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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各国的刑事起诉方式主要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刑事司法中自诉权的确立,保障了被害人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并经法院的公正审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在本文中,笔者拟以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为考察对象,重点探讨在我国现行公诉与自诉并存的体制下,如何确定自诉案件的范围、如何协调公诉与自诉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保障自诉人的诉讼权利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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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我国律师工作的一项新业务。由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律师在担任这两种代理人时的职能和工作方法也应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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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自诉案件中是自诉人,他的诉讼权利一般能得到保障,但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往往被当作证人对待,他的诉讼权利因而没能充分行使。本文对公诉案件被害人(以下简称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作些探讨。 被害人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人,证人是有义务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知道的案情的人。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各是证据的一种,但是被害人同证人的诉讼地位、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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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是刑事案件中遭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分别在第40条、第84条、第88条、第145条、第155条及第182条等多处以法律条文形式固定了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为了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从诉讼参与人上升为“当事人”,在公诉案件中被赋予以提出抗诉权、上诉权,允许当庭向证人、被告人发问,提出诉讼主张等权利。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一大突破,也是与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特殊身份相适应的。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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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诉讼理论上,有学者将被害人划分为狭义的被害人和广义上的被害人,狭义的被害人即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广义上的被害人则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以及他们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①因此,笔者将刑事代理划分为狭义的刑事代理和广义的刑事代理,狭义的刑事代理是指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广义的刑事代理则包括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自诉案件的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实质是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移植,而自诉案件的代理有其特殊性———当被告人提起反诉后,代理人将一身二任,同时代行控诉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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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分为自诉和公诉两种。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代理,是大家比较热悉的。在公诉案件中,特别是在公诉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对民事部分发表意见,已是习以为常,但是,能否对刑事部分发表意见,目前看法颇不一致。 有的同志认为,公诉案件有检察员代表国家追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没必要代理刑事部分,只能代理民事部分,有的认为,代理民事部分必然要涉及到刑事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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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现状及调查分析 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基本上还是比较高的。1980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为被害人的地位规定了三种情况:如果被害人依法提起自诉,就成为自诉人,属于抗诉一方的当事人;如果被害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而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既不是证人,也不是当事人,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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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2)
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一项新的诉讼权利。因为在《刑事诉讼法》上对此没有规定,而是在《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载明律师的主要业务包括“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司法实践证明被害人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具有现实意义。被害人在自诉案件里可以成为自诉人,享有一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权利;在诉讼案件中也处于特殊的法律地位,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上都享有种种不同的诉讼权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现象经常发生,如果委托知晓法律的律师作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那么就会起到被害人自己所起不到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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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取消免诉权,扩大不诉权的同时,为充分保护被害人权利,扩大了自诉案件范围,规定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一旦被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则转化为自诉案件已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变革,涉及到检察机关履行公诉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方面面,本文试对此作一探讨。一、公诉转自诉制度的本质刑事诉讼经历了由自诉到公诉,及公诉、自诉并存的历史发展过程。当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不仅仅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侵害,而且是从根本上危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是对统治秩序的侵害时,以国家名义对被告人提起诉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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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公诉案件当事人,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原告”履行控诉职能,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出许多问题。德国附带诉讼制度允许被害人作为附带诉讼的原告人而非公诉案件本身的当事人参加公诉,具有合理性。借鉴德国的做法,我国应增设刑事第三人制度,让被害人作为刑事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从而有效解决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参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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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公诉案件当事人,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原告”履行控诉职能,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出许多问题。德国附带诉讼制度允许被害人作为附带诉讼的原告人而非公诉案件本身的当事人参加公诉,具有合理性。我国应借鉴德国的做法,增设刑事第三人制度,让被害人作为刑事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从而有效解决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参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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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是相对于自诉案件而言的。自诉案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必须由被害人亲自到法院告诉的案件;另一类是不需要进行侦查、轻微的刑事案件。而公诉案件,则是指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对被告人作出裁决的案件。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罪刑一般都比较严重。根据我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在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既可依法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可依法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维护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当前律师执行上述职务的情况看,人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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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刑事和解是刑诉法修改后新增设的制度。在西方刑事和解也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与被害人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制度。一、新《刑诉法》中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在《刑诉法》修订之前,对自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已有相关法律规定,新《刑诉法》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从立法上明确了刑事和解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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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中,犯罪人和被害人相伴而生,过去,我们把过多的目光聚焦到了犯罪人的权利保护上,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方面有所疏忽。本文从刑事被害人在现行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的缺陷这个角度出发,就公诉案件中自然人形态的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缺失及完善发表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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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应当被赋予上诉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应当被赋予上诉权李文健,陈海光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的上诉权因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而不同。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独立的上诉权;公诉案件中,由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被害人不是当事人,因而被害人对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