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标志着一个我国担保法中关于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担保形式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物权担保制度的核心。然而笔者认为,现行物权担保制度自始就存在着一些矛盾和漏洞,有损于其功能的发挥。一、抵押物登记的效力担保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  相似文献   

2.
完善我国抵押制度的几点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完善我国抵押制度的几点立法思考史钧王瑾杜学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出台将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发展推向一个新阶段。其中,关于最主要的担保方式——抵押的法律规范无论从实践意义上还是立法技术上都有突破性的进步。但一项法律制度的完善毕...  相似文献   

3.
现代社会中,抵押担保是财产担保的最主要方式,有"担保之王"之称.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抵押担保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它们成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主要渊源.  相似文献   

4.
徐建平 《法制与经济》2008,(12):8-10,12
二战以来。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担保法发生了重大变化,浮动抵押制度是较能顺应其发展变化趋势的担保形式之一。由于我国立法上长期未确立浮动抵押制度,实践中造成了诸多不便。《物权法》首次确认了浮动抵押制度。这对担保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陈洪发  房跃 《中国司法》2003,(11):47-47
现代社会中,抵押担保是财产担保的最主要方式,有“担保之王”之称,我国《民法通则》、 《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抵押担保制度作了相应规定,成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主要渊源。抵押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达成、维护市  相似文献   

6.
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2,自引:0,他引:32  
我国担保法颁布以后,抵押制度在法律上得到极大的完善,抵押作为交易中经常采用的担保方式,在实践中对保障债权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增强主体的信用,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风险,发挥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审判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就此谈几点粗浅的意见。   一、抵押当事人能否自行约定抵押期限   我国现行《担保法》在保证制度中,规定了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但是在抵押制度中并没有规定期限问题。《担保法》第 39条中规定了“当事人认为需要…  相似文献   

7.
陈斯 《广东法学》2001,(6):20-24
抵押,是物的担保方式之一,是大陆法系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依现行民法理论通说,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不动产之权利、动产的占用,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2项规定抵押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一债务人下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担保法》则在第33条规定了抵押的概念为:“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相似文献   

8.
二战以来,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担保法发生了重大变化,浮动抵押制度是较能顺应其发展变化趋势的担保形式之一。由于我国立法上长期未确立浮动抵押制度,实践中造成了诸多不便。《物权法》首次确认了浮动抵押制度,这对担保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的是共同抵押制度而非财团抵押制度。共同抵押权是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在多项财产上设立的多个抵押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共同抵押权人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就各个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使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分受清偿。共同抵押权人同时拍卖共同抵押的全部标的物并分配价金之时,应按其各自抵押财产的价格比例进行其债权负担的分配;在异时拍卖并分配价金之时,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共同抵押权人应该赋予有利害关系的物上保证人、后顺序抵押权人以及第三受让人以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从共同抵押的立法界定入手,进而提出了构建我国共同抵押制度的初步设想。认为我国的共同抵押制度,在范围上应与担保法的规定相一致,在种类上应包括单一共同抵押和复合共同抵押;共同抵押权的一般行使规则由抵押合同约定,若抵押合同未有约定,则承认抵押权人有选择权;共同抵押权人实现方式应以拍卖为主,且由抵押权人直接进行拍卖委托  相似文献   

11.
动产抵押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动产抵押是曾一度存在于古罗马法中的重要担保制度,但滥觞于《法国民法典》的近代民法传统却对之采取了根本否定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了动产抵押,但在体例安排上未臻完善,相关条文过于概括简略,从而限制了这一颇有生命力的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围绕着有关动产抵押的几个实践、理论意义较大的问题,谈点浅见。 一、动产抵押制度的产生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是对自《法国民法典》以来近代大陆法系民法传统的突破,弥补了“民法上否认不移转占有动产担保化的欠缺”  相似文献   

12.
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属人的担保、债权担保。抵押担保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属物的担保、物权担保。当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时,如何确定担保人的责任及内部追偿,对此《担保法》与《担保法》司法解释虽已作出规定,但对某些相关法律问题在理论上与具体司法实践中尚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探讨。一、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保证担保与…  相似文献   

13.
动产抵押是民法中一项新的,也是自产生之日起就充满争议的抵押担保形式.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说明动产抵押的存在是有必要的。我国在担保法和新出台的物权法中都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但存在一些很重要的问题,其中一个焦点就是动产抵押的公示,只有发现其不足并加以完善,才能使动产抵押能够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草案)的说明》指出:抵押担保的关键是抵押物的范围,哪些可以作为抵押物.作为抵押物必须是能够转让的财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担保的目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规定了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范围;担保法更加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在我国可以抵押的财产和禁止抵押的财产.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下列财产可作为房地产抵押的抵押物.  相似文献   

15.
根据《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我国禁止抵押物的价值小于其所担保的债权额。因此,重复抵押必须是在抵押物的价值减去前位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尚有余额的情况下,才可以将该余额设定再抵押。应该说,担保法如此规定忽视了抵押制度的基本原理,以至对于资金融通、市场交易实无促进之功效,更不利于充分发挥抵押物的经济效用,确切地讲该条款的设立,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一部分经济活动。本文主要从对重复抵押的性质和如何正确理解抵押物的价值和其所担保的债权额之间量上的关系两个层面对这一规定的不合理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6.
最高额抵押制度的沿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额抵押,在日本称为根抵当,初见于法民2132条,德民1190条对其作出比较完整的规定,瑞民继之。日民本无规定,于昭和46年颁布了《关于民法一部分改正的法律》,增设了最高额抵押制度。我国台湾地区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最高额抵押见于1976年1月28日修订的《动产担保交易法》第16条。但实际上该制度大部分内容散见于判例中。我国大陆地区担保法制定之前,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实务上亦不多见,只是基于该制度之先进性,有益于经济发展才将其纳入立法。  相似文献   

17.
传统民法将财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在传统担保制度中,抵押物的范围仅限于不动产,这是因为抵押缺乏物权公示制度,动产抵押会因动产的隐藏转移而使抵押权人根本无法行使抵押权。近代以来,为实现动产的担保功能,随着动产形态的变化和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动产抵押权在各国立法中大抵都得到了承认,但动产作为抵押物的范围仍旧受到很多限制,如德瑞民法典中仅将航空器和船舶等特殊动产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相对来说,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民法可用于抵押的动产范围则广一些;而从我国的《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和《物权法》第180条、第184条可以看出,我国对设立抵押权的财产除法律明文加以禁止的以外,范围极广,不论是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均可  相似文献   

18.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担保物权制度与金融发展关系越来越密切,动产成为现代信用交易中重要的担保资源,发挥动产抵押在抵押贷款上的融资效力,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具有重要意义。美国是世界上动产担保制度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动产担保融资已经占到中小企业融资总量的70%以上,这与美国相当成熟并在不断完善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密切相关。美国将动产抵押系统化规定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中。我国对动产抵押制度主要规定在《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中,并在《物权法》中对担保法中的规定予以整合,进一步规定了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主义,还创造性的引入了英美法系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本文通过阐述美国《统一商法典》动产担保制度,以期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19.
抵押物登记行为的性质及登记部门的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押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一种重要担保制度。抵押担保已越来越受重视,并已成为银行对借款合同首选的担保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要进行抵押物登记,抵押物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或对抗要件。在抵押物登记中,因登记中的过错而成论的情况也日渐增多,但审判人员对抵押物登记行为的性质和登记部门的责任形式认识不一,以致诉讼的性质和裁判的结果也大不相同。抵押物登记中登记部门的过错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登记部门的过错类型有三种:第一,强行为抵押合同的当事人设定抵押期限。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  相似文献   

20.
论财团抵押     
一、财团抵押的概念财团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动产、不动产及财产性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标的设立一个抵押权,法律上视此财产集合体为一个独立财产,于此集合财产上设立的抵押谓财团抵押。在各国立法上,以企业财产整体设立担保的,可分为两种类型:一为英美法上的浮动担保制度;二为财团抵押制度。浮动担保制度系由英国衡平法确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用,在国际商业信贷中也得到广泛运用。财团抵押制度最初表现为德国法上的铁路财团抵押,现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浮动担保和财团抵押作为企业担保制度,具有一定共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