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45 毫秒
1.
2.
善意取得制度是财产流转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主要调整无权处分中的财产归属问题。我国的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如果无权处分人将其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受让人为善意且支付了对价的情形下,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善意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在强调受让人善意的同时,这一理论严格限定了无权处分人对占有物的合法占有状态, 相似文献
3.
4.
5.
6.
徐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5):100-105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也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现已得到各国民法的承认。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转让人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受让人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行为而取得财产;善意取得的财产是法律允许流转的财产;转让人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 相似文献
7.
8.
以自主占有目的转让遗失物,受让人限制适用善意取得;以无因管理目的转让遗失物,受让人正常取得所有权;再次转让遗失物,原权利人在请求权存续期间内请求返还时,善意受让人不得以善意取得对抗;转让无记名证券、货币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或占有即所有原则。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法律竞合及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依学者通说,该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将该动产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0.
善意取得是指占有他人动产并对此无处分权的人,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时是善意的,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也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在罗马时期并未受到承认,但是在日耳曼时期,产生了以手护手的原则,这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由来。现如今,善意取得制度已成为民法重要制度之一,对发展市场经济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有关赃物的善意取得仍有待探讨。本文从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意义出发,结合我国现状,尝试提出建立该制度的有关见解。 相似文献
11.
12.
《物权法》第107条特别规定了遗失物的取得制度。该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然而,这一制度的规定在法学界引起了巨大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一条款规定的到底是善意取得还是非善意取得,抑或是在善意取得之外的另一种取得制度。由此一来便引发了遗失物取得制度的二元性探讨。 相似文献
13.
<正> 一所谓动产善意取得,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基于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其它物权之目的,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因取得该动产时是善意的而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设定于其上的其它物权。故善意取得制度亦称即时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4.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将其占有的他人之物让与买受人时,如果买受人取得该物是出于善意的,则买受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其物。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适用善意取得,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三) 相似文献
15.
16.
善意取得为物权法的重要制度 ,由于以牺牲原所有人的利益为代价而维护交易安全 ,因此 ,善意取得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近代以来 ,随着善意取得制度的不断完善 ,其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文章认为 :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不仅限于动产 ,不动产亦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权利不仅包括所有权 ,还可包括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定限物权 ;受让人取得物之占有不仅限于现实占有 ,而且可依指示交付而为间接占有 ,但不得依占有改定方式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流转的规模不断扩大,流转的速度不断加快,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的现象日益增多,由此而引起的纠纷也为数不少,但是由于我国民法没有规定财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解不一,各地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甚至可以作出相反的结论,这就不仅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处理,也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就需要建立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善意取得制度,允许善意受让人于一定条件下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一、我国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8.
在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中,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加速财产流转,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已普遍确认了善意占有制度.即所有人的财产,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便即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所有人不得向善意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善意占有制度在当代已成为物权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在我国对善意占有制度,民法通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看法,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因此如何正确认定和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善意占有,使之适应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对此作一些探索和研究.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物权法的规定并没有平息关于善意取得的争论,反而使争论更加激烈。善意取得制度既应适用于动产也应适用于不动产,既应适用于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也应适用于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第三人善意的时间应为一个时间段而非一个时间点。善意与非善意的证明责任应由否认第三人善意的人为之。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应认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取回,但所有权人应给善意第三人以补偿。 相似文献
20.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犯罪人将侵占的被害人的财物转让给善意受让人之后,司法机关一般不能通过追赃活动追讨。被害人是否有权向善意受让人请求回复其物,关键在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需要根据犯罪人取得赃物时被害人的主观状态和预测、控制危险的能力作类型化分析。如果某些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被害人便可以行使回复请求权,回复其物。法律需要兼顾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对被害人回复请求权作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