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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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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罗马刑事法的影响、普通法与制定法的确认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渗透,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一套特有的有利被告话语.作为英美法系中有利被告的程序话语是排除合理怀疑与禁止双重危险,作为其实体话语的是禁止事后法以及刑法的严格解释原则与由此派生的从宽解释规则.英美法系中的此种话语虽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有利被告话语一样是对有利被告理念的表达,但其并非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话语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因而不应互换使用.不同的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研究者之间,就有利被告的有关话语所持的态度尚存分歧,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对有利被告理念应该如何贯彻,尚未形成共识.  相似文献   

2.
在浩瀚的中国法律史籍中,不乏有利被告的话语,"罪疑惟轻"、"举重明轻"、"处重为轻从轻法"与"格轻听依轻法"等便是其典型代表。这些历史话语或从程序或从实体的角度,表达了对被告有利的选择,而且大都因源远流长与对后世影响深远而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但是,关于有利被告的这些中国历史话语,与西方有利被告的话语"貌合"而"神离",不宜相提并论。在当下中国培植有利被告的理念,首先必需对深植于儒家中庸文化之中的有利被告的中国历史话语予以清理。  相似文献   

3.
有利被告论探究——以实体刑法为视角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邱兴隆 《中国法学》2004,(6):146-154
实体意义上的有利被告,作为罪刑法定与刑法的明确性原则的一条派生与补足原则,指的是当刑法适用上遇有暂时"解释不清"的疑难时,应该做出有利于被告的选择。它可以从国家作为立法者应对刑法规定不明承担的责任、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刑法的正当目的以及传统刑事政策等诸多维度得到证成。从有利被告的立场出发,在刑法解释领域,应当排除违背立法精神的不利被告的解释,允许不违背立法精神的有利被告的解释;在定罪环节,应当坚持"疑罪从无"与"罪疑惟轻"的规则:在量刑环节,应当排除违背立法精神的重刑选择,而允许不违背立法精神的轻刑选择。  相似文献   

4.
有利被告的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邢馨宇 《法学》2012,(2):29-42
近年来,有利被告论在国内备受热议。然而,关于有利被告是只适用于程序刑法还是同时适用于实体刑法,以及其在程序刑法领域的具体适用范围等,分歧颇大。此等分歧的解决有赖于将有利被告这一外来语置回西方语境中予以梳理。尽管梳理的结果表明,有利被告之定位在西方也并未形成通说,但是,将其定位为一条同时适用于程序与实体的刑事法原则更为恰当。因为其不但在程序法领域中作为独立于无罪推定之外而在事实存疑的前提下适用于案件事实认定的一条原则,对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行为具有普遍的制约力,而且,也有在刑法存疑的前提下作为指引法院确定刑法的适用的一条一般原则发挥作用的余地。  相似文献   

5.
有利被告原则的产生是罗马法时期诉讼世俗化、诉讼国家化、诉讼正义化以及基督教的传播等多种因素综合促成的结果。罗马法渊源中存在着大量直接体现有利被告原则的条文,它们也同时成为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禁止类推、法律解释宽缓化等制度的雏形。随着大陆法系对罗马法的继受和英美法系对罗马法的借鉴,有利被告逐渐成为各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和基本理念。有利被告原则既可以适用于事实存疑,也可以适用于法律存疑;既是一项程序法规则,也是一项实体法规则。  相似文献   

6.
与传统法律思维方法相比,法律经济学方法有其自身的优势,尤其在用于分析刑事司法和刑事错案的成本时.统计推理领域中"第一类错误"和"第二类错误"的分类方法为研究刑事错案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我国司法机关对刑事错案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在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进行权衡,特别是对刑事司法和刑事错案的成本进行评估以后,最终确立了"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司法理念,这一理念体现了法治的进步精神.  相似文献   

7.
学习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在政法工作中履行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体现.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毋庸置疑,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最能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莫过于法官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告入作出的宽严不同的实体处理决定,即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判较重的刑罚,或是判较轻的刑罚或定罪  相似文献   

8.
完善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再审程序作为刑事诉讼领域中的特殊救济程序,旨在为那些已生效的错误裁判提供一种纠正的途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在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不少值得研究的问题,导致申诉难与申诉滥二者共存,形成恶性循环,不时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质难。完善刑事再审程序,应在理念上坚持多元价值的整合,做到公正性、合目的性与法安定性的平衡与统一。完善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基本保持现行程序启动模式的基础上对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启动权作出适当限制,将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相对分开,细化再审程序启动的理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再审审理程序等。从而使再审程序的价值功能得以全面、有效发挥,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相似文献   

9.
司法改革的不断发展促成了刑事公诉之"诉"的多元化,侦查人员在不同的"诉"中也相应表现出了不同的证人身份。在程序合法性之诉中,侦查人员的实体证人身份随着程序进程逐渐向程序证人身份转化,这种程序证人身份的实质则是程序之诉中的被告。这种二元身份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回避和作证等问题上。虽然侦查人员作为被告乃程序合法性之诉中的当事人,但是其在缺席审判、申请回避以及获得上诉救济等方面却不具有实体之诉中被告人享有的相应权利。从侦查人员的多重身份这一程序元素反映出程序之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实体之诉,但其本质上仍是一个"迷你审判"程序,程序之诉的完全独立性有待于司法改革和理论研究的探索和拓展。  相似文献   

10.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事法领域的程序与实体关系经历了"主从论"、"独立论"和"互动论"的话语变迁,这种话语变迁折射出中国语境中程序与实体关系的时代特征、观念转型、制度基础和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1.
刑事再审程序作为法律救济的一种特别程序,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错误的裁判,实现司法的公正。但再审程序的启动必然涉及到诉讼效率问题。目前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的设计以追求实体公正为理念,轻视了程序公正,忽视了效率价值。这也导致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再审程序的实施效果未能尽如人意。本文首先具体分析了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价值理念之不足,接着进一步从理论上阐明再审程序与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关系,进而提出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兼顾公正与效率,在公正的前提下实现最大的诉讼效益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12.
傅政华 《法学杂志》2013,34(8):108-114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为基本理念,强化了侦察措施,规范了司法程序,完善了证据制度。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无论从理念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对公安刑事执法工作带来了重大影响,首都公安机关要紧紧抓住学习贯彻新《刑事诉讼法》这一有利契机,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进一步规范执法流程,强化执法监督,加大保障力度,推动公安刑事执法工作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13.
认真对待刑事推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44个推定的实证分析表明,刑事推定在放松控方证明要求的同时又将存疑风险转移到被告人身上,背离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直接危及无罪推定原则所保护的价值与利益。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应作纯程序的解读,有必要将其与实体意义上的惩罚权相联系。对刑事推定的规制,本质上属于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只有在满足相应的实体与程序条件时,才允许适用有利于控方的刑事推定。  相似文献   

14.
李劲 《法学杂志》2006,27(2):140-142
德国以实体、程序并重的立法模式创建了与美国不同的另一种模式,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解决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缺陷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立法架构应兼顾实体与程序,定位为规范行政权力的基本法。  相似文献   

15.
存疑有利被告原则是现代刑事法治核心领域的重要原则,是刑事诉讼的本质与特征以及刑法的机能与特点决定的,属于近现代刑法学语境下用词。有利被告原则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只能适用于形事诉讼有关的程序中,只能在相关事实认定存疑时适用。存疑有利被告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其主要派生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由于刑法文本自身的特点,适用中势必会遇到疑问,此时必须适用法律解释得出最终结论,但是不能适用有利被告原则,这既是罪刑法定积极方面的要求,更是刑法适用的根基。  相似文献   

16.
德国以实体、程序并重的立法模式创建了与美国不同的另一种模式,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指出解决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缺陷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立法架构应兼顾实体与程序,定位为规范行政权力的基本法。  相似文献   

17.
本文重点在于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核心,探讨特别程序中的刑事和解内容,包括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契合;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刑事和解程序的适当性和公安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罗马规约》的诞生在国际刑法上系统地确立了个人刑事责任。该规约第25.3.6条关于“犯罪中止”的理解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存在不同。《罗马规约》是缔约国不断协调妥协的结果,其中止犯条款的理论更为侧重大陆法系,应以国际习惯法法典化的观点来看待这一条款的合理性,排除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中不必要的纠葛。第25.3.6条无论从刑事政策和正当程序上说,是一个良性条款,虽然其与不同缔约国的国内刑法理论有不一致的地方,理智的做法是协调好这些差异,从而促进个案公正和国际刑事司法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周庆熙 《法制与社会》2012,(24):123-125
本文以两例刑事庭审语料为例,以法官的庭审话语为研究对象,分析法官权力与话语的关系,认为法官的权力是通过话语表现出来的.其在法庭上的程序性话语、告知性话语是法官对被告人权力和地位的展示;特别是法官使用封闭性问话限定话语范围,对法官及被告的称呼,法官用祈使句、打断等话语方式支配诉讼活动其他参与者,以及通过话语控制话轮转换都处处显示了法官的权力.  相似文献   

20.
《政法学刊》2021,(5):80-87
速裁程序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产物,体现实用主义价值;刑事和解贯彻的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导致以刑事和解为适用条件的速裁程序体现出两种不同的价值理念。目前两种制度中检察机关的权力存在差异,导致法律体系内部出现矛盾,且两种程序的审前程序较繁琐,致使两种制度的结合会进一步降低司法效率;同时立法未明确能否对同时符合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情形的被告人给予双重量刑优惠,导致司法实践出现混乱。故如何协调刑事和解与速裁制度的有效衔接是当前亟需澄清的问题,首先在理念上应承认刑事和解是适用速裁程序的一个环节,两种制度的的衔接建立在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基础上。此外在程序层面,应简化速裁案件的审前程序、确立"刑拘直诉"模式;重新配置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权力内容,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强化检察机关审前主导性之改革方向保持一致,充分发挥其审前分流作用。在实体层面,应以实现刑罚轻缓化为指导,给予被告人双重量刑优惠,以实现速裁案件"简者更简、轻者更轻"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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