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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扣、手续费与折扣、佣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回扣、手续费和折扣、佣金的概念及区别回扣,是指在商品交易中,卖方在收取的贷款中扣出一部分送给买方或者其他经办人的钱财。回扣的实质是从买方支付的货款中返回的一部分钱财,是对销售利润的再分配。手续费,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了推销产品、购买材料、联系承包业务或者进行其他经济活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对方推销人员、采购人员、业务人员等作为“酬劳”的钱财,一般称其为“好处费”、“辛苦费”、“介绍费”。“活动费”、“信息费”等。回扣是卖方给予买方的,是单向的给予。卖方给予回扣有两种形式:一是主动地给予;一是被动…  相似文献   

2.
一、回扣的产权属于谁有学者认为 ,由于回扣的产权属于买方 ,收受回扣只可能构成贪污或职务侵占 ,而不可能构成受贿。1笔者认为 ,上述论者对回扣的产权归属作了简单、片面的理解 ,事实上回扣的产权并不一定归属于买方。为了论述 ,有必要先给回扣下一个定义。关于回扣的定义 ,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 :回扣 ,是指商品交易中 ,卖方在收取的价款中扣出一部分回送给买方或其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的金钱、实物或其他物质利益。2 不同学者对回扣所下定义有所差异 ,但都认为收受回扣的主体可以是买方或者买方的代理人 ,回扣可…  相似文献   

3.
一回扣的具体含义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刑法学界对回扣有以下若干种认识:①回扣是卖主或者买主支付给替其"出力"的人的钱;②回扣是卖方付给替其"出力"或"促成交易"的人的钱;③回扣是经手采购或代卖主招揽顾客的人向卖主索取的佣钱;④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中,由卖方从其所得价款中退还给买方单位或者经办人的款项;⑤回扣,是指商品领域中卖方支付给买方单位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货款,其实是卖方销售利润的再分配,即把一部分利润让给买方,回扣只能是卖方支付的,不会付给居间地位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4.
一、回扣的概念及其特征 关于回扣的概念,存在着多种理解。从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回扣是“经手采购或代卖主招揽顾客的人向卖主索取的佣钱。这种钱实际上是从买主支付的价款中扣出的,所以叫回扣,有的地区也叫回佣”。第二种观点认为,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价款中退回给买主的钱款。第三种观点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和发展,商品的购销竞争愈来愈激烈。回扣,作为一种商业促销手段不可避免地出现于各种经济往来和贸易交换中,成为困扰社会各界的一个法律热点。本文拟就回扣行为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以供商榷。 回扣的概念及特征 回扣,是指卖主从买主支付的价款中扣出的返还给买主或买主代理人的那部分款项。也可以理解为,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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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是指在经济往来中,卖方从买主支付的价款中扣除一部分给买方单位或经办人、中间人的钱,或承包方从承包款中扣除一部分给被承包方或经办人、中间人的钱。由于这种被扣出的钱,是从买主支付的价款中扣出的,所以叫做回扣。对于收受回扣以受贿治罪。早在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七条就规定:“……在本条例公布之后,如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交易中仍有送收小额回扣情事,不论送者收者,均分别以行贿、受贿论罪。”近年来,送收回扣之风又日渐盛行,大量的违法回扣冲击着正当的商品竞争,  相似文献   

7.
“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买卖双方按价成交后,卖方从收取的价款中扣出一部分回送给买方,其实质是对销售利润的再分配。回扣是与市场经济紧密联系的,一方面可以促进商品流通,加速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当它与权力勾结,账外暗中操作,逃避公平竞争、政府监管,其作用就会走向反面,就会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阻碍和破坏作用。如何正确认识“回扣”给社会带来的利与弊,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是当前检察工作的重点。本文拟就“回扣”问题进行总结、探讨,希望能对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一、回扣、手续费的含义及处理的原则回扣,是指在商品购销业务或劳务中,由卖方从收到的价款中退给买方单位或经办人个人的钱或物,由于这种钱或物是从买主支付的价款中返回的,所以叫做回扣或回佣。手续费,是指在经济往来中,买方或卖方当事人、居间人以各种名义得到的“提成费”、“辛苦费”、“交际费”、“车马费”、“酬金”等。回扣、手续费是商品经济的产物。资本主义国家,在商品交易中送、收回扣、手续费,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惯用手段,法律上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但对政府官员、公务人员或经办人却有许多严格的限制。当前,各资本主义国家处理回扣问题虽然不尽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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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证监督专款专用的责任问题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银行保证监督专款专用作为银行担保业务的一种,是指在买卖双方(也可能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后,买方(或发包人)须按照合同规定向卖方(或承包人)预付一笔款项,以便对方支付采购物资或劳务的第一批费用;但因买方(或发包人)担心卖方(或承包人)在违约时不退还这笔款项(即担心这笔资金不安全),所以就要求卖方(或承包人)请求卖方(或承包人)的开户银行对买方(或发包人)保证监督这笔款项的专款专用。  相似文献   

10.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回扣问题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热点,褒贬不一。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首次把利用回扣进行经济犯罪活动明确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为打击以回扣为手段的经济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回扣犯罪的认定及防治谈一孔之见。一、回扣与收受回扣的关系。回扣与收受回扣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购销业务中,买卖双方按价成交后,由卖方从收到的价款中退给买方的钱或物。买方是特殊主体,包括公有制性质的单位和其经办人;卖方则是一般主体。回扣的特征表现为:第一,回扣是在经济交往中,买卖双方私下共同认可的行为;第二,回扣的款物源于买方单位,归于买方;第三,交易标的物的实际售价与开票计帐不符;第四,卖方为推销产品,买方想从中获得利益,双方往往互相串通,侵害国家或集体的利益而中饱私囊。  相似文献   

11.
商业贿赂罪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1993年我国新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22条又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司法机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力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就商业贿赂罪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商业贿赂罪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帐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表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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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法语     
在商业贿赂问题探讨中,回扣与折扣是非常容易混淆的两个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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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回扣现象悄然渗入到经济生活,越来越普遍地影响着人们的经济行为。在医药经济领域,回扣现象泛滥成灾,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就治理医药流通领域回扣现象谈点我们的设想。一、医药流通领域回扣现象的主要表现目前,回扣问题在理论上及法制上并没有得到完全明确的回答,特别是在法律上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四角号码新词典》的解释:"回扣是经手采购或代卖主招揽顾客的人向卖主索取的佣金,这钱实际上是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扣出来的。"这就是说,回扣是在商品购销、劳务交易活动中,卖方从买方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一部分返还给买方的钱或物。它实质上是卖方为吸引购买自己的商品而给予买方以优惠或好处的一种经济行为。基于这样的理解,综观医药流通领域的回扣现象,可以发现,其主要表现有六种形式;①现金回扣。根据医药商品销售额或订购额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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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回扣     
论回扣朱孝清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至此,近年来开展的对回扣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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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一是回扣,即在商品的买卖中,由卖方从收到的价款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者其经办人。二是手续费。指给中间人的多种费用的统称,如好处费、辛苦费、介绍费等。三是礼品和礼金。即以礼品或者礼金的名义行贿。四是以购代贿。即高价购买受贿人或者其亲属出售的物品、字画等。五是提供消费项目代贿。包括免费旅游、宴会等满足受贿人吃喝玩乐欲望的活动。六是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进行贿赂。七是为受贿单位或者个人报销各种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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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及刑事政策对回扣行为向来是严厉禁止的,并对送、收回扣者分别以行贿、受贿论处,并且认为单位可以成为收受回扣的主体。如 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1997年新刑法第387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391条规定:“为谋取不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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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底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这对回扣、折扣、佣金作了明确的界定,对回扣亮起了红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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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在购销活动中以低于同期市场价购进商品,又向卖方索取或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非法收受回扣、手续费在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是大量发生的,特别是在某些乡镇企业发达的地区和承包企业中更为普遍,他们把给回扣、手续费作为有竞争手段.对在购销活动中以低于同期市场价购进商品,并且质量又没有问题的,而向卖方索取或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的问题,就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有一种观点认为,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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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个人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为谋取本企业的不正当利益出面向某国家工作人员行贿7万余元,对王某的行为是定行贿还是单位行贿,意见争议很大。请问应如何处理?广西读者贺祥成贺祥成同志:《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据此可以看出,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与行贿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单位行贿罪的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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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看“医疗回扣”。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表述,“医疗回扣”是指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的行为,并且《意见》把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的,也认定为“医疗回扣”行为。从其内容上可以看出,“医疗回扣”行为本身符合受贿类犯罪的必备要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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