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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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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律师》2007,(1):66-68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2.
《中国律师》2014,(6):87-87
正2014年5月8日,新疆9家律师事务所的12名实习满一年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参加了新疆律师协会直属分会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自2009年以来,新疆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开始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行面试考核。截至目前,考核委员会已经先后对新疆27家律师事务所的240名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了考核,有5名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被挡在律师行业的大门外。  相似文献   

3.
裴迅 《中国律师》2007,(7):48-48
如何成为合格的律师?如何成为优秀的律师?这不仅是初出茅庐的实习律师们迫切想知道的,也是律师行业管理所孜孜以求的。今天的实习律师代表着明天的整个律师行业。如何提高律师行业的执业水准,提升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是关系到律师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首要命题。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准入制度,规范实习律师管理工作,司法部决定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移交给律师协会。此后,全国律协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申  相似文献   

4.
骆轩 《中国律师》2014,(9):20-22
正据统计,自2005年8月至2014年8月,北京市律师协会共受理实习申请人员材料18668份,审验合格并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13100余册;举办实习人员集中培训65期,培训实习人员12337人;组织实习人员面试考核206期,参加面试考核实习人员达到6760余人,其中通过考核人员5925人,未通过考核人员835人。可以说从审核实习人员申请核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到举办实习人员集中培训,再至对实习期满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北京律协严格落实各项规定,把住行业"入门关"。  相似文献   

5.
潘攀 《中国律师》2007,(3):27-29
根据司法部1996年11月25日颁布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人员的实习活动一直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按照“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的要求,为强化律师行业自律机制,进一步健全律师行业准入制度,司法部决定由律师协会承担实习律师的管理职责。经过反复的修改和讨论,日前,全国律协制定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该规则规定由律师协会全面承担起实习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这一规则将从2007年3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相似文献   

6.
在近几年司法行政机关制发的有关律师工作的文件中,将那些已经取得了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称为“实习律师”。律师管理工作的实践证明,“实习律师”这一提法给律师管理工作及法律服务秩序制造了诸多的混乱,不宜继续使用。首先,“实习律师”的提法于法无据。“实习律师”这一概念,尽管有“实习”二字作限定,但其中心词、落脚点是“律师”。而我国现行律师法中并没有规定“实习律师”这一类律师,只规定了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以及军队律师这几类律师。律师法规定的几类律师都是具有律师资格,领取…  相似文献   

7.
为了强化对实习律师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律师队伍和律师执业机构的健康发展,濮阳市于近日出台了《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该《办法》共分4章19条,对实习律师的资格、程序和职责等都做了严格的规定。按照该《办法》的要求,实习律师必须首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向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律师执业机构发展情况,将其统一调配到各律师事务所实习。濮阳市实习律师管理纳入规范@祁安民@郭建京@郭艳萍  相似文献   

8.
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令人向往的职业。然而,世界各国对律师资格的取得都是十分严格的,除了对报考者的国籍、年龄、学历、品行等方面有严格要求外,对报考者还规定了严格的业务实习制度 (也称执业前的见习制度 ),也就是欲从事律师职业的公民,在取得正式律师执业证前,依法必须要经过一定期间的培训或实习。目前世界各国关于律师业务实习主要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欲作律师的公民在大学或法学院毕业后,必须实习一定时间才能报考律师资格,即先进行律师业务的实习,合格后才能报考律师资格,把实习合格作为参加律师资格…  相似文献   

9.
燕子 《中国律师》2010,(10):28-29
2010年8月17日至18日,全国律协秘书长会议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召开。本次会议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就刚刚正式实施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即将实施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对各地律协秘书长进行工作动员和部署。如何加强全国律协的信息统计等工作以及深入开展律师行业远程教育是此次会议的另一项重要议程。  相似文献   

1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注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领取律师执业证。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相似文献   

11.
《中国律师》2008,(6):51-51
<正> 为了提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法律检索能力,全国律协决定与北大法律信息网合作,自2008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携手、勤奋、进步"为主题的"全国律协一北大法宝‘助力成长’计划"。为实习人员免费发放北  相似文献   

12.
陈宜 《中国司法》2007,(2):43-46
实习是成为律师必备的要件,有效的实习律师培训制度对于保障律师的称职性不可或缺。现行的实习律师培训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文章认为应从由律师协会统一安排实习律师的培训、实习费用由律师协会和实习律师个人按比例分担,将接受和管理实习人员作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年检考核的一项内容,适当限制新律师的流动,或者延长实习律师的实习期限等方面完善实习律师培训制度。  相似文献   

13.
《中国律师》2009,(3):73-73
2009年1月21日,朱襄阳获得了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发的《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成为第一位取得大陆律师实习证的台湾(地区)人。一切顺利的话。一年后,他将成为首位获得大陆律师执业证的台湾(地区)人。朱襄阳于1990年考取厦门大学法律系,他是两岸相隔41年来,第一位由当时的国家教委(教育部)招收的台湾地区公费生。1994年,朱襄阳考取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同年大陆开放台湾地区居民在香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朱襄阳即获得律师资格证书。但第二年起一度取消了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相似文献   

14.
一、律师事务所和资深律师承担青年律师培养责任的必要性 青年律师是指执业经历尚浅,缺乏业务经验,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都有待提高,并且尚未形成稳定的职业道德素养的实习律师和新执业律师。青年律师虽然已经普遍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但要成长为一个合格的律师仍然需要继续接受法律职业教育,才能获得执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和职业素养方面的知识,并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职业道德素养。  相似文献   

15.
《天津律师》2004,(4):60-60
青年律师是天津律师事业发展的后备力量,吸引、培养一批优秀的青年律师,是我市律师业加速、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加快新执业青年律师的培养,吸引高素质人员进入律师行业,壮大天津律师队伍,经2004年4月6日天津市律师协会五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在市律师协会内部设立支持新执业青年律师发展的专项基金。  相似文献   

16.
《中国律师》2012,(10):11-11
全国律协在中国律师培训网开设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律师培训专栏"开通以来,广大律师反响良好,各地律协积极申报,截至目前,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黑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湖南省、云南省等地区的账号已经陆续开通。前述地区的执业律师和实习人员可以登录培训专栏(http://www.aclaedu.cn/topic/2)学习。其中,执业律师的用户名为:"省份首写字母+17位执业证号码",初始密码为执业证号码后六位;实习人员的用户名  相似文献   

17.
潘攀 《中国律师》2010,(6):30-30
010年4月7日至4月11日,两名北京实习律师参加了在香港大学为法学院学生及实习律师举办的ICCC(国际当事人咨询)竞赛。两名实习律师分别是来自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刘佳宁和时雨律师事务所的张慧颖。此次竞赛有关国、英国、加拿大等22个国家及地区的选手参加,北京律协的两位实习律师作为中国大陆选手首次参赛。经过3天紧张的角逐,新西兰队、  相似文献   

18.
第一条为保障律师在海南经济特区依法执业,维护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观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从事律师执业以及与律师执业活动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四条律师执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增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第五条在本经济特区申请律师资格,必须在本经济特区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  相似文献   

19.
由田 《中国律师》2012,(8):50-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称《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条所指律师即执业律师。所谓职业律师,笔者的定义是:为当事人提供某一方面专业法律服务并以此专业方面的法律事务为毕生事业的执业律师。  相似文献   

20.
《政法学刊》2021,(6):103-110
保密是贯穿律师执业活动始终的基本问题。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仅规定"律师"应当对委托人承担保密义务,并未对"律师"外延作出解释。除受委托的律师以外,律师聘请的辅助人员、与律师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与职员以及实习律师在正常的执业活动中也会不可避免地知悉委托人的相关情况和信息,其是否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尚无定论。考察域外相关规则,无一例外均要求此类人员承担相应保密义务。规定律师聘请的辅助人员、与律师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与职员以及实习律师的保密义务势在必行,这是现代分工的必然结果,也是构建和维系律师与委托人信赖关系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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