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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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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钿 《法制与社会》2014,(11):260-262
公证员起源于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代书职业,代书人通过代为拟写法律类文书并签字以对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增强双方对该法律行为的认可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公证员在证明过程中担任着判断和定论的角色,以公证权力担保法律行为的形式或内容的真实性,是公证制度的核心因素。我国的公证制度经历了不同的阶段,自《公证法》颁布以来,公证制度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的认可,但公证员的法律地位仍然没有得到明确的定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证制度作用的发挥。文章立足于近年来我国对公证制度的改革,分析当前国情下公证员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公证员的应然法律地位进行探究,以推动公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段伟 《中国司法》2006,(3):55-57
公证员助理是辅助公证员完成公证任务的人员。随着我国公证员制度建设要走法律职业化这一目标的提出,公证员助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公证员职业化建设要求公证员成为业务素质高的法律专业人士,即能够在公证活动中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高效、公平地处理公证业务,这就必然要求公证员需要助理来为其做一些涉及公证业务的辅助性工作。由于法律资格准入的特点,导致必须明确公证员助理的职责权限、在公证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即必须在新形势下重新建立公证员助理制度。也正因此,公证员助理制度是整个公证制度的一个重要命题,不可回避和…  相似文献   

3.
《公证程序规则》争议问题研究(上)   总被引:4,自引:3,他引:1  
刘疆 《中国公证》2006,(11):23-28
“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任何法律、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受合同约束的协议在能够恰当地适用或执行之前都需要解释。”《公证程序规则》作为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基本规范,在适用中必然被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反复地解释。由于所处的环境、自身的业务素养不同以及个案之间的差异,必然导致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对《公证程序规则》的解释不尽相同,甚至发生争议和冲突,本文试就《公证程序规则》实施中争议较多的一些问题作一浅析,以就教同仁。  相似文献   

4.
《公证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将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专列一条是《公证法》的一大特色,也是当事人知情权的体现,不履行告知义务就违反法定程序.告知不仅是公证员作为法律服务人员的义务,也是公证预防纠纷的直接体现,更是公证员维护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5.
公证机构、公证员与当事人(客户)的关系是建立在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基础上的。这种法律关系是一种适法关系.是建立公证机构、公证员与当事人正当关系的法律基础。如何构建合理的公证的权利、义务、责任体系,事关公证制度的定位和价值发挥。本文拟就构建我国公证权利及义务体系做探讨.下期就基于公证权利及义务产生的公证责任体系做探讨。  相似文献   

6.
我国公证立法中对公证证明活动中的"真实性"没有明确的标准,因而导致在公证实践中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时受理、审查、出证标准的不统一,有损公证的公信力。本文从"真实性"存在的两种形态入手,并对法律真实作为公证证明标准的根据以及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适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7.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而合法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之一。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要求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服从法律,不仅所公证的实体内容合法,即.办理公证事项本身合法,而且公证活动的程序也要合法,即办理公证事务必须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公证员的告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可以说,这项制度是基于保护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知情权以及提升公证人员法律执业素质的要求而设计的,体现了公证行业的专业特色和制度上的人文关怀。但是,对于告知义务,只有概念性的总体规定,针对个案,每个公证员都必须将该义务转化在具体的办证程序上,赋予准确、充分的内容并最终以相应的方式体现在具体的办证环节中。所以,公证告知的有无是评判公证员是否违反法定义务的标准,而公证告知的恰当与否则成为评判公证员专业水平的尺度。恰当的公证告知不仅可以应公证申请人之所需,还可以防范公证执业风险,使公证活动更顺利地进行。公证告知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公证员对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所作的接谈笔录中,所以笔者以保全证据公证为例,  相似文献   

9.
2010年12月29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证员是为社会提供公平、公正法律服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守护者。公证员职业道德素养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目标能否实现,直接决定了公证事业能否健康稳步向前发展。  相似文献   

10.
公证机构的主体资格、职权行为、职权侵权责任等定位要素都共同指向了它的非行政性特征。事业、合作体制的公证机构具备了法定公证机构的基本属性,而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却遭到公证机构法律定位的排斥。公证机构法律定位后,行政体制公证机构继续存在及公务员身份公证员的继续执业,将面临着较严重的法律问题,同时法律定位也将对公证机构的内部分配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
正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是调整公证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公证当事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开展公证行为,应当遵守《公证法》的规定。关于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公证法》用一个章节四个条文规定了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公证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法律责任。其中,《公证法》第44条专门就公证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扰乱公证秩序应当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从立法的角度予以了明确的规范。然而,从法律实践的角度上看,该  相似文献   

12.
公证法律服务送进村居;都江堰震后坝公证潮一批不幸孩子成为百万富翁;中奖骗局披上公证外衣公证员支招破解。  相似文献   

13.
试论公证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颖 《中国司法》2003,(1):48-50
公证赔偿责任在公证理论界鲜有论述,且在公证实务中亦几乎无适用之案例,主要是因为于法无据。我国现行公证法规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形式缺乏规定。由此造成实际工作中公证赔偿责任无法操作,而理论上也由于无实际运用而丧失研究之意义。然而,公证赔偿责任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一旦有因错误公证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则法律必须面对这一问题并给出答案。笔者之所以选择此题目亦是基于现实之需要,以期对公证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时,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让公证员防不胜防,成为附着于公证法律服务领域中的“隐形毒瘤”。“隐形毒瘤”的存在和入侵影响了正常的公证秩序.增加了公证员审查公证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的难度,使公证质量受到严峻挑战。  相似文献   

15.
王静 《中国公证》2008,(9):13-14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都给公证法律服务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有鉴于此.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在好几年前就引入了创建学习型组织这一管理理念,并积极落实到机构的日常运作之中。在这一理念的影响下,全处许多公证员都将在公证法律服务中争做高素质公证员作为自身的切实追求。  相似文献   

16.
六、关于公证员的任免和职业保障 按照《条例》第8条规定,具有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资格的人员符合一定条件,以及其他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过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均可以被任命为公证员。这种制度安排,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有合理性的,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对公证行业准人条件的规定标准过低、程序不规范,已经不符合法律职业化的标准和要求。自2002年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后。司法部在推进公证队伍法律职业化建设进程中作出了重大改革举措,要求必须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拔录用公证员;45岁以下达不到本科学历的公证员。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本科学历:公证员每年必须接受40小时的业务培训。《公证法》确认了公证改革的成果,规定担任公证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公证法》第19条还规定了其他可以担任公证员的条件,即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具有高等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并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公务员、律师。由于这些人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和司法实践经验,由他们来担任公证员能提高公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符合公证队伍法律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郑俊 《中国公证》2013,(10):28-29
《公证法》颁布实施八年来,公证在服务经济、维护和谐、保障民生等领域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正日益凸显。虽然目前各地公证机构仍在积极拓展服务领域.但不难发现。目前公证的核心业务依旧是遗嘱、继承、证据保全等传统业务,相对于三十年前的公证业务类型.现在的新业务在整个公证业务量中所占比例并不突出。这也造成了两个后果.一是部分公证员多年来业务单一,长期处于某几类公证业务的机械重复办理状态中.难以体现公证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价值:二是公证行业被禁锢在一个以“认证”为主的领域。难以充分发挥其作为独立法律制度的价值。因此,公证创新就成了公证行业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   

18.
《中国公证》2006,(6):37-38
公证与履历的关系密切,办理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工作经历公证以及继承权公证等,公证员都要审查申请人的履历,履历是查证个人情况的重要资料.履历,包含在一个人的人事档案之中.公证机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授权专门行使证明权力、产生证明效力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依法查阅相关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是公证员的基本职责.谈一下古代的履历问题,应是古代证明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9.
由于目前各国对于法定继承的立法规定各不相同,在涉外法定继承的准据法适用中存在发生法律冲突的可能,这就为公证员准确办理涉外法定继承公证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作者从对一例涉外法定继承公证个案的分析出发,简要阐述了公证人在办理涉外法定继承公证时确定法律适用的方法与注意事项。  相似文献   

20.
王素棉 《中国公证》2007,(11):24-24
在我理解,公证员的职责要求在其做公证时,立足点是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不是谁交公证费就为谁服务,做到了这一点公证的社会公信力也就提高了。换句话说就是在办公业务要充分体现公证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职业素质和职业形象。回顾这段时期的公证开拓工作的历史,是改革开发给了公证员这样一个平台,公证员的开拓意识和拓展技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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