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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是确立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是调整司法机关在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诀定》,科学地总结了1980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执法实践经验,借鉴当今世界的科学的诉讼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有利于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更加准确地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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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为了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纳入当事人的范围,并赋予被害人以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对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当事人化的认识:一个诉讼参与人要具有当事人的身份和地位,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应该享有的特定的诉讼权利:即控告犯罪;直接起诉、委托代理诉讼;参与法庭审理;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等。新《刑事诉讼法》较之原《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上、在诉讼程序进行中以及在诉讼程序停止时的权利都作了特别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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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论法》是规范司法机关如何追究犯罪、惩治犯罪的程序法。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修改,在原法的基础上改动110多处,条文从164条增加到225条。与原法比较,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如何惩治犯罪以及同时又如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方面都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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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做出了重要修改(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了具有"小宪法"之称的《刑诉法》之中,使其成为了新《刑诉法》的重要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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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一样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地位从特殊诉讼参与人变为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也大大提高,但是,与国际中的普遍的规定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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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3):5-8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没有专门章节或单独条文规定诉讼参与人,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典和行政诉讼法典都设专章规定诉讼参与人相比,这很不协调.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再修改时应该用专章规定诉讼参与人,突出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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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润泽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0(6):32-35
证人保护在我国法律实践和法律条文中基本是空白的,从而导致直接言词原则长期得不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意识并体现了这一点,新增了涉及证人出庭和证人保护方面的内容,但是与全面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还有一定的差距。以此次刑诉法修改为契机,立足于当前我国的国情,从证人保护的主体、证人保护的对象以及证人保护的程序等方面构建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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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静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3):110-111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不仅确立了证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打击报复的司法保护制度,而且确立了对证人因作证而受到经济损失予以弥补的经济补偿制度。这表明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未形成一个足以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证人保护体系。为解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必要整合相关法律规定,构建合理的证人保护体系,进一步扩大证人保护的主体和权利范围,将经济补偿制度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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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3):9-15
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立案及其意义的一般认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立案为"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程序"是仅具有话语实践意义的命题,也并非"迅速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有效保障无辜公民不受刑事追究"以及"做好司法统计"等认识的逻辑前提.我国应构建初步侦查和正式侦查制度以及案件登记并报检察机关备案制度.这一制度使侦查机关在案件登记之前采取的侦查措施具有法律意义,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能更客观地对刑事案件进行统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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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人权保障"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基本理念。新刑诉法从程序等几个层面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力度,然而新刑诉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却仍然存在一些困境。新刑诉法仍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并重并将其作为刑诉法的直接目的,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会走入误区;被害人权利保障成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软肋;秘密侦查合法化带来人权保障的隐忧。因此,要走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误区,必须明晰刑事诉讼不同层次的目的,完善被害人的相关权利并规制公权力的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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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权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3):157-160
我国有必要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参照 ,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腐败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证人作证方式及其保护、污点证人酌定不起诉和特殊侦查手段等方面作若干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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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修定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革除了职权主义审判方式中的一些弊端,是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里程碑。修定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但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完善。本文拟就这一法律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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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4)
文章对1979年国家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作了比较研究。认为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有四个最基本的特点:(一)法律条文更臻于完善、具体,可操作性明显加强;(二)内容表述更严密,语言更规范;(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进一步扩大,诉讼制度的民主性得到充分体现;(四)法律监督机制加强,三机关互相制约得到真正体现。文章对这四个特点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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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公约》包含了大量的刑事司法规定,就腐败犯罪的追究程序也作出了许多规定,有些规定已经突破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范围,如我国在侦查程序的许多环节,特殊侦查手段,腐败犯罪资产追回的程序和方式,特别是在犯罪人潜逃情况下如何追回资产,证人作证方式及证人保护等方面,与公约存在较大的差距。本文将根据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定的精神,针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刑诉制度进行理论探讨,以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更好的打击腐败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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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4)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得以确立体现在2012年的新《刑事诉讼法》之中,这一制度贯彻了直接言词原则,保障了辩方诉讼权利,规范了侦查取证行为,重新定位了诉讼构造,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是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发展期,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范围以及责任等问题都日渐显现,有必要对该制度予以重视和研究,以促进其发展和完善。警察与普通证人需要区分的重点在于警察出庭是否是基于其职务活动的延伸;对于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得到尊重;如果警察拒绝出庭,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内部行政处分的方式进行惩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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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之主张的认识缺陷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众多学者主张《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赋予律师侦查讯问时的在场权。能否赋予律师在场权,只有立足现实的中国并经过冷静的思考才有可能得出理性的结论。然而,不少学者在提出该项主张时,普遍存在认识上的缺陷,突出表现为:第一,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诉讼目的观的误读;第二,忽视了中国基层公安机关刑侦技术条件十分有限的现状;第三,忽视了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觉悟不高的事实;第四,主张者立论依据存在认识上的片面性,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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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后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应勇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安机关案件管辖范围扩大了,任务加重。修改后刑诉讼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为"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