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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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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及追逐竞驶行为入罪,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的争论。本文以醉酒驾驶构成的危险驾驶罪为视角,浅析危险驾驶罪设立的意义,并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实践,从立法及司法上对危险驾驶罪进行思考,探讨其不足之处及可完善之方向。  相似文献   

2.
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危险驾驶罪设立的初衷,在于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更好地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护民生。然而,由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甚至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之间有密切关系,因而有必要在探寻其立法原意的基础上,解读危险驾驶罪的规范内涵,进而合理界定相似罪名之间的界限。尤其是在醉驾是否一律入罪的问题上,不能仅从字面意思简单理解,而应该结合立法原意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来理性地予以考量。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通说观点认为,醉酒驾驶犯罪是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罪,存在"一律入罪说"与"区别对待说"之争。根据抽象危险犯的理论,醉酒驾驶行为一旦实施就存在危险,但是这种危险是立法拟制所规定的危险。作为法律推定是允许反驳的,如果行为人能够证实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应当否定这种推定并作"出罪"处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非法入罪,对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并无犯罪性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当出现醉酒驾驶行为符合刑事违法性但无社会危害性时,为了实现个案公正,司法机关应当不认定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阻却事由降低了行为不法与责任的程度而使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当醉酒驾驶行为存在犯罪阻却事由时也应当作"出罪"处理。总之,当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行为应当区别,不断完善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处理,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规范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问题。  相似文献   

4.
危险驾驶罪的理论错位与现实危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中没有必要规定危险驾驶罪。当代中国的社会矛盾是后现代的背景,前现代的问题,西方学者提出在后现代背景下为反思现代性而提出的风险社会的概念不适用于中国,不能以风险社会作为论证危险驾驶罪合理性的根据。并非以科学的方法获得的民意不能成为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民意基础。行政权重效率,司法权重公正,以刑罚方式惩治多发但危害不大的危险驾驶行为反而不利于遏制该种行为。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后存在着很多难题并会带来很多弊端,无法产生期望中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5.
钟燕 《法制与社会》2012,(23):236+238
危险驾驶罪入刑后,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以及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等三个问题是必须理清的,本文致力于讨论以上三个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本罪与相关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一新增加的一个罪名,危险驾驶罪在立法,司法实践中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在定罪方面危险驾驶罪用词不精确,也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二是在量刑方面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过轻,我国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只有拘役和罚金,主刑过于单一,量刑幅度小,缺乏伸缩性,致使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的效果大打折扣,为此,文章从扩大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适当增加其处罚力度,强化执行,明确"情节恶劣"的范围来完善我国的危险驾驶罪,以便最大限度的有效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7.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石儒磊 《法制与社会》2010,(33):280-280
《刑法修正案(八)》拟将醉酒驾车和违法高速驾驶行为定为危险驾驶罪进行打击。而学界对其主观罪过形式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这两种行为进行分析,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可以为故意也可以为过失。  相似文献   

8.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次修改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本文在讨论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原因以及本罪构罪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完善意见。一是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中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和种类需要进一步厘清;二是本罪的入罪标准还需进一步细化;三是本罪的处罚力度需适当增加;四是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后与刑法其他罪名的衔接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9.
醉酒驾驶行为入罪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为了应对醉酒驾驶行为给公共安全(交通运输安全)带来的潜在危险,有人提出对酒后驾驶行为入罪的立法建议,将酒后驾驶行为一律入罪;那么,对酒后驾驶行为,《刑法》是否有必要在实害结果发生前提前介入呢?值得我们探究。笔者从先行立法对酒后驾驶行为存的在缺陷入手,通过立法建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认为《刑法》对酒后驾驶行为进行规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0.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要件表现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鉴于行为人在明知行为危险的情状下仍积极实施这种危险驾驶行为,其罪过应是一种直接故意;但不是所有的醉驾和飙车行为都一律入刑,它还应受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制约。根据条文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这说明该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当危险驾驶行为引起严重后果时,考量行为人的心态一般应是放任,也就是说,行为人自认为侥幸避免的辩解无法遮蔽超越了过于自信过失范畴的现实根基,这缘于危险驾驶行为具有引起严重后果的高度盖然性。因而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一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处罚为原则而以交通肇事罪为例外。  相似文献   

11.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自首情节的实务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菊萍 《法学》2012,(9):157-160
危险驾驶罪入罪一年多以来,司法实践中新问题不断出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自首情节的认定便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在严打醉驾的浩大声势下,当前司法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一律没有成立自首的空间,理由是:第一,醉驾者一般心存侥幸不被发现,因而在未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不会主动报警称  相似文献   

12.
李川 《法学评论》2012,(4):113-120
危险犯之扩张不可避免但需以谦抑原则加以节制。而危险"显见可能性"理论应因刑法谦抑原则,为危险行为入罪提供相对清晰的立法上和司法上的客观判断标准。危险驾驶罪立法上的入罪范围即哪些危险驾驶行为应该入罪问题与司法认定标准问题即绝对酒精含量的认定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都由于危险之客观标准的模糊而产生认定困境。通过引入危险的"显见可能性"标准,可在立法上检视出危险驾驶罪已入罪行为虽然具有合理性但范围过窄;在司法上发现绝对酒精含量标准偏离危险的"显见可能性"标准应予修正,并且追逐竞驶之"情节恶劣"性质上应与危险的"显见可能性"标准相契合。  相似文献   

13.
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是日本刑法2001年设立的罪名,目的是实现对恶性交通犯罪的重罚化.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是故意犯,其构造类似于结果加重犯,并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是在交通事故被害人亲属的推动下立法的,关于其立法动机和立法方式,理论上存在争议.同时,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构成要件中有许多规范性要素,关于解释和适用的争议也很激烈.总的来看,日本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设立后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一般预防作用,值得我国刑法借鉴.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不能合理地处理恶性交通犯罪,因而有必要设立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我国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可借鉴日本刑法的规定,结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设计.  相似文献   

14.
郭敏峰 《中国律师》2013,(12):62-63
司法实践中,国内各地对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不统一,对规定中的“情节恶劣”的认识不一致,继而导致量刑存在差异和失衡等问题。笔者认为.对危险驾驶罪量刑要从危险驾驶行为的特征出发.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醉酒程度、危险状态下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无驾驶证、有无逃逸行为、危险驾驶是否造成一定的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的这一规定是否有问题,规定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理念,规定本身是否有问题,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这些问题构成了本文讨论的核心.本文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认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是安全刑法观,并就危险驾驶罪规定中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16.
危险驾驶罪立法解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申纯 《时代法学》2011,(5):44-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主要是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而在刑法上做出的调整,以加强对公共交通安全的保护。本罪在行为上包括竞驰型和醉酒型两种危险驾驶行为,主观上为故意,在性质上属于危险犯。对本罪的认定要注意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此外,本罪的立法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如行为方式范围较窄,入罪门槛过低,资格刑缺失等,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在实际生活中,危险驾驶罪是比较常见多发的犯罪,而且涉及的人数众多。在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认定本罪还要进一步的细化,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稳定。因为危险驾驶罪是把原来行政处罚的两种行为上升为犯罪,这极容易把行政处罚的行为和犯罪行为相混淆。鉴于刑法的严厉性,同时考虑到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门槛比较低,此外,本罪预防的对象是极为广大的机动车驾驶者,是一种极易触犯的罪名,不然就不会有人反对增设该罪名了,因此,除了在法条上应作出严格限制外,在实践中还要注意罪与非罪的区别以及与其他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交通案件不断增长,特别是醉酒驾车和飙车行为,如成都市孙伟铭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案、杭州市胡斌街头飙车致人死亡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进行了第八次修正,包括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追逐竞驶机动车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定为危险驾驶罪,因为这些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加强对民生保护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增加了危险驾驶罪,明确了刑法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保护范围,确立刑法同其它部门法之间关系,对于理解危险驾驶罪有重要的意义。刑法与前提法对行为的规制,应有效地衔接起来,因此,危险驾驶行为应当是具体危险行为,而不是抽象危险行为,基于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产生"具体危险状态"应是判断行为人醉酒驾驶在客观方面的标准,本文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危险"的探讨,引发危险驾驶罪客观要件的研究,并剖析目前危险驾驶罪在实务中操作的不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20.
汤伟勇 《法制与社会》2012,(10):247-248
伴随着经济快速增长以及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稳步提升的态势,我国已然是进入汽车的消费时代,人们一方面在享受汽车带来的舒适便捷的同时时,一方面却也面临着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类刑事犯罪频频发生的现实,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正是基于此而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规定了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醉驾、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都构成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发生重大事故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对于有关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适用人们已然出现了困惑,学术界在此问题上的观点则更是中说纷纭,笔者认为纠其原因还是因为我们在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特性的理解和把握上出现的偏差.为此,就很有必要对那些由于危险驾驶所导致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准确地理解与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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