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覃炜 《法制与社会》2013,(18):30-31
反垄断法是市场监管法的主要构成部分,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我国对于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规定于《反垄断法》第15条。但我国引入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厘清。本文主要从豁免制度的基本概念,我国反垄断法有关豁免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我国现行垄断法中豁免制度的缺陷这几个方面探讨我国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2.
公共服务业的发展体现着国家干预。公共服务适用反垄断法豁免的经济学基础为自然垄断,其法学基础为公共利益理论。但上述两个理论基础的演变,使公共服务领域适用豁免的制度正在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3.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构建与政策性垄断的合理界定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竞争秩序的“经济宪法”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政策性垄断豁免适用反垄断法是各国法律的传统安排 ,这与各国基于社会经济总体和长远利益及政治、外贸、国防等方面的政策性考虑密切相关。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我国政策性垄断的合理界定是科学构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关键所在 ;当前尤其要注意区分政策性垄断与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对象———行政 (性 )垄断。  相似文献   

4.
由于农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农业生产者多处于弱势的地位,美国在反垄断法中排除了在农业特定领域的垄断行为对于竞争规则的适用,其目的是为了追求农业生产效率和保障农业生产分配的公平正义.对于美国农业垄断豁免制度立法和司法判例的研究,可以给我国完善农业垄断豁免制度很大的借鉴.  相似文献   

5.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和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立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反垄断法的适用豁免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和特殊的制度。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制定该制度?该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是什么?我国《反垄断法》是如何规定以及如何实施和完善。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6.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和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立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反垄断法的适用豁免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和特殊的制度。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制定该制度?该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是什么?我国《反垄断法》是如何规定以及如何实施和完善。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7.
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作为一种行业豁免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赋予航运业中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为以反垄断豁免,它是一般反垄断豁免在国际航运业的体现。目前各航运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都在法律中确定了有关反垄断法在国际航运领域的适用例外。2006年9月欧盟竞争委员会颁布了旨在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的第1419/2006号条例。从班轮市场集中度、市场运力、市场运价、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分析该条例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的影响,指出该条例的生效仍将延续班轮航运业的垄断态势。  相似文献   

8.
专业化分工协议是一种能够产生增进效率等积极效果的垄断协议,反垄断法通常对其实施豁免。专业化分工协议的反垄断豁免体现了反垄断法多元价值目标冲突时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欧盟、美国在对专业化分工协议实施反垄断豁免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反垄断法》关于专业化分工协议的豁免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在完善我国专业化分工协议反垄断豁免制度过程中,我国应当尽快出台专业化分工协议反垄断豁免规章,细化专业化分工协议反垄断豁免实体标准,确立专业化分工协议自愿备案程序。  相似文献   

9.
杜昶 《法制与社会》2012,(32):68-69
从传统的理解上来看,国有企业适用垄断豁免,不适用于《反垄断法》,我国学者对《反垄断法》第七条是否为国有企业垄断的除外适用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本文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按照法解释学的方法,文义解释是基础性的解释,对任何法律的解释必须从文义解释入手,本文先从文义解释角度,再从立法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和法社会学解释的角度,来分别论述《反垄断法》第七条不属于国有企业垄断的除外适用规定,而是应当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  相似文献   

10.
张蕊卿 《法制与社会》2013,(35):237-239
《反垄断法》第七条建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或豁免制度。本文通过比较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的异同,较为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反垄断法》第七条的性质,得出了该条款属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这一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的思考。  相似文献   

11.
横向垄断协议豁免是反垄断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弥合了反垄断法中存在的缺陷.本文先从经济、政治以及法律等三个视角分析了横向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豁免的现状,研究发现: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豁免基本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立法原则,但仍存在执法机制设置不合理、豁免适用范围模糊、出口垄断豁免不科学等三大问题.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文中认为我国应该设立专门的豁免规制机构,并进一步细化豁免条例的各项规定,从而推动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豁免规制进程.  相似文献   

12.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世界各国各地区反垄断法中所共有的法律制度,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对豁免制度作出了规定。但规定的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本文从豁免制度的立法形式选择、豁免制度的范围及豁免程序的设计等几个方面,对我国完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祁若冰 《河北法学》2006,24(4):114-116
反垄断法是关于竞争与垄断及其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竞争产生垄断,垄断又会加剧竞争,对两者关系的思考一定要放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动态进程中去加以界定.我国的<反垄断法>呼之欲出.以反垄断的一个重要制度--豁免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着力剖析其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经济状况和时代大背景下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4.
谭袁 《河北法学》2013,(2):159-167
我国颁布了首个反垄断司法解释,这将对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反垄断民事诉讼作为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途径之一,其自身的繁荣将会推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然而,我国反垄断法领域尚未形成垄断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理论,这不利于垄断民事责任的认定及其范围的确定。借鉴刑法、侵权法等部门法理论,结合反垄断法自身的特点,我国垄断民事责任可以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不属于豁免或适用除外的情形、垄断行为、垄断损害以及因果关系。这可以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提供较好的分析框架,并借助于实践中的垄断案件的处理而不断得到完善,成熟。  相似文献   

15.
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是对国外发生但是对国内市场产生限制、排除竞争影响的垄断行为适用国内反垄断法的制度。反垄断法域外管辖主要集中在国际卡特尔以及跨国并购领域,其本质是要通过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来规制跨越国界的垄断行为,维护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以及国家利益。反垄断法在实施域外管辖过程中会引起法律适用冲突。为了避免这种冲突,主要国家达成了反垄断双边合作模式。我国应该与相关国家签署反垄断双边合作协议,采取适合我国国情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16.
横向垄断协议是典型的垄断协议。各国法律都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也有类此的规定,但我国规制横向垄断协议方面存在着许多缺陷。本文从垄断协议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和它的类型,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横向垄断协议制度的几个建议。  相似文献   

17.
王秋雯 《河北法学》2014,(11):106-112
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被视为航运产业政策与竞争规制融合与协调的交汇点,决定着反垄断法意义上非可责难性航运反竞争行为的范畴与边界。以历史成因、行业特性说、经济利益说为理论依据的航运业整体性豁免论认为豁免国际航运业竞争规制能够防止航运市场恶性竞争、提升规模经济、促进我国航运业发展。然而国际社会法律变革、航运市场结构变迁、消费者福利减损、产业比较视阈下的差别待遇无疑对传统行业整体豁免理论提出挑战。从产业政策与竞争规制协调视野来看,豁免垄断未必是鼓励航运业发展的最优选择。在否定航运业行业整体性反垄断豁免基础上可以按照对竞争的负面影响程度及效率标准有区别地建构多元化阶梯式航运垄断协议豁免体系。全球化承运人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亦可以替代传统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实现航运资源协调配置。  相似文献   

18.
反垄断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其实现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蒋悟真 《中外法学》2010,(4):551-563
@@ 一、问题的提出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是现代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诉求,对"公共利益"的考量总是被允许超越市场,作为一个合法的反竞争事由存在.[1]在反垄断法的语境中,公共利益承载着确定反竞争行为是否适用反垄断法、适用反垄断法的反竞争行为是否可以豁免、不能豁免的反竞争行为的合理性及应受惩罚性等重大功能.  相似文献   

19.
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缺失影响到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有效性。本文介绍以短期监禁和罚金为主,同时引入拘役,严重犯罪时可以强制解散犯罪企业的刑事责任制度。针对部分垄断协议,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使用除外和豁免并建立健全垄断协议犯罪的相关宽恕政策。  相似文献   

20.
《反垄断法》2022年修改时引入了垄断协议的“安全港”制度,但与之前相关指南中已有的“安全港”规定存在冲突。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对欧盟“安全港”制度的错位引入和片面理解。欧盟“安全港”制度与其垄断协议分析模式一脉相承,在垄断协议的“消极效果评估”和“积极效果评估”两个阶段,各存在一个“安全港”,这两个“安全港”的性质分别属于损害排除机制和集体豁免机制。我国现行相关领域反垄断指南与《反垄断法》中的“安全港”,分别借鉴了欧盟的第一个或第二个“安全港”制度,这是导致制度冲突的重要原因。从实践看,这两种“安全港”制度在我国当前均有引入的必要,但着眼于现行法,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借助《反垄断法》授权其确定“安全港”适用条件的便利,要么直接将转售价格维持排除在“安全港”的适用范围之外,要么为转售价格维持增设额外的适用条件,以更好适用“安全港”规则。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