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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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斯.抵押合同若干法律问题初探[J].广东法学,2001(6):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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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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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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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抵押,是物的担保方式之一,是大陆法系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依现行民法理论通说,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不动产之权利、动产的占用,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2项规定抵押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一债务人下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担保法》则在第33条规定了抵押的概念为:“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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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务人 第三人 财产 不动产 债权 抵押物 民法理论 折价 变卖 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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