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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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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涉外民商事纠纷依法行使诉讼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因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有重大差异,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其结果往往大相径庭,因此各国无不在立法上通过各种关联因素尽量扩大本国的司法管辖权。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各国已形成了各种行使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大体上包括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四类。但在具体适用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往往产生管辖权冲突。我国对涉外民商事纠纷诉讼管辖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的规定。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二…  相似文献   

2.
民事再审诉讼管辖权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民事再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人民法院正确确定民事再审诉讼管辖权,对保护当事人再审诉权,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实现程序正义显得尤其重要。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四级法院对民事再审诉讼均有管辖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有指令管辖权现行民事再审诉讼管辖为多级管辖制度,多级管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海事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海事法院主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取得涉外海事管辖权。一、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基于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和事具有属地主权的原则确立的。属地管辖原则表现在涉外海事诉讼管辖上,是指海事争议的人或事与我国领域相关,我国海事法院即具有管辖权。由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如何准确地把握法律原则,正确处理好诸如诉讼管辖与仲裁管辖的关系,涉外海事诉讼的国际协调,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的欺诈性规避等问题,仍然有待于在理论上加以阐述和在海事司法实践中予以总结。本文拟就涉及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的几个问题,结合海事审判实践,谈谈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5.
对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异议进行听证之必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据初步统计,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2002年受理的涉外商事案件中,有近30%的案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由于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如何进行审查并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决定有无管辖权是法院内部的事,无需召集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只需进行书面审查即可。应该承认,对级别管辖权异议进行书面审查是完全可行的。因为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内部的事,且级别管辖主要是根据诉讼标的来确定,而诉讼标的通过书面审查完全可以查清。但对涉外商事案件的有些管辖权异议,即是采用诉讼方式还是仲裁方式,是内国法院管辖还是外国法院管辖、内国法院是否是最方便管辖的法院等管辖权异议,进行书面审查就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6.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7.
《中国法律》2002,(4):14-14,70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8.
刘懿彤 《法治研究》2015,(3):133-141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方面,由之前的4条删减为两条,将涉外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的规定删除,适用国内编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种修改不仅没有使涉外编管辖权的规定得到完善,反而陷入了尴尬的境地。本文拟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出发,探讨其关于涉外管辖权方面规定的缺陷和不足,并结合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借鉴一些国家或者公约关于管辖权方面的规定,力图提出一些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9.
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实施已15个春秋,面对新形势下日趋复杂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及轰轰烈烈的民事司法改革大潮显然已捉襟见肘。鉴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纳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内,这无疑为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对该制度作一全方位的扫描,着重分析其亟需弥补的缺陷与不足,推动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并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产生持续、有效的影响,是极为必要的。  相似文献   

10.
<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国内民事案件没有规定协议管辖,但该法第192条却对涉外民事案件规定了协议管辖。这种看法值得商榷。笔者认为,不管对国内的还是对涉外的民事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法律规定允许民事诉讼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协议的方式来约定管辖法院,把纠纷诉诸法院审理。它只是落实法院主管的一个途径,是在纠纷已确定由法院主管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哪一家法院审理。只要依法,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使原无权管辖的法院产生管辖权或本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管辖权。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复杂而多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再审程序功能的发挥。从民事再审的特别法律救济及纠错程序的属性出发,兼及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将民事再审案件改为由二审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管辖并统一按照二审程序审理裁判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12.
刘根  廖鹰 《法制与经济》2013,(10):10-12
作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受案的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管辖错误或管辖不当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比,惟独刑事诉讼在管辖权异议方面一直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是世界刑事诉讼的通例,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和谐,因而我国有必要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   

13.
楼戬 《中外法学》1990,(6):70-71
<正> 一、在案件的管辖方面表现之一,把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划入自己的管辖范围.有的案件,依《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管辖范围,本地法院无权管辖,却拒不移送有管辖权的外地法院,擅自收案。表现之二,两地或多地有管辖权的,本地抢先立案受理,有的甚至形成一个案子两地受理的奇怪现象。如湖南省某地一起矿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的当事人分属甲、乙两县,合同签订在甲县,履行在乙县.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  相似文献   

14.
黄志慧 《法学》2023,(12):176-191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引入了“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开启了我国适度扩张人民法院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新时代。“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不为国际法禁止,亦回应了国际民事管辖权理论基础的变迁,从而构成其作为中国主体性涉外法治话语的正当性依据。在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中,“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具备替代国内民事管辖规则的类推适用、供给与国内法域外适用条款相衔接的司法管辖规则以及填补必要管辖权功能空缺之体系效应。从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出发,“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的适用,应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厘清联系标准的认定,并利用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法律制度对其合理限缩。作为我国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妥善实施“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不仅有助于维护本国民商事利益,也是参与民商事争议全球治理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5.
为了依法正确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以及海事审判的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关于管辖第一条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第二条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相似文献   

16.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17.
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在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各自形成的涉外民事管辖权制度也未能取得统一。在我国和外国立法对具体的涉外民事管辖规定各不相同的情况下,因不同的管辖权连结因素相应地分布在这些不同的国家,由此将产生中外民事管辖权冲突。例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涉外民事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普通管辖权,而按照英国判例法,只要起诉时被告在本国境内有“出现”的事实,英国法院就可向他送达传  相似文献   

18.
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以原告就被告的一般民事管辖原则为基础,以住所地、国籍国、惯常居所地为主要的管辖依据,法律法规中仅对有限的管辖消极冲突情况做了些许规定,对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处理一概采取平行管辖原则。但是在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上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新的管辖原则已经产生并被适用,在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上也是如此。  相似文献   

19.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经济手段,在挑战传统民商事管辖权理论的同时,也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相关规定带来极大挑战。为应对这些挑战,诸如涉外因素判断标准的多元化、剔除实际联系标准、对不合理协议管辖进行规制以及承认电子消费合同中协议管辖的效力等方面应成为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趋向。  相似文献   

20.
上级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对争议案件进行和解或调解,如何进行和解与调解?笔者结合审理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件的司法实践,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一、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件的形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案件管辖方面两地法院之间是很难形成管辖权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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