提供有效的救济机制。相较于传统单一的私法或公法保护机制,竞争法的优势在于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能够掌握到消费者隐私权侵害事实,有助于降低消费者个人的维权成本以及监管机构的执法成本。但竞争法介入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理论争议和制度短板限制了其优势的发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将与竞争法保护形成有效衔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从竞争法角度而言,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立法补足介入隐私权保护的制度短板,健全竞争执法中的隐私权保护机制,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提升隐私权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10.
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个人信息侵权的保护采用了具体人格权中隐私权的路径,它无法对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伴随的财产利益进行全面的保护.在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是采用“以人格权为中心、包含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两部分内容的一元模式”,还是“以包含个人信息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为导向的人格权和财产权二元模式”,需要借助经济学的分析工具.此外,基于价值的多元,任何权利的运行都要有个界限,个人信息权亦如此.在遭遇言论与表达自由、信息的自由流通、国家安全和权利人的同意四种情况时,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力度要“克减”.当然,这四种“克减”场域仅仅是基于“类型化”的分析,具体的案件还要进行具体的“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11.
欧美个人信息保护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方式美国和欧洲存有差异,本文主要对美国及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模式及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影响作以比较,以期对我国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的保护立法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2.
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管窥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现代意义的隐私权乃是一种“个人信息控制权”,因此有必要对收集、利用、保存、传播他人信息的行为全面进行规范,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模式上,根据是否以一部法律对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规范,分为总括和分离两种模式。在立法内容上,“OECD劝告”曾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八项原则,同时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可具体化为五项权利。另外,对特定行业制定特别规定是普遍采取的做法。  相似文献   

13.
周玥 《法制与社会》2014,(6):246-247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势在必行。在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美国信息隐私权与德国个人信息立法有着典型意义。美国信息隐私法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而德国以一般人格权为其权利基础。本文认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和观念前提下,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均不能满足我国内在要求,我国立法应以具体人格权为基础构建个人信息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14.
如今当红的“人肉搜索”风潮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众追求社会公平公正的意识,满足了公民对信息批露公开公正的要求,但在“人肉搜索”中公开的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人肉搜索”过程中的不适当的行为很容易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本文通过对“人肉搜索”现象及隐私权界定的分析,探讨了“人肉搜索”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以及司法救济途径,简析如何把“人肉搜索”这把双刃剑收为己用,真正做到对隐私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王利明 《现代法学》2013,35(4):62-72
就整体而言,个人信息这一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权的范畴,正因为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存在的诸多差别,所以,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即应以私权保护为中心,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相似文献   

16.
吴洪爵 《法制与社会》2010,(27):296-296
“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不得不引起我们对隐私权的思考。基于我国法律保护现状,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迫在眉睫。本文在考察各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基础上,基于法经济学“财富最大化”的观点,认为美国“自由流通论”式的立法模式应该是我们的首选。  相似文献   

17.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作为隐私权范畴之一,“溢出”传统“私域”而向“公域”延伸.这种延伸使传统的私法保护模式陷入困境,同时也意味着公法介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成为发展之必然.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横跨“公私”两大领域的这种“复合性”事实,使公私法“整合”保护模式成为“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法律保护发展的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18.
政府巨型数据库时代的公民隐私权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已经进入政府巨型数据库时代,政府掌握着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但是,当我们开始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时候,却没有人注意到政府巨型数据库可能对公民隐私权造成的危害。历史上,政府巨型数据库对公民隐私权的潜在危害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世界范围内,个人信息保护逐渐成为宪法隐私权的一部分,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宪法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这一发展又促使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政府巨型数据库的规制越来越严格,对个人的保护越来越完善。我国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弄清楚我们的政府巨型数据库的运作情况及其对公民隐私权的影响。我国在确立宪法隐私权的同时还要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宪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李汀 《时代法学》2023,(3):70-81
面对数字时代下侦查权社会化演变及侦查活动趋近大规模监控的“功能蠕变”,我国传统刑事诉讼规则缺乏对侦查中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呈现目的控制,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目的限制原则亦欠缺对刑事侦查情景的细化调试。基于对欧盟目的限制原则在通行及刑事司法领域相区分的路径设置考察,我国应对刑事司法适用的目的限制原则进行情景化改造:在收集端口建立明确、合理、个人信息最小化的要求;在处理端口建立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以兼容性判断为标准的限制使用要求,同时配以个人信息流转的第三方传输豁免规则与目的变更规则。以此在避免刑事司法机构随意处理个人信息,限制侦查权等公权力边界的同时,减少个人信息在刑事司法领域流动的阻碍,以提高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20.
网络隐私权的属性:从传统人格权到资讯自决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在网络环境下,传统上侧重于保护精神性人格利益的隐私权概念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各国已经逐渐认识到了传统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不足,纷纷制定出新的法律以更好地保护与个人网络信息有关的隐私权,隐私权的内涵也已从消极被动的“私生活不受干扰”的人格性权利发展为积极能动的“自己的信息自己控制”、兼具人格和财产属性的权利,即资讯自决权的概念。这不啻是大陆法系传统人格权法律保护制度的一次革命。但是,在为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利益而行使资讯自决权时,也应受到相应的合理限制。这里,法律在隐私权的保护和公共利益、投资利益的保护之间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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