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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经营罪存在的合理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具有妥当性,是因为非法经营罪的设立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需要,非法经营罪的存在符合法学理论的基本原理,符合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的内在规律和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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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构成要件的异化,归结于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堵截条款的立法规定,是一种虚假的表象性认识;在适用中司法人员对堵截条款的曲解才是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异化的实质.是故,对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异化的限缩应立足于司法而不是立法.教义学的分析路径可以在司法适用中实现对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异化的限缩.基于《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教义学视阈下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司法适用的具体限缩,应从“违反国家规定”、“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和“情节严重”三个方面展开.虽说“网络水军”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将其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有违罪刑法定之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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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被学界视为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开放性的表述使它在严密法网、提高法的灵活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无规律的扩张适用却使其逐渐地偏离了“法之明确性”的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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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9,(4):18-35
投机倒把罪属于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与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存在密切的关联性。从1949年到1979年,我国没有制定《刑法》,但在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中,却对投机倒把罪做了规定,成为当时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惩治破坏计划经济体制的投机倒把行为的主要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投机倒把罪,但对投机倒把行为没有具体规定,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因而投机倒把罪具有口袋罪的特征。随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投机倒把罪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1997年《刑法》废除了投机倒把罪,代之以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特征,利用《刑法》第225条第4款关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规定,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扩张非法经营罪的范围。从投机倒把罪到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演变,可以视为是我国《刑法》70年历史变迁的一个缩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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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是指在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建设行为。对违法建设行为追究犯罪的责任,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违法建设行为是不是经营行为,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多种情况。违法建设中的经营行为应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违法建设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还必须考虑违法建设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违法建设中涉及的渎职犯罪,主要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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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一直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广泛争论的问题。而现今许多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在实践中的运用,逐渐脱离了立法原意,成为口袋罪。本文试以从内涵到外延的逻辑顺序,对非法经营罪做收缩性反思。本文认为非法经营罪的违法性实质在于破坏市场秩序,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法条的解释和案例的分析得出应对其应进行限制性解释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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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性规定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实践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性规定的态度并非学界所期待的"限制",而是尽量"扩张"。司法实践不受刑法条文空白罪状要求的制约,参照相关"国家规定"的比例很低。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赌博罪等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同类案件适用非法经营罪的比例大于后者,而且非法经营罪的宣告刑重于后者。刑事立法背离罪刑法定原则越远,刑事司法罪行擅断的程度就越严重。司法实践不仅使非法经营罪变成了"口袋罪",也变成了刑罚过剩的"恶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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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经营罪堵漏条款的合理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新刑法实施以来 ,有关非法经营罪的特别刑法、司法解释相继出台 ,显示了该罪的极大不确定性。只有厘清非法经营罪堵漏条款与一般条款之间的内在联系 ,分析堵漏条款的丰富内涵 ,才有可能合理规范非法经营的堵漏条款 ,以防止该罪进一步地膨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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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来,刑法修正案(七)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有所变化,非法经营罪的外延和内涵也随之变化。笔者以三年来浙江余姚法院审理的非法经营案件为样本,分析案件审理情况,总结经验,以期能更好的指导审判实践。一、审理非法经营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总量较少。自2009年来,余姚法院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的总量较低,共审结44起。其中,2009年审结非法经营案件13起,占全年案件总量的0.9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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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刑法将投机倒把罪这一典型“口袋罪”予以分解,并代之以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被普遍认为是刑事立法进步的重要表征。然而,随着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不断扩容.这一罪名也逐渐被置于愈益尴尬之境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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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向某等4人群发短信牟利、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周某、邵某和徐某在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发送各类信息,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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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大哥"涉嫌非法经营被逮捕①后对《刑法》225条第4项非法经营行为的弹性条款规定的质疑再次浮现②。非法经营罪不是口袋罪,本罪属于行政犯罪,以行政违法为前提,以刑事违法为落脚点,决定了弹性条款的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罪也必须要求行为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违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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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下的非法经营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经济犯罪之一 ,由于其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存在 ,非法经营罪有成为新的“口袋罪”的危险。非法经营罪的本质在于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法律法规事先确定的市场管理秩序 ,而且该秩序会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有所变化 ;现行的刑事立法已经表现出对非法经营行为的关注 ,但亦步亦趋大可不必 ,完全可以以空白罪状之不变应万变 ;对“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范围 ,应正确理解“国家规定” ,并对此进行适当的限制 ,才能够有效地限制其扩张 ,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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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选取北京市法院系统审理的典型案例,对非法传销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处罚进行了详细分析,并结合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含义,及如何掌握非法经营罪中"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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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并将其增补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由于立法已经将"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从"非法经营"中剥离出来,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传销型的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后是否还继续存在,争议很大。由于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定,本文将从一个案例入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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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进,股份制已经成为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在这种经济背景下,现行的1997年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定位已经脱离于当前的经济背景,事实表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原有规定明显存在犯罪主体狭隘的缺陷,建议将本罪的犯罪主体扩大至所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并且对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亲友利用便利条件进行非法经营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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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司法适用的急剧扩张引发了当下的实务困境,尤其是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堵截条款的“口袋罪化”更一再突破刑法的底线.困境映射了当前司法认知的混乱和基本立场的偏离,突破困境,路径上需要立足刑法基本立场,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刑法谦抑原则和体系解释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慎重控制非法经营罪“口袋化”的刑事司法政策,规范解释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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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的法益是仅限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知识产权。刑法第217条第(一)项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私服”、“外挂”行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法条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不能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