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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春生 《中外法学》1991,(3):8-13,27
<正>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通常要提出索赔.怎样确定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鉴于各国法律有关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存有一些分歧,如果依据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法律选择条款来确定准据法,那么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就会因准据法不同而相应有所不同.自1988年1月1日起,《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生效了,至少在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已经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而我国是缔约国之一,本文拟就公约的规定为主线论述国际货物  相似文献   

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如果在合同的履行出现了当事人违约的情形,法律是如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当事人又可采取哪些补救措施呢?不同的国际条约以及各国的国内法规定有所不同。具体到我国而言,如果营业地在本国的中方当事人签订了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他将面临两个调整该合同的法律:一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另外一个则是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因  相似文献   

3.
白璐 《法律适用》2014,(3):105-109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均有规定欠款利息偿付义务的条款。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第3款规定,卖方要求买方赔偿其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法院可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公约第7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拖欠任何金额,另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且该利息不适用公约的免责条款。我国是公约成员国,我国法院审理的很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件都应直接适用公约,如有公约的立法空缺未涉及的问题,应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准据法来解决。上述案件如涉及利息偿付问题,仅凭公约78条无法确定计算利息的利率,需要进一步寻找准据法来确定利率。如果准据法为中国法,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是我国买卖合同领域唯一关于欠款利息偿付的规定,因此该条是我国填补公约78条立法空缺的法律条文。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发现与公约第78条相比,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关于利息的规定存在单向性、惩罚性和不可免责性几个特点,在国际贸易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给确定利息偿付义务时的法律适用造成一定障碍。最后,在上述发现的基础上,本文尝试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提出几个建议,供立法和司法人员参考。  相似文献   

4.
以往.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即时结清的合同除外)、《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上述三部合同法以下简称旧《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合同形式的书面要求。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作了修改.并与《公约》的规定相趋同。我国是《公约》的成员国,1981年9月30日签署该《公约》时,对合同形式条款作了保留。因此.随着我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对外贸易量的不断增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也越来越凸现出来。为此.本文将对我国国际货物…  相似文献   

5.
我国学术界大多认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一个实体法公约,人们对公约研究的重点大多放在对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问题上。然而公约中的有些内容却属法律选择问题,公约在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融进了法律适用原则,使公约不仅具有实体法性质,而且具有国际私法特性。了解公约这一双重特性,有助于我们正确处理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论芬兰国际合同法律适用法徐国建一导言很长时间以来芬兰在国际合同法律适用这一国际私法领域并无成文的一般法律的规定。1964年6月26日芬兰第387号法律,即《芬兰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法》(该法的中文译文附后),只是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这种特殊的国际合同...  相似文献   

7.
陈治东  吴佳华 《法学》2004,(10):107-118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当代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进程中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 ,正确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正确理解公约的精神及适用原则 ,直接关系到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由于公约本身规定的适用条件的灵活性以及有关国家于加入公约时所作的保留 ,更因为法律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同理解 ,导致在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程序中适用公约的复杂性。本文以中国为视角 ,系统地分析在纠纷解决程序中适用该公约的基本问题 ,以求得对公约适用原则的正确理解。  相似文献   

8.
段瑞林 《中外法学》1983,(4):65-69,25
<正> 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买卖合同公约的第一部分是关于其适用范围的规定。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特色,也颇为复杂,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货物买卖公约是用以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统一实体法,这是确定其适用范围的基本原则。什么是货物买卖,公约未予定义。罗马研究所1935年拟定的统一法公约草案第1条曾规定,货物系指可移动的有体物(客体),即有体动产。各国法律和实践一般也这样认  相似文献   

9.
<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于1988年1月1日生效。我国在1986年12月交存了核准书,是该《公约》的第十个缔约国。除了我国声明的两项保留以外,《公约》已对我国生效。我国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同营业地处于另一缔约国的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公约》  相似文献   

10.
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往往会提出某种补救方式,然各国在立法上对其有不同规定,如果依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或合同约定的法律选择条款确定准据法,势必会使这种补救因准据法不同而异。1988年1月1日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务实的态度协调了不同国家的立场,充分考虑到了国际贸易中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目前情况下至少在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适用的国际统一的法律规范。本文拟对《公约》关于违反合同补救的方式、含义、适用及特点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11.
多边条约的缔约国作出保留的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的若干规定对其适用的法律效果。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作出的两项保留正体现了保留摒除、更改条约义务的作用。只有正确理解保留的法律效果,才能在是否要提出或撤销保留问题上作出正确的判断。  相似文献   

12.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卖方一项重要义务,它关系到买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复杂,涉及各国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2002年修订的德国新买卖合同法体现了大陆法系对英美法系的又一次认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应规定在借鉴英美法系的同时又有其特点;而中国《合同法》中关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的规定更是填补了公约相关规定的空白。  相似文献   

13.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加入WTO给我国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也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企业和经济组织直接参与国际商事活动的机会大大增加。怎样有效地利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规范保护自己,是一个急需引起注意的重要问题。由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兼容了不  相似文献   

14.
<正>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发展,各类涉外经济合同大量增加,因违约而要求损害赔偿的倩况也随之突出。运用损害赔偿的法律原则合理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赔偿额,已成为法律理论和实践应当深入研究的急切问题。本文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自1988年1月1日对我国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其他国家的法律与实践,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赔偿作一些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15.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程度的日益加深,国际货物买卖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订立,就是针对越来越多的跨国贸易,为其提供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准绳。《公约》第35条就是具体规定了作为合同的卖方应如何满足交付货物的要求。《公约》第35条共有三款内容,第一款规定了货物与合同的相符,是判断货物合乎要求的最初条款;第二款是在当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同意的情况下适用,明确了一系列设想问题的解决;第三款则规定了卖方的对存在交付不符的免责。  相似文献   

16.
“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民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进一步发展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我国法律已确立了这项原则。本文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针对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时间、范围、效力、变更选择以及“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限制进行了阐述。我国应尽早批准这个公约,真正使意思自治原则得以更好地实施  相似文献   

17.
货物品质异议期限是买卖合同中卖方瑕疵担保责任及买方主张货物品质瑕疵权利的平衡"工具",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异议期限做了系统而周密的规定,我国《合同法》既借鉴《公约》设置了包括相对与绝对的两种货物品质异议期限制度,又有不同于《公约》的规定。本文对《公约》及我国《合同法》相关法条分别进行评析,并对两者进行比较。  相似文献   

18.
作为买卖合同的两种形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存在着许多共识。但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鲜明的涉外性,导致了二者之间的明显差异和显著不同。本文试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CISG)与我国《合同法》为出发点,通过制度的比较,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并提出完善我国合同法的相关构想。  相似文献   

19.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它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买卖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该合同在我国外贸实务中还称为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是我国最重要的涉外经济合同.(“国际”性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就是“涉外性”)一直由《涉外经济合同法》调整,今年10月1日我国新《合同法》生效,将取代《涉外经济合同法》等三种合同法规,而新合同法只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第一百二十六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对涉外合同其余各方面未作特殊规定,意味着涉外合同将参照普通经济合同的相关规定适用统一的《合同法》.现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关问题,结合新合同法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20.
柯卿 《法制与经济》2008,(8):121-12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贸易领域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公约第1条第1款(b)项规定公约不仅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还可由于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这样就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使法律适用产生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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