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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诉讼当事人地位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因被害人与案件结局有实体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案件结局涉及被害人利益的维护,所以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是合理的.既然被害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那么若让其被动地接受别人为其安排的诉讼结局,而其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无能为力,则其主体地位就会受到贬损,这不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因而,必须使被害人作为诉讼主体充分、有效的参与诉讼.而在诉讼的各角色中,只有当事人地位有此功能,所以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是必要的.这一合理性与必要性便构成了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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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自诉案件中是自诉人,他的诉讼权利一般能得到保障,但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往往被当作证人对待,他的诉讼权利因而没能充分行使。本文对公诉案件被害人(以下简称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作些探讨。 被害人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人,证人是有义务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知道的案情的人。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各是证据的一种,但是被害人同证人的诉讼地位、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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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确立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一,有权参加刑事诉讼,其参与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与案件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起控诉作用,在自诉案件中独自承担控诉职能,在公诉案件中,起辅助控诉职能,能独立发表自己的控诉意见,对判决结果不服,可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根据控方有求刑权的诉讼理论,被害人可向法院提出其求刑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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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权利地位常常未引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足够的重视,往往被等同于证人。其实,这是没有严格依法办事的表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很多明确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一、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被害人,是指他的合法财产、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人。刑事诉讼中,因有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之分,所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就有所不同。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就是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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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2条第(3)款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问题,有多种不同的看法和主张。本文试提出三个观点,望行家们不吝赐教。一、近亲属为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害人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由被害人授权或经被害人同意、认可,否则,被害人可以拒绝,代理活动无效。因为公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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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 ,使我国在人权保障尤其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但与对被追诉人权利的重视相比 ,人们对被害人权利所给予的关注则显得不够。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 ,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很难落到实处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尊重 ,以致其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实现。针对这种状况 ,笔者不揣浅陋 ,试作简要探讨。一、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必要性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 ,在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方面最值得称道的是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地位。所谓当事人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 ,并且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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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面"三角结构"中,多数被害人仅作为一名证人参加诉讼,这种诉讼结构更为关注的是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及对被告人权利的维护。为重视被害人独立的利益诉求,突出检察官与被害人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各方诉讼主体之间的均衡,应从几何模型角度构建立体"锥形结构";刑事诉讼"锥形结构"即在控诉、辩护和裁判平面三角的基础上加上被害人的充分参与,形成法官主持下的被害人、检察官、被告人之间均衡的立体诉讼格局,维护被害人之当事人地位。在刑事诉讼"锥形结构"中基于当事人(被害人)选择权与公安司法机关追诉权的配置,被害人参与诉讼的路径可分为对抗性路径与合意性路径,旨在构建不同路径中被害人之当事人地位的保障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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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2)
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一项新的诉讼权利。因为在《刑事诉讼法》上对此没有规定,而是在《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载明律师的主要业务包括“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司法实践证明被害人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具有现实意义。被害人在自诉案件里可以成为自诉人,享有一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权利;在诉讼案件中也处于特殊的法律地位,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上都享有种种不同的诉讼权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现象经常发生,如果委托知晓法律的律师作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那么就会起到被害人自己所起不到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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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应将受害单位规定为“当事人”裴以冈新刑诉法应该加强对受害单位诉讼权利的保护,将受害单位规定为“当事人”,赋予受害单位与被害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一、与被害人相比,受害单位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其所处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自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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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问题颇值得研究。当前,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被害人基本上处于证人的地位。其理由是:检察机关参加诉讼既代表国家利益又代表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被害人是否参加诉讼无关紧要。其实,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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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不足。主要体现在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漠视,被害人不能积极参与诉讼,诉讼成为了与自己无关的事实,从而致使被害人在受到犯罪侵害之后,又遭遇国家司法制度的冷落。恢复性司法对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具有重大的重构意义,是对传统刑事司法的一种修正或补充。对被害人权利的尊重构成了该司法模式的核心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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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现行刑诉法,虽然新刑诉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被害人的处境,使被害人获得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一些新的权利。但是,由于经济条件、司法水平、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现行刑诉法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规定仍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具有从属性、被害人的很多诉讼权利得不到保护或确认,以及被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等方面。因此根据我国目前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现状,在刑诉中完善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增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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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的刑事自诉模式下,被害人为刑事诉讼的主体之一。但在漫长的中世纪,被害人陷入证人的境地,国家成为唯一的诉讼主体。当代,虽然被害人普遍地被当作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是并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所以传统的刑事诉讼结构一直没有被害人的一席之地。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应当恢复刑事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设计相应的制度充分保障刑事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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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适用刑事回避的理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四种回避理由,存在明显不足,还应当明确规定:(一)系本案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被害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因为,被害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如果司法人员是本案被害人,就不能保证公正断案。或者,司法人员是被害人的近亲属的,也有可能失去公正立场,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即使他能够公正地处理案件,也不能消除被告人一方和群众心中的疑虑,于诉讼进展不利,并可能影响诉讼结果的权威性,如果司法人员与本案被害人有其他关系就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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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1)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可否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和《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律师业务中包括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未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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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越来越注重人权保护的今天,刑事被害人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应该得到最直接最充分的保护。虽然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刑事被害人诸多权利,但仍存有不足。本文着重从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存在问题和原因以及如何完善等方面进行了探讨,以期更好的完善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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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死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作用在法律上并不明确,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如死亡被害人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均不甚明确.本文根据刑事诉讼原理以及律师工作的实践经验,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死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使其具有类似于刑事辩护人的独立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